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被害人理论的基本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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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杜永浩
[提要]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系统中的重要一极,是整个刑事法学所共同关注的理论课题。因此,刑事被害人理论是一个体系化的理论结构。在刑事被害人理论的体系结构中,犯罪被害人学是前锋,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是两翼。当前,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理论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刑法学仍未对刑事被害人给与应有的关注。因此,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尚未形成。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化构造评价
一、刑事被害人理论应当形成体系化的理论结构
(一)刑事被害人的概念
所谓刑事被害人,就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犯的人,即为犯罪的被害人,也称为犯罪被害人。具体而言,“所谓犯罪被害人,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及其精神等方面遭受到损害的个人、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以及因为犯罪而受到严重危害的国家和整个社会。”事实上,刑事被害人和犯罪被害人这两个概念并无二致。只是在应用中略有不同。具体而言,犯罪被害人学中,学者们基本上称为犯罪被害人;而在刑法学中,有学者称为刑事被害人。刘生荣博士就提出“犯罪客体是法律权利和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具有人格特征的自然人、单位以及国家和社会,也称刑事被害人。”笔者认为,从整个被害人理论的高度出发,称之为刑事被害人为宜。理由在于,刑事被害人不仅是犯罪被害人学的核心范畴,而且也应当是刑事法领域中其他学科的重要的理论关注点。因此,根据刑事一体化的重要思想,使用刑事被害人的概念更为可取。
(二)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化的理论根据
以刑事被害人为核心范畴而建立起来的刑事被害人理论是否应当形成体系化的理论结构呢?笔者认为,这是肯定的。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化的根本依据在于犯罪行为是整个刑事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共同课题,而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系统中的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首先,从本来意义上说,犯罪是犯罪人对被害人的一种侵犯。因此,被害人与犯罪人一样,是整个犯罪行为系统中的重要一极。但是,将犯罪仅仅视为犯罪人对被害人的一种侵害,并未揭示出两者之间关系的全部内涵。更为重要的是,现代犯罪学和犯罪被害人学研究表明,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既不是一种侵害与被害、主动与被动的静态关系,也不是一种简单机械的“刺激——反应”关系,而是一种互动关系。这就是对被害人与加害人关系的认识论中的互动论模式。互动论认为,“在很多情况下犯罪的发生和升级都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方面存在的某些易于被害的因素很可能诱发了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或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他们的犯罪”,“互动论是说明犯罪人(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静止不变的关系,而是一种动态关系,也即被害人不仅是犯罪行为的承受者和被害者,而且在某些犯罪中,他也可能是招致自己被害的积极主体”。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意味着犯罪行为,不完全是犯罪人单方所决定的。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中也起着重要的影响、制约和推动作用。例如,由于被害人的反抗,犯罪人决定杀死被害人;由于被害人的哀求,犯罪人放弃了继续犯罪等等;都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互动的表现。此外,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还意味着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的。在某些情况下,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还会出现角色转换,即原被害人变为加害人,原加害人变为新的被害人。总之,犯罪人和被害人二者之间的相互运动,是犯罪行为的品质得以形成的基本根据。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系统中的这种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刑事被害人应当受到刑事法的共同关注。这就表明,刑事被害人理论的体系化是必然的。
二、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的基本构造
根据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系统中的重要地位,按照刑事一体化的思路,我个人认为,刑事被害人理论的基本理论框架是这样建构起来的,这就是:以犯罪被害人学为前卫,以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为两翼。这样的一个理论框架对刑事被害人来说,应当认为可以起到比较充分全面的保护功能。其中,犯罪被害人学应当是,事实上也是整个刑事被害人理论的领头羊。这正如在整个刑事法,也就是按照储槐植先生所力倡的刑事一体化的思想,犯罪学是领头羊一样。从机理上来说,之所以认为犯罪被害人学应当而且事实上也在刑事被害人理论中发挥了先驱者的作用的基本根据是,犯罪被害人学是以犯罪被害人为核心的事实性质的学科,其基本使命在于对犯罪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系统中的特征、地位和作用等问题进行事实意义上的描述。而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特别是刑法学,则是评价性的学科,其基本理论追求在于,根据犯罪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系统中的特征、地位和作用,进行规范意义上的评价。从中可以看出,犯罪被害人学、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都应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理论上的关注,但由于这些不同的学科之间的不同分工,以及各自不同的研究方向和思路,三者对刑事被害人的关注也应当是在各自的理论框架内进行的。由于对某一事物的评价都是而且应当是建立在对该事物的事实性描述的基础之上的,因为我们只有把握了对该事物的基本事实特征,才可能对事物作出合理的、准确的评价,因此,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对刑事被害人的理论关注是以犯罪被害人学为理论前提和基础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犯罪被害人学是前卫,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是两翼。
三、对我国当前的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的整体评价
那么对目前的刑事被害人理论,在整体结构上应当作何评价呢?笔者的总体上认为: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理论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理论起步较晚,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理论还不成熟。在刑事被害人理论的整体理论体系结构中,犯罪被害人学起到了先锋队和主力军的积极作用;刑事诉讼法学对刑事被害人的理论关注也有了较大的进展。但是,刑法学仍未对刑事被害人给与应有的理论关注,是整个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中的最为薄弱的环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尚未形成。
首先,应当说,我国刑事被害人理论最近十几年来的发展,最主要的应当归功于我国的犯罪被害人学的产生和发展。犯罪被害人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学者们一般认为,美籍德国犯罪学家冯·亨梯在1948年发表的《犯罪人及其被害人》(TheCriminalAndHisVictim)、亨利·埃伦伯格在1954年发表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心理关系》(RelationsPsychokogoquesEnterLeCriminaletsaVictime)和以色列法学家、律师本杰明·门德尔松在1956年发表的《生物、心理和社会科学的新领域:被害人学》(ANewBranchofBio-psychosocialScience:Victimology)、这三部著作标志着犯罪被害人学这一学科的诞生。此后,犯罪被害人学有了相当快的发展。1963年新西兰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赔偿犯罪被害人损失的法律。1973年第一届国际被害人学研讨会在以色列耶路撒冷举行。1980年第一届世界被害人学大会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目前,犯罪被害人学已经进入了一个较为成熟的发展阶段。但是,直到80年代中期,我国学者才开始翻译和介绍国外的犯罪被害人学著作。近二十年来,我国学者积极推进犯罪被害人学研究,出版和发表了一大批犯罪被害人学方面的著作,犯罪被害人学开始在我国生根发芽。尽管我国的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起步很晚,但是,由于我国学者的不懈努力,再加上我们的后发优势,我国的犯罪被害人学对维护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积极预防被害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重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成果还为其他学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使犯罪被害人进一步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因此,可以说,我国的犯罪被害人学研究在整个刑事被害人理论中,发挥了先锋队和主力军的双重作用。
其次,近年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对刑事被害人也给与了较多的理论关注,并且在立法实务中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在犯罪被害人学的推动下,学者们逐渐认识到,刑事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系统中的重要一极,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应当与其在犯罪行为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匹配。因此,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提升。作为这一理论研究的重要实践成果,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犯罪被害人的地位由原来的刑事诉讼参加人提升为当事人,并赋予了犯罪被害人应有的当事人的一系列诉讼权利。因此,应当说,刑事诉讼法学对刑事被害人理论还是作出了较大的贡献的。
与前面提到的犯罪被害人学以及刑事诉讼法学的情形相比,刑法学对刑事被害人所给予的理论关注可以说是捉襟见肘,是最不容乐观的。甚至应当说,是最令笔者深感忧虑和不安的。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的理论发展似乎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不少学者发出了这样的感慨:刑法学已经步入了老年期,无路可走了。在笔者看来,与其说,刑法学走到了尽头,倒不如说,刑法学到了为自己选择新的发展方向的时候了。具体到刑事被害人而言,刑法学对刑事被害人的理论关注是非常不够的。而且应当说,在整个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中,刑法学是作为薄弱的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学对刑事被害人的理论关注正面临着极为一个极为宽阔的发展空间和赞新的发展机遇。可以说,刑法学的新的春天正在走来。
【注释】
赵可、周纪兰、董新臣:《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犯罪被害人》,群众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2页。
刘生荣《犯罪构成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119页。
张晓秦、赵国玲主编:《当代中国的犯罪与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147页。
赵可、周纪兰、董新臣:《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犯罪被害人》,群众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214页。【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刑法->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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