citywen 发表于 2009-2-6 22:31:04

《南方周末》“宪法司法化四人谈”之重大质疑

  本人是最早对《南方周末》所谓“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报道提出异议的人,为此也曾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了《受教育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一文,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了《南方周末》(是否已发送至该报则尚未有反馈消息)。但是,今天读了《南方周末》第918期第六版发表的“宪法司法化四人谈”,我的震惊远远超过了当时对最高法院民庭官员在该报记者专访中传达的试图在民事案件中解决宪法案件之意的震惊。
    宪法司法化或者违宪法审查的问题已经讨论过很多,但很遗憾这四位我从心底里十分崇敬的专家中多数不能算是这方面的行家。其实这次大家争议的焦点十分清楚,大可不必用洋洋洒洒的整版文章来掩盖。如果连《南方周末》都如此缺乏自我检讨的气度,那中国新闻业的希望真令人焦虑。
    为了把话说清楚一点,不妨在此多说几句:
    一、正如本人在《受教育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一文中指出的,最高法院没有宪法解释权,其有关受教育权的解释只是民法解释而非宪法解释。从贺卫方教授的观点(正确)来说,司法就是对法律的解释。既然最高法院没有对宪法作出解释,宪法司法化一说又从何谈起?而且该院提及宪法的民法解释早已不是第一例了,比如在《劳动法》颁布以前对工伤问题的解释。我当过十多年的记者,因此知道从新闻工作的角度看,所谓“第一案”也是一个重大失实。
    一、必须把学术讨论和司法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作必要的区隔。学术观点可以各说各的理,但实际的司法工作必须有严格的标准。最高法院能不能解释宪法,对此法律有明文规定。即使这一规定不合理,或者说整个大陆法系的规定都不合理,也不能仅仅凭贺卫方教授的英美法理论就让它靠边了。法律制订出来总是要加以遵守的,难道我们的法学权威对此有异议?
    二、世界上的违宪审查制度有很多种,《南方周末》怎么独爱一种?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宪法施行机制,而如何施行总是由宪法本身作出规定的。宪法的修改有比法律的修改更为严格的程序,难道最高法院也能擅自修改我国的宪法施行方式?宪法是广义上的法律,而我们在一般情况下所说的法律是宪法之下的法律。目前在我国,宪法的施行就是通过众多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实现的,违宪法审查也是全国人大的权力。
    三、江平教授所提到的选举权诉讼,其实是由法律而不是由宪法规定的。具体条文大家可以自己去查。
    四、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而美国有成文宪法,就连这个两个国家之间的宪法施行制度都是不同的,更何况于两大法系之间。两大法系的互相渗透是不是就意味着必然同化呢?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张国华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宪法->中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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