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xfaws 发表于 2009-2-7 17:12:16

一个法官眼里的证人不出庭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 个老大难总问题。就我所见,出庭费用是个大障碍。诚然,对广大公民来说,“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民诉法第七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作证(该法第六十五条)”。
    但现代社会的人首先是经济人,然后才是法律人。我相信每一个证人在履行了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之后,他肯定会感到有点失望,他为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高尚义务,可是自己却遭受了(排除作证的风险之外)至少是经济损失;不用说报酬(权当他是在为国家尽义务),单说怎么着也得给个车马费吧?但这笔钱该向谁要呢?向法院,法院是绝无此经费的,向申请自己出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支付,怕对方和法院知道有收买证人之嫌;向对方当事人讨,肯定没门,人家还恨不得揍你两拳呢,谁叫你出庭作证的?
   难道这笔损失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自己担了,冤不冤啊?许多人一想干脆不去作证算了,至少我就是这样想的,让那些学者专家们在那里大喊作证难吧。真是饱汉子不知饿汉子饥。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a>》出台了,该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但这能解决出庭难吗?
   啥叫合理费用?标准咋定?若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经济能力差,这笔谁出?这钱怎么操作(估计是证人先提出数额,申请出庭方交给法官,再由法官转交证人),那申请方嫌高怎么办,证人嫌少怎么办?两人达不成协议咋办?
   这些问题不解决,我若作为证人,我想还是不出庭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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