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tjlo 发表于 2009-2-7 17:11:53

对法官的公正:莫兆军法官被宣告无罪后的思考

  2003年12月4日,是全国第三个普法宣传日。这天,广东肇庆市中级法院对莫兆军玩忽职守案作出判决,认定莫兆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起历时一年多并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终于有了一审结果。
  莫兆军法官虽然被宣告无罪了,但是此案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是很多。
  一、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区别
  莫兆军法官之所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莫兆军法官审理的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中,被告认为借条是胁迫所写,而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然而,当事人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在此情况下,法官根据证据规则作出裁判,判决被告还款,符合法律真实。虽然后来原告在公安机关承认借条是其胁迫被告所写,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是不符的。但作为法官在有限的时空内,根据证据规则作出裁判是正确的,法官是人不是神。法官的职责是中立裁判,与主动追究犯罪的警察的职能是不同的。如果在法官的职责是什么都不明确的情况下,就去追究法官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显然是轻率的。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的人当事人“喊冤叫屈”,实体权利没有得到保护,如果因为当事人自己举证、诉讼技巧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却去责怪法官,很难说是公平的。法官应当力求客观事实与法律真实的统一,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官首先应当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二、工作失误与刑事犯罪的区别
  莫兆军在审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没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而是直接作出了判决。对此,有人认为莫兆军的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且不说只凭当事人的口头陈述、在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移送公安机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就是假设本案真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莫兆军没有移送,这也不能构成犯罪。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事务繁多,不可能所有的工作环节都万无一失。如果因为工作失误就构成犯罪,可能没有几个人敢当法官。试想一下,如果象这样的案件都提起公诉,那么检察机关错误起诉莫兆军的承办人是否也构成犯罪呢?推而广之,每个行业、每个职业,都可能存在工作失误。普通的工作失误与刑事犯罪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是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大是大非问题,工作失误可以通过内部行政处分等方式解决而不能通过刑罚来解决。本案当事人的自杀,从刑法的因果关系上讲,并不是由莫兆军造成的,而是当事人自己的原因,当事人自己完全可能通过正当途径实现自己的目的。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欠缺,而把帐算在法官头上,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三、法律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司法权也是一样。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对法官的监督存在不顾程序、不尊重司法权威的形象,各个部门都在以不同的形式监督着法院、法官,一定限度的监督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应当理性对待监督,作为审判而言,并不是监督越多越好。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性的权利,是需要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作出自主的判断。如果监督损害了司法的独立,那么这种监督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对法官处理案件存在不同的意见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因此就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这就是不正常的。法官只要不存在受礼受贿、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的情形,因执行职务中对案件的理解问题属于法官的认识问题,这样处理的案件连错案都不能构成,何以来追究刑事责任?过多过滥的监督,使司法失去了权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不能自保了,很难保证正义在全社会的实现。目前,有一些法官由于错案责任追究等原因的影响,审判工作的积极性锐减,这应当说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
  四、职业风险与职业保障的关系
  “法官服务的任期和待遇是司法独立的孪生支柱”,近年来,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步伐有所加快,但是道路依然曲折。我们在莫兆军案的有关新闻报道中就看到,有关法院的负责人就表示,即使莫兆军被判无罪,重新回到法官职位,也难以面对当事人,组织部门将会对其工作进行调动。其实,法官的任免有严格的程序与条件,《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莫兆军是否不符合一名法官的条件我不得而知,但是仅以此为由将他调离法官岗位,可以看出法官的处境是艰难的,法官的职业保障也是非常有限的。吉林省某法院今年出现一起弹劾法官的事件,结果招致广泛的批评。以前有许多人认为法官这个职业是最稳定的,然而现在却有可能变成最有风险的职业,这本身就应当说是司法面临的一个危险。
  莫兆军案其实并不是孤立的,2003年中国的法官经受了一系列的考验。洛阳中级法院法官李慧娟因为在判决中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无效,而引起地方人大的不满,面临被免去审判职务的危险,其实与莫兆军的案件一样,都是法官因为对法律的理解问题而引起争议。在社会转型期,法官作为社会矛盾的最后解决者,面临的压力是巨大的,我们不是应当给予法官更多的理解与支持?
  要让法官维护社会正义,首先要对法官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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