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讲理的法学?
不讲理的法学?别林
记得80年代中期,有人对法学的评价是“幼稚”,一晃十几载过去,幼稚固不好讲,可却添了不讲理的毛病。
有例为证: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辩论权、处分权虽然名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实际上都远远算不上诉讼权利。”
2、“在司法实际中,完全认清事实真相是不可能的。”
3、“由于法官地位的崇高和资格的取得的艰难,一般人也不会拿来之不易的法官职位去冒风险。”看看成克杰,就知道这是多么愚蠢的想法!
文章千古事,下笔的时候能不能多斟酌一下????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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