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的尴尬
执法者的尴尬法官,头顶国徽,胸佩天平。他是国家法制的象征,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身为法官,我们无比自豪和骄傲,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官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却遇到了许多因执法环境而出现的尴尬。
表现之一:有理者得到法官的认同,无理者不是通过正常的诉讼,而是一张二角钱的邮票,从其他角度大肆攻击法官,这也不对,那也不合法,好像自己伤人欠债就合理合法。今天人大转来信件,明天是党委转来信访。搞得法官既要审理案件,又要接受审查,还得向有关方面汇报案件情况。
表现之二:当法院判决后,当事人自知理亏,不去上诉,也不可能胜诉。然而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就三番五次借各种理由,上告法院和法官,干扰法院的正常工作。明知自己不对,避而不谈案件如何,借口人要吃饭,而诋毁法律的效力。有的借党中央关于维护稳定的精神,排斥法院的执行活动。
表现之三:有些部门,处于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以党的领导为幌子,干扰法院的工作。借口维护经济的发展,让法院“慎重”处理,稍不注意,就可能影响到法院领导和主办法官的命运。
表现之四:某些政府首长,法制观念淡薄,对法院的工作指手划脚,你要这样干,你要那样干,许多做法已超出法律所规定的范畴。更可笑的是,个别地方政府还“协调”法院的终审判决。
法官作为法律尊严的捍卫者。呼吁社会多关心和支持法院的工作,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制观,排除各种来自社会上的干扰,还法院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审判权。也希望行政机关和监督机关,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职权,处理好稳定与执法的关系。我们应强调合法行为与社会稳定的统一性,维护稳定必须是在合法行为的前提下,违法行为与社会稳定永不相容。同时,国家也应加大改革力度,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理顺行政、执法、监督的关系,排除各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还法官一个宽松的执法环境。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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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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