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 发表于 2009-2-7 17:17:55

法律细化的价值

  法律细化的价值
    许增裕
   
    本章从法律的产生发展、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法制协调发展、权力制约和保护人权以及入世的角度对法律细化的价值进行了探讨。进一步表明法律细化的重要性和法律细化是国家法制建设的历史趋势和必然结果。
    法律细化法治要求法律价值
   
    法律细化是一个国家法律发达的标志,它相对于传统法律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法律细化的价值是指社会成员对法律的需要与法律能否满足需要的关系。法律细化体现着法律的制定者的需要和价值取向,它能够促进社会价值的实现,这是法律细化要达到的目的。法律细化能解决法律在实现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相互矛盾和相互重叠的问题。法律细化是维护国家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统一的基础。法律细化通过法律明细国家职能,使国家管理者和人民达到沟通和共识。通过法律明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使公民形成有序参与政治活动的习惯,以保证政治的稳定和完善发展。法律细化可以使日益复杂的经济活动有法可依,使经济资源得到合理和充分的利用,避免经济资源的浪费。法律细化通过法律的形式把人类优秀文化规范下来,使优秀文化得以延续,为传递和发展优秀文化提供法律保证。
    (一)从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看法律细化的价值
    法律作为社会的产物,其价值内涵也会随着社会变化而演进,法律的价值取向取决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方式,只有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出发,才能揭示法律细化的价值,因为法律的产生是根源于社会需要,并为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和决定。其中,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与经济结下不解之缘。法是伴随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产生的,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又是商品交换不可或缺的调整机制。为了维持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正常进行,需要一些新的行为规则,来确认和调整已经发展变化了的社会经济关系。在古罗马奴隶制时代,简单商品经济繁荣,因而产生了比古东方国家复杂得多的法律和法制。11世纪末,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西欧商品经济开始步入高级形态,市场经济逐渐萌生,产生了与之相适应的海商法。之后,随着新的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的成长和发展,沉寂多时的罗马法又趋于复兴。19世纪,资本主义制度最终取代了封建制度,生产力得到了史无前例的解放,市场经济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仅有的罗马法和海商法已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而出现了以著名的法国民法典为核心的近代市场经济法。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现代市场经济取代了近代市场经济,法律的重大变化是法律的社会化,各种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纷纷出现,扩大了对公共事务的调整。此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习惯、人口、地理环境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也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其它国家一样,中国的法律也是中国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法律的形成,以此为起点,中国法律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迈入了不断积累、不断发展的历程。夏朝处于政治法律制度的初创阶段,因而相对显得简陋和粗略,法律规范除夏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与夏朝稍不同,商朝统治者开始把祖宗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起来,法律所代表的既是天意,也是列祖列宗的意志。这样,法律.刑罚又多了一重宗族意义上的根据。并在婚姻法律关系上进一步明确一夫一妻制,以此保证商王及贵族官僚权位继承的有序进行。西周建立后,复杂的社会政治使周王朝确定新的统治策略,其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也呈多样化的特点。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时期的基本制度,其基本内容为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和宗庙祭祀制。以此为基础,家族观念、家族道德与国家、社会规则互为表里成了西周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西周的婚姻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婚姻成立和解除的条件。春秋战国时期,宗法制度开始动摇,社会经济由奴隶制经济关系向封建制经济关系变革,以地租为内容的新的生产关系迅速发展起来,社会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兴起和强盛,逐渐成为社会的主导,他们主张用法律作为基本的治国手段,主张刑无等级,法律体例逐步完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秦统一国家后,所推行的仍然是法家的"法治"、"重刑"等基本主张。法律形式多样化,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主要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刑罚的种类增多,趋于明确和具体。西汉武帝时期,封建国家已经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根据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系统阐述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这一思想承袭了孟子和荀子的思想,吸收了法家与阴阳等家学说,从而丰富了儒家的思想体系,对两汉发挥了重要作用。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在形式上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在内容上进一步固定和完善,综合调整着当时复杂的社会关系。它在中国法制史上起到承先启后的重要作用。唐律是中国封建时代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封建法律,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究其原因,仍然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达的结果。
    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更加活跃,在观念意识方面,开了近代启蒙主义之先河,提倡民本思想,再加上西方传教士的浸入,出现了中国本土文化和外域文化的交汇,在民族危亡和西方的冲击面前,中国自元代就深蕴其中的忧患意识、华夷之辨、民本思想等精神传统,通过现代诠释获得了新的生命,转换为近代救亡意识,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进程。清朝统治者为了适应当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建立了全国范围内规模空前的法制秩序,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家庭生活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经过长期的积累与发展,形成了比较成熟,比较完备的司法诉讼体制,建立了比前代更为严密和完备的诉讼制度。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旧中国相传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为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南京国民党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和颁布了《六法全书》及其一整套的关系法规,即低位阶的法律、条例、通则、规则、细则、办法、标准、准则以及判例、解释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法规,组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规系统。至此,旧中国的法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粗略到细密的发展历程,对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家庭乃至维护专制独裁统治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而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越发展,其对法律的要求也越多。诚然,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儒家思想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儒家的经典甚至具有法律效力,特别是元、明、清三代,封建统治者一般认为只要通经,就能明法。法治被人治所代替,法律是为少数人的统治和特权服务的,皇帝的话就是法律,法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而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它的发展十分缓慢。
    从法的产生和发展规律看,细化的趋势明显,主要表现为:1.对行为的调整方式由个别调整向一般调整转变。早期的社会调整是对个别行为的个别调整,带有一定的任意性和偶然性。习惯的形成使个别调整规范化为一般调整,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的支配;2.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转变为习惯法,由习惯法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3.法不是孤立产生的,它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步产生的,并随着国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完善;4.从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为一体,逐渐分化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5.中国法律还经历由长期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律体例,向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行政法.宪法等部门法的转变,法律越分越细。
    (二)从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看法律细化的价值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是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配置权合二为一的体制,它强化了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使掌握政治权力的人控制了人们的经济生活条件,而经济条件被掌握政治权力的人所控制的人,又容易受人摆布,人身依附关系难以避免。计划经济体制为人治提供了物质基础,掌握别人经济生活条件的人是"财大气粗",经济生活条件被别人掌握的人往往是"人穷志短",人治简直是水到渠成的事。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听领导的话,完全按领导的指示办事,往往把领导的话当做法律。不赞成领导的话就是违法,全然不考虑法律的规定。领导人机械地按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办事,而不顾及群众的要求和意见是否与法律相一致。在依法治国的形势下,我们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需要变革,由过去听领导的话.按领导的指示办事的工作方式,转变为依法办事;由过去简单按群众要求办事,转变为善于通过法律程序对群众的要求进行理性的处理,使群众的要求的处理在程序和实体内容上合法,避免感情用事。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要求依法治国,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也是有关经济主体的利益往往发生冲突的过程,要搞好市场经济,需要有法和法治的运行作为正常秩序的体现,使经济活动中出现的纠纷和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的处理,同时,国家机关管理经济和社会也要依法进行,依法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需要遵循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换的规则,这就必然需要法律的指导、规范、制约、保障和服务。市场经济的过程,就是经济法治化的过程,市场经济愈发展,经济结构和经济关系愈复杂,必然要求法律细化和具体化,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经济关系。
    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缓解正义和利益的矛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利益关系是复杂和多变的,单靠现行法律调整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因而有必要对法律进一步细化、明确和具体,便于人们遵守和执行。现行法律的粗放性和概括性与现实生活的具体性和复杂性,这无疑给守法者和执法者留下了一个很大的活动空间,其后果可能就是守法者不守法,钻法律空子,执法者自由裁量,任意解释和适用法律,给执法和司法腐败的滋生留下了隐患,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了防止万一,堵塞法律漏洞,法律细化成了当务之急。只有实现经济法治化,才能谈得上依法治国。从八十年代初开始,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经济体制改革引发了我国社会结构的整体变化,推动着其他各项改革的进行。法律也正在经历着一场质的变化,从政治法律向平民法律的转变,法律的价值转向保障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利义务平等、权力均衡和制约、合同自由,法从原来的惩罚功能倾向于法的保障功能。而法律细化的价值则在于深化法律的价值,使法律的价值落实得更加具体。通过细化法律,使国家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更加明确、具体,更加协调统一,便于人们明确自己的权利.利益和责任,最终真正实现法的价值,使我国成为一个法治国家。
    (三)从法制的协调发展看法律细化的价值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简称,它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几方面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法律化制度化,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使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才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此也产生了法制建设各方面不够协调的状况。法制建设的不协调只要超出一定的界限,就必然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失控。如果法制的各组成部
    分互相矛盾.互相脱节,那它就不是一件强有力的武器。法制能否很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不仅取决于它能否及时地反映客观经济变化,而且要取决于其自身内部结构的相互协调。法制的协调发展包括法制系统内部的协调发展和法制系统对外的协调发展。内部的协调发展首先是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因为法律体系的建设是法制建设的核心和基础,法制建设的各方面都是围绕法律而展开。由于宪法是法律体系协调发展乃至法制协调发展的基础和依据,我们应当先协调好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然后协凋好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和各部门法体系内部的配套建设。其次,不同机关的立法权限的协调,在我国,全国人大享有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制定权,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政府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章。不同的机关制定不同的规范性文件,机关的地位不同,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不同。对此,也需要注意协调。再次,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之间的协调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前,我们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之间还不很协调,还有待于通过细化法律来协调完善。此外,法制系统内部的协调发展还包括新旧法律交替的协调,公检法之间和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法制系统对外的协调发展首先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要加强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以指导市场经济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与此同时,还应与上层建筑的发展相协调,与政治体制改革协调发展。此外,法律还必须及时保护社会的文化、教育、宗教、体育、思想理论等各领域的发展,调控人们的各种社会行为及整个社会关系系统。要做好这些协调工作,我们必须加强法学研究,从法的总体社会效益出发,探讨法律的发展规律和法的价值,加强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加强法律监督和法律解释,通过补充法律和使法律具体化,完备立法,协调法律与法律、法律与实际之间的关系,使我国的法制协调发展,使法律的价值能够真正实现。
    (四)从对国家机关实行权力制约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看法律细化的价值
    人和社会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整体。社会应有其代表或组织,由个人组成的社会把每个个体的权利让与出来,结成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然后把这种权力交给社会的代表人物或组织,要求代表人物或组织代表着社会行使权力。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假公济私,公报私仇,又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以使最广大的民众的权利得到保护。另外,人民的民主权利需要立法来规定和确认,人民的民主权利需要法律的实施来实现和保障,法制使民主定型化、条文化和规范化,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使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使民主的实现得到有力的保障。如果离开社会主义法制讲民主,民主就会失去强有力的保障。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民主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为了满足人们对日益发达的民主的要求,保障民主实现的法律也需越来越详细,便于人们操作,更好地实现民主权利,真正实现当家作主。
    同时,法律是为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因此社会需要就成为法律价值的逻辑起点和归宿。人们为了社会秩序而制定法律,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古往今来,概莫能外。只有从一定的社会出发,才能科学地揭示法律的价值。无论是何种法律,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创造一个安定良好的社会环境。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什么事也干不成。我国现在虽制定了不少的法律法规,但所涉及的内容粗放,不明确具体,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执法难和钻法律漏洞的现象,其结果是:一是滥用职权或不履行职责,导致管理上的混乱;二是违法者得不到有效处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在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的细化日益提到日程上来。
    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内容之一就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手段对国家各项工作的控制和管理的过程;是使国家各项工作在法律轨道上有序运行的过程。处罚法定、罪刑法定和程序法定是法治的起码要求。它要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处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时一定要有法律依据,有法律规定才能处罚,有法律规定才能定罪判刑。法无规定不得处罚,法无规定不得定罪判刑,坚决反对处罚和罪刑的擅断主义,坚决反对类推。同时,处罚和定罪判刑还应遵循程序法的规定,遵守法定的原则、制度、方式、步骤和时限。只有实现对国家机关的有效制约,社会成员的权利才能得到维护,因为国家机关的权力和社会成员权利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五)从加入世贸组织看法律细化的价值
    中国历代统治者对区际冲突投入了相当多的关注,其中最主要的方法是推行全国各地区法律的统一和选择适用不同地区的法律。秦朝的统一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法律的统一。至汉朝,法律的统一更通过多种方式向外族地区推行,如贡纳、和亲、轮换人质等。除了上述方法之外,中国汉民族各朝的法律得以在外族推行,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汉民族法律对外族的自然浸透和外族的接受。中国历代统治者都明确意识到,要成功地对纳入中国体制的外族地区实行统治,就不得不对这些地区法律或习俗的独立性和差异性给予适当承认。在中国历史上,以华夏文化作基础的汉朝法律,远远比周边非汉族的法律或习惯发达,这使非汉族地区的统治者愿意采用汉族法制,或模仿汉族法律制定自己的法律。作为中华法系形成标志的唐律,不仅为后来历代统治者继承,也为当时周围各民族和各国所采用和模仿。
    时过境迁,"黄鹤一去不复返,"我们不可能用传统的方法去处理国际关系。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决定了我国决不能游离于世界经济发展的洪流之外,只有加入到整个世界经济发展体系中去,中国才有希望。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意味着我国参与世界经贸机会的增加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同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均产生深远的影响。一方面,我国将大大加快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促使大量的我国企业拓展国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外国企业也将进入我国市场参与竞争.我国对外贸易体制特别是进口体制成了各缔约国密切关注的问题。应该说,近年来我国在外贸政策上进行了重大改革,包括下放外贸经营权,实行以自负盈亏为中心的外贸承包制,取消出口补贴,实行出口退税制,扩大企业出口外汇留成比例,发展外汇调剂中心等一系列措施,出口体制已逐渐理顺。但进口体制的改革相对滞后,世贸组织缔约国仍认为我国与世贸组织的要求有差距。对此,我国政府做了大量工作,逐步与世贸组织的要求靠拢。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加强我国法律的国际化意识。我国是一个大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举足轻重的国际地位,我国的法律也必须在国际法律中占据与我国大国身份相吻合。我国以往除公开一些重要法律条例外,很多制度由内部规定和掌握,因此被认为缺少透明度。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将按世贸组织的规则办事,并使我国的法律规则与世贸组织成员国的法律规则相协调。对此,我国必须依法确立统一的出口管理体制,避免多头管理;改革不规范的进口行政管理措施,缩小进口行政性审批的范围,增加进口管理的透明度;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实现外贸经营由现行的审批制向依法登记制的过渡;加快推行外贸代理制,尽块研究解决实施外贸代理的法律问题;加强和完善外商投资的立法;完善国内各方面的立法,逐步与世贸组织涉及的法律协定相衔接;国家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依法管理各项社会事务,保证各种活动将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逐步消除官僚主义,随意决策,暗箱操作等问题。这必然对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体制产生重大影响,而法律的制定和细化完善是法的执行和实施的基础和前提。希望和挑战并存,我们应在玩国际游戏前先制定出游戏规则,并把规则制定得明确具体一些,以保证我们的游戏正常进行,即使发生纠纷,也有解决纠纷的依据和准则。
   
    主要参考文献
    陈胜清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张红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陈荣耀著:《比较文化与管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沈涓著:《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曲新久著:《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郝铁川著:《法治随想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本文载于《玉溪师院学报》2001年第1期)
   
   
    【写作年份】2001【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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