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青少年犯实行封闭式与开放式相结合的劳改劳教管理体制
(一)
背后中国成立后,在党和国家“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劳改、劳教方针、政策指导下,劳改、劳教部门在改造人、造就人这一伟大社会工程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是举世公认的,也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耗资巨大的行刑机关所可望而不可及的。它充分显示了我国劳改、劳教方针、政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历史进步性。
然而,过去的三十多年中,我国劳改、劳教工作大多是在传统的封闭式的管理体制下进行的。所谓封闭式的管理体制,是指将受刑人(这里泛指劳改、劳教人员和少犯管)羁押在封闭式的劳改、劳教设施内予以严格管理,强迫进行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在这种管理体制中,受刑人的自由受到严格限制,他们的一切活动以及狱政管理人员对之进行的教育改造活动都是严格控制在监所这一封闭设施内进行的。监所内的改造和被改造活动及其主体自成一体,组成了严密的封闭型的系统。这种单一的封闭式处遇,将恶性较深、性格顽劣、有继续危害社会之虞者拘束于封闭式设施内,能收到社会隔离和社会防卫之效,体现出刑罚的实在性和目的性,这是其可取之处。但是,这种传统的封闭处遇,将受刑人长期监禁在高墙深院或禁区内而与正常社会完全隔离,通过严密的拘禁和严格的纪律使之过着他律的无自由的生活,往往也会产生与现代行刑目的(消灭受刑人的反社会性,训练其适应社会的能力)相背离的不良后果。国外学者称此不良后果为受刑人的监狱化。这种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监所等封闭式设施内的严格限制自由的拘禁生活,使受刑人毫无自主性,过着他律的生活。衣食住行概由狱政管理人员安排,受刑人对之毫无选择余地,这种生活容易造成受刑人自律力的萎缩以及独立性、自尊心和责任感的丧失。
2、监所内各种恶性程度不等的受刑人朝夕相处、密切接触,容易促成犯罪意识与技巧的相互传染,并因监狱社会内不健全的价值意识和不正常的监狱文化之同化作用,而使受刑人的道德性衰退、廉耻感丧失。
3、这种与正常社会完全隔离的拘禁生活,往往使受刑人感到他们已被社会彻底抛弃,因而丧失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勇气,强化了他们的自卑感和自暴自弃,乃至破罐子破摔的情绪。
4、行政改造的基本目的是使服刑人增进社会适应性,完全封闭的监所生活,是不能有效地提高受刑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实现刑罚个别预防目的的。
如前所述,我国劳改、劳教工作是在党和国家科学的方针、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它能够有效地达到改造人、造就人的行刑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不考虑管教方法的合理化和管理体制的科学化就能自动地实现上述目的,更不意味着我们的封闭式处遇制度就不存在任何缺陷。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在改革、开放和搞活的新形势下,特别是当前我国劳改、劳教人员构成及其特点发生了深刻变化的条件下,传统的封闭式的劳改、劳教管理体制本身的内在矛盾及其同现实的外在冲突正在日益尖锐、日趋突出。在此情况下,我们必须对过去单纯封闭式的处遇制度进行反省,探索受刑人处遇制度合理化、科学化和最佳化的新途径,以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改造人、造就人的行刑目的。
(二)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者在我国刑事案犯中仍占60%至70%,最近甚至呈现出持续增长的不良征兆,这些数字虽然远远低于美、英、法、德、日等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青少年犯罪率,然而却大大高于十年动乱之前我国青少年的犯罪率,违法犯罪青少年成了目前我国劳改、劳教人员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些青少年罪犯虽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有的甚至犯有严重罪行,但是,和成年犯相比,毕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他们的犯罪往往是受好奇心、冲动性和冒险心理支配而实施的,或者是由于坏人的教唆、指使以及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通常情况下,他们的犯罪恶性相对说来并不深固,犯罪心理结构也不健全、稳定,可塑性很大,在他们的心理意识结构中,健康的社会主义道德意识并未完全消灭,他们的行为既可能是受到社会和法律否定评价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可能是受到社会和法律肯定评价的正当行为,往往就在正当合法和违法犯罪之间漂移不定。从社会学观点来说,违法犯罪青少年行为的这种特点,是他们未定成社会化进程的表现。因此,青少年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他们未完成社会化进程的结果,对于这些青少年来说,适当的惩罚和管制对于矫正其反社会个性品质和不良行为的习惯动力定型无疑是必要的,但是要发展、健全其积极的符合社会规范和价值意识要求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动力定型,完成社会化进程或进行再社会化,则是不可能单靠狱内的封闭式的教育改造措施就是完全解决的。因此,必须借助开放式处遇,破除监狱或其他改造场所与社会的分裂隔离状态,跨出监所的小天地,在严格管束的前提下依靠社会的力量,对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综合治理。
所谓开放式处遇,乃相对于传统的封闭式处遇而言,其特色在于冲破了传统监所有形无形的高墙、电网的阻隔,把监所与社会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不再单纯依靠狱内的教育改造措施,而是把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结合起来,不再单纯依靠消极地限制受刑人自由、强迫其进行改造,而是以受刑人的自我管制及其对于集体生活的责任感为基础,鼓励其积极主动地进行自我改造。
一般说来,开放式处遇,能够培养受刑人的自律力及责任感,增进受刑人与狱政管理人员的信赖关系及融洽气氛,促进受刑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加强受刑人与社会的联系和沟通,有益于受刑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化,对受刑人的社会适应性的形成、增进和巩固也大有裨益。因此,开放式处遇能够有效地弥补单纯封闭式处遇的不足,但是,开放式处遇也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内在缺陷。完全开放式的处遇制度,不但容易诱发受刑人脱逃,而且也易引起周围社会的恐惧不安心理。在这种处遇制度中,受刑人虽受一定的自由限制,但仍可出入社会,客观上会减弱刑罚对社会的儆戒效果,并且有可能使受刑人获得故伎重演的机会。因此,开放式的处遇制度并不能取代封闭式处遇制度而独立存在。我们认为,必要的封闭式处遇,在严格限制受刑人自由的前提下强迫其认罪服法反省,通过强制进行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劳动生产改造措施矫正其反社会个性,摧毁其犯罪心理结构和不良行为习惯动力定型,是建立新的积极的个性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动力定型的必要前提,也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要保证,同时又是实现刑罚其它目的的必然要求。只有在封闭式处遇的基础上,开放式处遇始能收其最佳的矫正效果。因此,只有把开放式处遇和封闭式处遇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既克服封闭式处遇的弊病,又防止开放式处遇的副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行刑目的的实现,偏颇任何一方,都不能保证既有效地改造、造就受刑或劳改人,又有效地保卫社会安宁这一刑罚目的的实现。可见,封闭式和开放式相结合的劳改、劳教管理体制,正是顺应了取彼之长补此之短的需要而出现的。它的兴起是我国监所行刑改造工作的重大革新,它既适应我国目前劳改、劳教人员构成的新情况、新特点,也顺应当今世界各国行刑社会化的一般发展趋势,同时又能避免许多国家继续推行传统的封闭式处遇或单纯实行开放式处遇、行刑完全非机构化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因此,我们认为,对青少年犯实行封闭式与开放式相结合的劳改、劳教管理体制是迄今为止最为合理、最为科学、最富有发展前途的处遇制度。
(三)
对青少年犯的劳改、劳教工作走封闭式与开放式教育改造相结合的道路,就从宏观上把握住了最大限度地改造受刑人的基本方向。在此基础上,要真正实现行刑目的,还必须从微观上改革、完善和发展封闭式处遇和开放式处遇,按照受刑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思想改造的客观发展规律,制定出符合科学化、个别化原则要求以及法律规定的具体的管教措施或矫正对策。我们认为,在微观上,为了具体体现封闭式和开放式相结合的处遇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其改造效应,必须解决下面三个问题:
一、按照封闭式和开放式处遇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教育结构体系的立体模型。
这种立体模型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就教育时间的纵向安排而言,它要求根据受刑人入监之初、服刑(教)期间以及出监之前各阶段的心理变化发展规律,有的放矢地抓好入监(所)教育、常规教育和出(监)所教育这三个阶段的教育改造工作,注意教育改造工作的阶段和各阶段教育内容之间的相互衔接。
2、就教育空间的横向分布而言,它要求根据受刑人违法犯罪原因的社会性以及家庭、学校和社会参与教育改造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抓好三个阵地的教育,即监(所)内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注意动用家庭和社会力量,发挥其参与对受刑人的综合治理、进行感化挽救的教育功能。
3、就教育改造过程的具体环节而言,它要求根据对象由被迫接受改造转为自觉进行改造的客观发展进程以及受刑人特别是青少年年自新过程的曲折性、反复性等特点,因时制宜、不失时机地抓好严格管理、精心施教、细心考察三个环节,这里,严格管理是教育改造的首要环节,精心施教则是教育改造的中心环节,而细心考察则是确保二个环节效果的辅助环节,但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4、就教育内容结构的安排而言,它要求在深入研究受刑人违法犯罪主观原因的基础上,注意培养受刑人人格结构的全面发展,强调德育、智育(包括职业技术教育)体育、美育、法制教育和劳动教育“六育”一起抓。
5、就教育改造的方式而言,它要求按照法制原则和个别化原则的要求,把普遍教育、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
6、就教育改造的具体形式而言,它要求根据目前我国劳改、劳教人员以青少年为主体的构成特点及其心理症结,分别采取感化教育(即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兴趣教育(如组织受刑人参加各种文明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寓教育改造于娱乐之中)、节目教育、形象教育(直观教育)、审美教育及奖励教育(即嘉奖有上乘悔改立功表现者,以期其进一步改过从善)等各种教育形式,力求使教育形式生动具体,富有针对性和感染力。
这样,就把多渠道、多角度、多阶段、多层次、多环节、多内容、多形式、多种类的立体教育结构体系统一实施于劳改、劳教场所这一特殊学校,俾能最大限度地达到既改造人又造就人的改造目的。
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封闭式处遇,使监所内的行刑改造工作进一步走上科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把开放式处遇引入劳改、劳教工作,并不意味着它可以削弱或取代封闭式处遇。相反地,为了适应改革和搞活的新形势,还必须进一步充实、完善封闭式处遇。在当前则首先必须适应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对劳改、劳教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目前,全国各地的劳改、劳教单位都在积极探索推行联改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方法和途径,山东潍坊劳改支队推行的联改联产责任制较为完善。近年来,该劳改支队对过去施行多年的犯人考核奖罚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在深入调查犯罪心理和需要结构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联改联产考核奖罚责任制》(简称双联制)。它共分五章、六十一条、一百五十六款,分总则、细则、计分、兑现和措施五个部分。总则部分规定了考核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它把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分解成认罪守法、遵规守纪、三项学习(即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生活秩序、产量、质量、消耗、文明生产等八项指标,并按各项指标的地位和功能予以逐项定分;细则部分则以此八项指标一百分为基准线,按照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规定了一百五十六个控制点和应奖应罚的分数线,以便根据犯人执行细则的实际表现决定应奖应罚的分数;计分部分则主要规定了计分的方法;兑现部分规定了以分析刑、以分计奖的程序、方法和时限;措施部分规定了落实双联制的保证体系和统计手段。纵观这种联改联产责任制,它把整个考核和奖罚当作一个系统,把同这个系统有关的各种因素当作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通过分解两大部分、八项指标、一百五十六个控制点和同犯人实际表现相适应的奖罚手段,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改造坐标系。按照它的规定,完全达到八项指标满一百分,是对一个合格犯人的基本要求,是犯人接受惩罚和改造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而上下浮动分数则是奖罚的控制点,单项指标的纵向浮动,表明犯人某个方面的改造情况,指标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各种相关变量关系的变动,则表示一外犯人的全面改造情况,同犯人实际表现相适应的全部奖罚数据,则是对一个犯人的综合的客观评价。这样就使改造工作开始由经验型过渡为科学型,由一般化发展为具体化,由定性分析上升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实际施行结果表明。这种双联制把减刑、假释的条件和标准以外在的方式和定性定量的指标作了分解,通过对法律、行政、经济三种奖罚形式的统一化、计量化和规范化,让犯人自己计算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的积分,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和前途,把他们最关心、最迫切的减刑、假释问题变成了可以“看得见、算得出和盼得到”的实在东西,从而有效持久地调动了犯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提高了教育改造的效果和劳动生产的经济效益,进一步稳定和巩固了监所秩序。因此,我们认为,《联改联产考核奖罚责任制》的施行,标志着我国行刑制度进一步走上了科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三、在严格执行封闭式处遇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开放式处遇,加强监所和社会的联系,把狱内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
按照系统论原理,开放型系统要保持其正常运行,就必须和外界环境实行信息和能量交换。开放式处遇,作为监所这一开放型系统与外界社会实现信息和能量交换的桥梁,也必须既输入监所本身所需要的外界信息和能量,同时又输出监所系统本身所有的而为外界社会所需要的信息和能量,并最终为监所系统的正常进行及其功能的最佳发挥服务。前者我们称之为输入型的开放式处遇,后者我们则称之为输出型的开放式处遇,它们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执行着开放式处遇的功能。兹分析如下:
1、输入型处遇。所谓输入型开放式处遇,也即动员包括受刑人家属在内的社会力量深入到监所,协助管教干部对受刑人进行规劝、感化和挽救。这种处遇,是现阶级我国开放式处遇的主要形式,这是由劳改、劳教的强制性决定的。为了具体贯彻实行这种输入型开放式处遇,可主要从下面两方面入手:
(1)改革接见制度,以适应动员家长开展规劝活动的需要。
家长和受刑人具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一般情况下,家长和犯罪错的子女感情相容,利害悠关,心理相近,因而能更准确地把握子女的思想脉膊,加之受刑的子女身陷囹圄,失去了家庭的欢乐和温暖,易生思乡还家心理,故对家长探监(所)时的教诲,他们在感情上更易接受。同时,家长探访监所,实际上还能起到检查、监督监所管教工作的作用,因此,发动家长协助管教干部对受刑人进行教育感化,往往能收到单靠管教干部所难以达到的效果。
为了有效地发动家长开展规劝工作,当前必须狠抓两方面问题,一方面要求提高干警的认识,抓好干警的作风整顿,使之对来访的家属始终保持积极、热情、礼貌和尊重的态度。另一方面,则必须改革接见制度,缩短接见周期,延长会见时间,放宽家属和受刑人谈话的监听和监视,放松对受刑人与家属通讯自由的限制,并主动向家长介绍受刑人的改造情况,组织家长参观劳动、学习和生活环境,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谈心会,诚恳地征求家长对监所工作的意见,热情帮助家庭教育有缺陷的家长改进教育方法,并积极动员家长参与规劝活动,协助管教干部对受刑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使干警教育和家长教育协调地配合起来。
(2)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适应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对受刑人的综合治理的需要。
犯罪是社会矛盾综合症的反映,犯罪者则是这种社会矛盾综合症的患者。因此,不但对违法犯罪现象要进行综合治理,而且对违法犯罪者的教育改造也必须贯彻综合治理精神,争取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和支持,一方面借以堵塞和消灭产生犯罪的社会弊端,另一方面则使受刑人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怀和期望,从而增强其社会复归的信心。在此方面,可行的措施是丰富多彩的,诸如对口看望、邀请党政领导和社会名流视察指导,组织各种健康文明的文体联欢、浪子回头教育,受害人在控诉犯罪危害等措施都不失为颇具感染力的可行措施,其中尤以“浪子回头教育”效果更为显著。因为回头浪子和受刑人的心理具有相容性,他们曾经有过共同的人生经历,思想感情相近,共同语言多,故回头浪子的演讲、恳谈,特别是现身说法,往往能够拨动受刑人的心弦,激发其共鸣心和上进心,使受刑人从回头浪子的自新经历中看到积极改造的前途,坚定改过从善、重新做人的信心。
2、输出型处遇。所谓输出型开放式处遇,是指把受刑人送到社会上,通过社会力量和社会影响进行教育改造。它是适应行刑社会化的要求而产生的,近年来,在“综合治理”方针指导下,正逐渐为我国劳改、劳教机关所广泛采行。目前我国劳改、劳教部门采行的输出型处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组织受刑人外出参观、汇报,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在受刑人服刑或劳教期间,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组织他们外出参观访问,进行思想汇报,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一方面可以激发他们对祖国、对人民的热爱,使他们了解国家建设的前进步伐和社会面貌的变化发展,以便期满释放后能顺利地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生活。另一方面,还可使他们久居监所小天地憋得慌的心理得到有益的放松和调治,促进其心理健康发展。第三方面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则是可以加强受刑人与社会的联系和沟通,消除社会上某些人对受刑人的偏见和歧视,从而为受刑人期满释放后重回故里就学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气氛。
(2)实行归假制度。所谓归假制度,就是指对于表现较好的受刑人于其服刑或劳教期间,给予若干日之假期,许其返家度假之制度。例如,成都市少管所自一九八三年以来先后批准了一百五十个表现较好、家庭有接送条件和帮教能力的少犯(管)人员回家省亲度假,实施效果很好。其具体做法是先把家长请来,交代帮教内容、方式和注意事项,家长和少犯(管)分别订立“帮教计划”和“接受帮教计划”,并和少管所共同签订“帮教合同”,然后再由家长把孩子领回家中进行帮教,归假期满,由家长负责按时送回。
归假制度,既能促进受刑人积极改造以争取归假,又能有效地占领家庭教育阵地,发挥家庭协助监所进行帮教的功能和作用,应予积极推广,但在推广过程中又要严格控制适用范围、掌握适用的条件,防止归假制度的滥用,以免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
(3)组织试工、试农、试学,适应依靠社会细心考察的需要。所谓试工、试农、试学,是指有条件地将受刑人(目前主要限于少犯(管))送到愿意接受的工厂、农村和学校暂时就业就学,通过这些社会组织对之进行细心考察,如果考察期间表现较好,考察期满则转为正式工人、农民或学生,根据成都市少管所的经验,组织“三试”的条件和程序包括:①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②刑(管)期过半或虽未过半但在学习、生产或其他方面成绩优异,有重大悔罪立功表现;③有单位愿意接受;④经家长申请,逐级审批后,由四方(即监所、接受单位、少犯(管)和家长)共同签订“三试帮教合同”。具备这些条件和程序的少犯(管),即可离开监所到接受单位进行试工、试农或试学。从其考核和检查情况来看,此举效果甚佳,社会反应也很好,值得进一步推广。
(4)成立“挽救失足青少年基金会”之类的社会基金组织,鼓励失足青少年积极自觉地进行自我改造。例如成都市少管所和成都红星仪表厂等单位联合发起成立了“挽救失足青少年基金会”,该基金会下设两奖,即“园丁奖”和“新生奖”。“园丁奖”乃为在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管教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而设,新生奖则是为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失足青少年而设,旨在鼓励失足青少年积极自觉地进行自我改造,此外,该基金会章程还明确规定,对于荣获新生奖的失足青少年,参加基金会的各单位有义务尽其所能提供就业、就学或试工、试农、试学的机会。这一措施贯彻实施后在失足青少年中产生了巨大反响,它解除了少犯(管)对“社会歧视”或“释放后谋生无门”的思想顾虑,极大地调动了他们自觉改造的积极性,堪称依靠社会力量对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综合治理的一大创造性措施,值得借鉴和推广!
封闭式与开放式相结合的劳改、劳教管理体制目前尚处于探索、试行阶段,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有待在实践中反复探索,不断完善和发展,但它无疑是具有无限生机和巨大生命力的,无疑将代表我国劳改、劳教管理体制的一般发展趋势,如何顺应这个发展趋势,开创劳改、劳教工作的新局面,这是我们每一个从事劳改、劳教实际工作和理论研究的同志都应予以重视的问题。
【出处】
《北京研究》1986年第5期【写作年份】1986【学科类别】刑法->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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