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行”看法与“行外”看法
“外行”看法与“行外“看法“行家看门道,外行看热闹”
——俗语
在一位北大教授的课堂上,笔者曾经听到过这样一则笑话。说是在人大的某一次会议上,当大家正为一项新的法律草案(可能是民法)讨论得火热的时候,突然有位老先生(不像法律人)站起来说,现在的工作太不像话了!大伙当然是目瞪口呆,忙问其中的缘由。老先生顺手拿起草案本,指着其中的一行,生气地说,太不像话了嘛!连打字的工作也这么差,这儿明明是“标的数量”竟然打成了“标的的数量”
座下自然一片哄然。
“标的”当然是法律上的术语,难怪这位老先生闹笑话。
笑话终究是笑话,但是其中的道理并非就不成道理。实际上,在人大的立法过程中,“外行”对法律的隔膜和误解,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外行“误导”法律的事迹,在今天已不是一两个专家所呼吁的,这种误解,对于始终被视为“幼稚”的法律无疑是雪上加霜。
一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应该算是一门精细的科学化工作,并不是任何人都能“执牛刀耳”。法律的这种特性,也许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来体现。首先是法律所具有的高度技术性,尤其是在程序方面更有异乎寻常的要求。因而法律的实施者不但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更要有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力。甚至它还要求法官在个人品质上要形成“不偏不倚”“不屈不骄”的“完人形象”。所以,没有经过严格训练的人,是不能成为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的内行人,也应该是法律不欢迎的人。我们难以想象,一个不具有专业水平和道德修养的法官或律师,会对案件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也不敢奢望这样形成的判决结果会体现多少正义。
其次,法律所担负的特殊的社会功能,决定了法律对专业技术的要求。正如贺卫方先生在≤复转军人进法院≥一文中所揭示的那样,法官和医生的差别在于,“医生把死的人往活里救,法官则常常把一个人往阎王那里送”,因为法官决定的不但是一个人的自由或权利,甚至生命。相比较,“医生的行为通常涉及到病人,法官的失误却会产生更广泛的影响”。
基于以上的技术性考虑,法律及其运作不但要实现规范化和高度的职业化,而且法律要独立于其他部门和行业。尤其是司法独立的问题,一直被学者们论及。
或者说,法律的秉性决定了它具有的排外性,第一,所有涉及到法律技术性问题而需要专业人员参加时,绝对禁止外行的力量和影响。如其不然,不但法律的质量会大大的降低,反而更增加了风险上的比重。第二,由于职业性质,社会地位及思维方式的差异,一个普通人的“法律观”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往往存在着距离,法律“此物”在不同的人面前可能变成“他物”或者“非此物”比方说,对于某个人来说,大义灭亲是“不法律的”,但在法律学的思维中,它又成了“法律”的。因此作为法律的法律,不能是外行眼中的法律,而应该是法律学中的法律。
因而,“外行”看法的结果,不仅造成理解上的错误,出现上面那位老先生将“标的”视为“标”的笑话,甚至,外行的介入,使法律可能变得不那么法律。
二
法律是拒绝外行的眼光的,但是问题果真如此简单嘛?
从法理上说,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是普遍意义上的公正和“看得见的正义”(陈瑞华语)这种公正要获得最大的认同,必须被普通人所感知。“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则不仅为当事人所感知,而且还能为一般公众所察觉”,如果公众无从感知或者拒绝接受这种正义,那么法律则是失败的。“甚至在某些时候,普通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价就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中进行的”,因而法律是无法忽略公众存在的。
法律的运行也并非完全排斥外行人的加入,相反,只有他们积极参加诉讼,正常的诉讼关系才能确立。无论是传统的诉讼模式,还是现代意义上的“抗辨制”(尤其是后者)无不建立在法官的绝对中立和双方当事人的对抗上,法庭的主导力量是双方当事人,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必然影响着法庭力量的对比和判决的结果。法律没有理由也不可能有这种理由要求参加诉讼的人员(除了法官)具有高度的法律智识。在更多的情况下,当事人仅是不谙法律的常人,并且也许正因为其缺少法律知识和法律判断能力,才寻求法律的公正解决。只有他们的加入,才使得诉讼活动变得现实和有意义。
不但如此,外行人在正常的诉讼活动中,除了充当法律链节上的某一螺母的作用而使法律这台机器正常运转。他还和其他人一样,作为法庭审判活动的“目击证人”和诉讼活动的监督者,使诉讼活动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运行。
因此,在法律的运行中,不但需要外行人的加入,而且外行的加入的程度,对于法律实施本身是有莫大好处的。
三
写到这里,问题似乎变得扑朔迷离。甚至我不得不扪心自问,在法律拒绝外行或接受外行这样一个矛盾性问题上,我自己应该选择哪一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在“外行”看法的思路上,引入另一个概念“行外看法”
仅仅是相差一个字,“外行”看法与“行外”看法的意义却大相径庭。“外行”是针对“内行”而言,描述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即由于行业间的隔膜,造成的对某一事物反映中的“非客观”性问题。而“行外”则更多的时表达了一种态度,一种积极的,避免当事者“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错误,正因为我们已经习惯了这样一种以当事者的眼光看的思维,所以我们必须学会用第三者的眼光看待法律,允许第三者看法律。拥有这种眼光,可以使法律变得真实和可信。
在第一部分的论述里,我们使用了“外行“看法的观点,意图使我们的思路从别人的眼光中逃出来,不要人言亦言。而在第二部分,我们则回到“行外”人的视点,来审视我们自身的问题,实际上是将我们带回原地。但是这样的反复并非没有意义,两种途径也不会冲突,在这看似矛盾的结论中,我们得到的是自我与非自我的比较。
法律是要拒绝外行人的指手画脚,我们始终不回避这一点。因为任何带有天真浪漫的想法,都会损坏我们刚刚建立起来的一点法律的权威,因而这又不是纯粹的技术性所能解决的。而是法律理念建立的本质要求。
但是有了以上这一点,并不能就使我们满意骄傲。因为地球是我们的,法律也是我们的。当事者的身份,人类本身难以克服的自以为是,都将是我们的敌人。法律不但是“学者法”,也应该是大众的法,甚至,只有行外人严重的法才是整个社会的法,才是我们需要的法。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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