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乞讨的权利
乞讨是一个有时令人心酸有时令人讨厌的社会现象,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乡村,我们都会不时看到乞讨者的身影。特别是在城市的车站、广场、天桥、地铁,更是乞讨者容易聚集的地方。乞讨者大多衣衫褴褛、蓬头垢面,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而且有的乞讨者还会强拿硬要,让人避之不及。因此,有的城市开始探讨建立“禁讨区”,由此还引发了一场争论。对此,笔者个人的观点是设立“禁讨区”弊大于利。乞讨是一种权利,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有的权利是可以剥夺的,如政治权利。这种权利的剥夺通常并不会影响一个人的生存。生存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这种权利除了死刑犯之外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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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剥夺的。乞讨就是这样一种最基本的生存权,乞讨在通常情况下是一个人走投无路时的选择。如果连乞讨的地方都要加以限制,可能造成的一个后果是其他的地方也会以相同的理由禁止乞讨。每个省、每个市、每个县乃至每个乡镇可能都有一些地方属于“形象工程”的地方,都可能会禁止乞讨。那么,乞讨者是不是只有走上绝路呢?如果乞讨都要看地方,是不是还要有关部门核发“准讨证”呢?
从法理上进一步分析,乞讨是一种索取赠予的权利。乞丐可以发出要约,我们可以不承诺,拒绝给予任何的施舍,这是我们的权利。如宾馆大堂可以拒绝乞丐进入,这是宾馆的自由。但是,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部门,我们没有权利制定一个规则,禁止乞丐在一些特定的地方乞讨,这里存在一个利益衡量的问题。有人认为,在某些地方禁止乞讨,除了能维护“窗口”形象之外,更是基于多数人的公共权利衡量,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的确,有的乞讨者对别人购物和行走的自由有影响。但这种影响与最基本的生存权相比,地位孰轻孰重是显而易见的。生存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我们不能因为乞丐的总体人数所占的绝对比例极小,就认为他们的利益也是微不足道的。按此理论,可以罪犯都应当拉出去杀头,反正他们只是少数人,杀了他们更有利于大多数人,显然是很荒谬的。
公民的权利是平等的,而设立“禁讨区”,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发自心底的歧视。一是地域的歧视,某些地方是“窗口”,是大雅之堂,不能乞讨。而另一些地方是下里巴人,无关紧要的,乞讨也无妨。二是对人的歧视,乞丐也是人,只不过他们是穷人,穷得不名一文。设立“禁讨区”,总是会让人联想到“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屈辱历史。
设立“禁讨区”,既与现行的法律相悖,也是有违中华民族扶贫济弱的道德传统的。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体现了立法的人文关怀精神。有人认为“没有边界的善良不是真善,没有原则的人性也是一种伪人性,人性关爱是建立在了解和信任基础之上”,对此,我想说,没有宽容的文明不是真正的文明。乞讨者中的绝大部分都是迫于某种无奈才离乡背井、流落天涯的,比如天灾人祸、身体残疾、经济困难等。在城市里,他们总是以降低自己尊严尴尬谋求一份维持生命的食物,他们是这个社会最弱势的群体,乞讨是他们无可奈何之下的选择的生活方式。2003年12月11日,青海少年韩兴国在去沈阳市救助站的路上被零下15度的寒流冻死,而就在此前的12月9日也曾有某40岁左右的男子在沈阳车站被冻死,很多流浪的乞讨者两三天没讨得一口饭是常事。其实,就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乞丐也是被社会所容纳的。作为有几千年文明史的国度,我们为什么不能多一点同情心呢?
笔者不赞成设立“禁讨区”,并不是说乞讨中的任何行为都是合法的,也不是说乞讨是受到鼓励和不受任何限制的。利用乞讨进行盗窃、诈骗、抢劫犯罪的,一样的要绳之以法。对操纵别人进行乞讨的“丐帮”头目,构成犯罪,照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那种好逸恶劳的乞讨者,不应当给予同情。但这些都不能成为设立“禁讨区”的依据,在有人群的地方就有犯罪,乞丐也是一样。有的乞讨者是令人讨厌的,抱住行人的裤腿或者挡住去路,对这样的乞丐当然可以不予理睬。但是,大多数乞丐还是靠出卖尊严和风吹日晒的艰辛为生的,和那些出卖良知和公众利益的贪官相比,乞丐不应该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大禹治水在于疏而不在于堵,要从根本上减少乞讨现象,不能指望通过设立“禁讨区”来实现,而是要有待于我们福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如果连乞讨的权利都没有了,还会有什么权利是有保障的呢?我们相信,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乞讨现象将会越来越少。即使有个别的乞讨者,也会更加整洁一点、更加尊严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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