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懂”律师多多益善
“五懂”律师多多益善--《郭国汀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序
(—)
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国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抓好培养一大批“五懂”律师。“我们一定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律师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
当律师,贵“五懂”。高标准,谈何易?!我愿郑重、负责地说:郭国汀无愧当代中国“五懂”律师之一。论据:
--科班大志。1984年吉林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毕业。大学时郭读(美国)凯尔逊《国际公法》原著,即怀学习凯尔逊教授一生出书96部纪录壮志。
--勤奋求知。先后考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海运学院、厦门大学国际环境法、国际海商法、国际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走自己的路”。孜孜自学硕士、博士课程。
--勇于实践。积极投身福建、上海执业律师行列,在实践和实务中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做一名代表中国利益的国际律师”。
--一案一结。每办一案,除辩护、代理词外,还坚持撰文,对个案进行小结,从感性认识达到理性认识。
--坚韧持恒。每天工作、读书、思考、著译16小时,长跑10000米,16年无间断。
--胸怀法治。为中华民族复兴、民富国强,视封建、极左影响和法外特权如无物。从多次来信证实他不但深知律师当“反唯权、唯钱”,而且身体力行:“法治中国需几代人不懈同心戮力,甚至流血牺牲”,可钦可敬。
--具备博识。郭国汀律师不仅擅做传统刑事辩护有坚实基本功;而且16年实践中广为代理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卓有成效,并且紧随国家经济开放不断拓展非诉讼服务领域。
--贵有专长。专攻经贸和海事津师实务,办理诸如:国际货物买卖、信用证、进出口贸易争议;合资、融资、贷款、担保争议;提单、租约、海上船、货保险及P&1保险;船舶建造、抵押、租赁、买卖;海难、沉船、共同海损、碰撞、油污、燃油、扣船、扣货等复杂疑难事件或诉讼。
--译著颇丰。郭律师已编撰10部法学专译著,除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外,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早于1996年即约郭律师主译“当代国际贸易航运法经典名著译丛”,其中《CIF&FOB合同(第7版)》、《SO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第20版)》《海上保险法与保险单》《跟单信用证》四部专著总字数达250万以上,已经或将出版。《丛书》社会效益不可估量;译者“焚膏油以继晷,恒兀兀以穷年”,非安于清苦者何能遣此?不仅律师界而且翻译、法学、出版界究见几多人?
--专论颇富。已在《中国律师》《律师与法制》《安徽律师》《福建律师》《法学评论》《海事审判》等法学、律师、海事、海运28家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评论、案析近200篇,其中关于国际贸易、海商方面的专论近100篇。纵在学术界亦属难能。
--千案百佳。律师以办案实务为尚,必须在数量基础上求质量,能够拿出典型案例。郭律师16年办案近千其中已有几十宗案例产生国际和全国性影响。《精选》可谓律师生涯苦辣酸甜心血结晶,堪称郭律师代表作。
--如第二篇9例,杨志菁诈骗案。公诉指控香港亿成时公司副总经理杨志菁在大陆“以预付货款名义骗取外贸企业款达一亿一千三百一十四万元……转移香港,造成因家重大经济损失6557万元。”本案要害:杨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辩词指出:杨案纯属涉港经济合同纠纷,本来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仲裁。杨志菁及亿成时公司根本不存在任何合同诈骗行为和证据。公安强行插手经济纠纷后患无穷。我以为,郭律师关于本案诈骗不能成立的辩护是经得起严格审查的。对照中央政法委1994年《关于严禁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和“两高”从1989—1994年联合或分别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这份辩词更是律师文书精品,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全案看不出杨志菁有诈骗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法律事实,怎能擅判诈骗罪?福州市外经贸委与香港亿成时公司《协议书》正在履行为什么授权中断?该公司总经理梁桂源多次呼吁妥善解决争议,为什么不按市场规则,争取挽回6千万元国家损失的全部或部分?为什么应适用而不适用《经济合同法》,汲汲于动用刑罚极端手段,封杀一家并非皮包的港资公司?
--如第3篇10例,法官黄火木诉律师吴金森姓名侵权案。这是福建乃至全国保持首创第一纪录的奇案。1991年吴金森在长汀县法院工作时,为他人示范写过一张“收到人民币1200元”落款“黄火本”样式的白条。1993年5月1日黄火木向本院提起名誉权之诉,状告此时已当律师的吴金森侵权。8月20日的法院公告变成姓名权纠纷。福建省律师协会指派郭国汀和于宁杰律师代理。代理词认为:吴金森根本不存在摹仿黄火木字迹、伪造收据诬害黄火木的事实、动机和目的,原审法院将自己降至当事人的地位。但憾福建两级法院竞判吴金森律师妨害民事诉讼,侵害黄火木姓名权,并罚款2000元。
福建省律师协会来信告知:吴律师已不幸意外身亡。郭律师证实:吴因本案判决不公,心灰意懒,某日从盖房三层楼高处跌下致死。这令我顿时难抑满腔悲愤:白发律师悼黑发律师。当即借书五言“双冤”诗句,抒发对于素昧平生、自学法津、统计和管理获得三张大专文凭的吴律师的哀思:
青蝇一相点白壁遂成冤--唐,陈子昂
洗尽骨上土不洗骨中冤--唐,子兰
我认为,福建省高级法院]闽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奉行“法院保护主义”,“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对于吴金森律师不白之冤充当了间接杀手,一方面虽不足为训;但另一方面若较诸近几年有的法官动轨以刑事入罪残害律师的时髦行径,在伦理品质方面,却又是高出一筹、不可并论的。
--如第三篇34例:我国首例涉外预借提单侵权纠纷诉讼案,应是郭律师成名范例。不仅引起国内和海外法律界、海运界极大关注,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列典型。郭国汀和李伟民律师作为福建宁德公司代理人,力排众议,确定承运人日本国日欧公司为适格被告,并且提出本案争议焦点和明确结论:(1)管辖权--中国法院对本案拥有不容置疑的管辖权;(2)适用何国法律?--根据中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适用中国法;(3)日欧公司签发的是备运提单或已装船提单?--是已装船提单、非备运提单;(4)违约抑或侵权?--日欧公司签发预借提单构成欺诈性授权行为;(5)能否享受责任限制?--日欧公司无权要求免责,必须对不法授权行为负全部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上述有据有理代理意见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认定本案装船提单愿预借提单授权行为。日欧公司应对原告:(1)可得利润损失;(2)进口和复出口货价差额损失;(3)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损失负赔偿责任,判决共赔38019618.5日元及1173218.46元人民币。1990年10月,日欧公司服判赔付,从而有效维护国家尊严和国企权益,诚如上海高院一位法官所说:“律师一生中能办一两起这种案子,是很幸运的。”
--如第三篇47例:句容外贸公司上诉怡和运输(中国)公司越权放行提单侵权案。律师代理词中首先指明: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我国外贸企业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旋即提出本案焦点:放行提单,在FOB合同下,承运人究竟应向订约托运人签发,还是应向实际托运入签发?结论:承运人根本无权向买方直接放行提单,必须将提单交给实际托运的卖方。怡和公司只能向法定托运人、FOB合同下的卖方句容外贸公司签发放行提单,对其向案外人放单行为造成句容外贸公司货物所有权被侵害的后果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原审否定句容外贸公司为法定托运人,认为:FOB买方订舱出运,承运人向买方放单并无不当。原判错误性质是非常严重的,正如郭律师指出:在CIF&FOB合同惯例之外另搞一套的错判如果成立,我国广大外贸企业作为卖方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丝毫保障,无疑是一场巨大的灾难。1979年彭真指出:律师的责任是帮助法院避免审判中的错误。郭律师的义正词严,源于他不仅是《现代提单的法律与实务》(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译著者,而且是《CIF&FOB合同》(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四年版)的主编译,因此,代理词对这部通行国际性专著有关原则、原理、规则和判例能信手拈来、理直气壮地捍卫我国外贸合法权益,堪与该书同样具有不争的权威性。
(二)
律师“五懂”,要求是否尽美?各国律师奉行各该国法律。中外律师无例外地必然是爱国主义者。我以为律师还须通史(中国史、世界史)哪怕粗通也好。中国5000年,中国律师100年,共和国律师呢?从中共11届3中全会后重建至今20年。共和国法治呢?从中共15大正式成为“方略”,至今方几年?我们放眼环球,横向比较,美国呢?1776年宣告成立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法治和美国律师220年,均超中国200年以上。众所周知,美国议会议员和从林肯开始的历届总统多系律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美国“theruleoflaw,=theruleofthelawyer”。中国呢?我们可不可以预言:压根儿不用公元2200年,中国“theruleoflaw=theruleofthelawyer”呢?而且,完全有把握作出乐观预见:由于20世纪末中国即已厉行改革,消除司法腐败,争取司法公正,追求程序和实体统一的司法正义,不用100年,到公元21世纪末,这个理想目标必将实现。我们立足2000年,观察中美律师和在律师总统“领导”下的美国法治、美国律师状况又如何呢?借花献佛,愿借引一位中国人和一位美国人的名言,献给本书著者和广大读者:
“中共一文笔”胡乔木诗句:律师地狱之门,神圣之门。
美国律师、哈佛大学教授ALANM·DERSHOWITZ(艾伦·德肖微茨)箴言:
(一)美国刑法制度是腐败和不公正的……没有一个人当真需要正义。
(二)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在美国常常得到罪犯的恶名。
(三)律师永远也别想指望有一天会为他们设立诺贝尔奖金……褒奖或荣誉。
(四)在任何一个社会里,辩护律师永远不会有好日子……律师中的佼佼者总是最先受到打击迫害,总有人想找碴吊销他们的执照。
(五)在我看来,没有一个头衔能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了。(《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
(三)
如果允许直言不讳,对于现有案例类出版物包括本书的体例,我是并不满意更谈不上满足感的。这可能源自我对“案例”的内涵和出版追求持有异见。我以为“案例”以刑事言应是“举报 侦查 起诉 辩护 判决(裁定)”的总和。如果不讲个案源头,也该让读者享有通览公检法和律师法律文书的知情权,读者才有获得感知的可能性。最低限度“控、辩”或“辩、判”文书不可或缺。民事、经济纠纷案例,最好能将诉状、答辩,双方代理词和判决(裁定)一并展示;行政纠纷案,还需将行政文牍、规章同时列举。所为何来?一言蔽之:没有比较,便没有鉴别。为什么不见和不能出版完完整整、原汁原味、可资鉴别的案例书籍?这样做对于提高公检法和律师的办案水平、能力,纠正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难道不会立竿见影?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重要内容之一:《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已经出台。其中改革要求将控、辩主张各用一个自然段加以表述。高法强调:“加大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裁判的说理性”,不仅要求写明哪些证据,而且要求写明证据内容和证明什么,分析证据间的矛盾,讲明认证与否的理由,尤其要讲清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果真如此,把讲理论法的司法文书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一同放到阳光下让读者比较鉴别,岂不好上加好?那么,高法肖扬院长严肃指出的:“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的问题难道不等于解决了一半?例如前述杨志菁案到底诈骗是否成立,泾渭岂不立现?再如吴金森律师案,究竞侵害法官黄火木姓名权能否站得住脚,是非岂不立辨?鱼目不容混珠,东郭岂可胡吹?在公检法和律师队伍中,还能有椟职加害者或混世者长时立足之地么?我们不妨进一步设想:中央和福建省国家机关特别是有关公、检、法、司负责人一旦因此“发现”杨案、吴案“确有错误”,怎能排除他们切实遵循以邓小平“三个有利”和江泽民“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必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有效监督?
话说回来。遍览市场书架,满目琳琅春色,唯有律师著述(包括写律师的书)甚难寻觅,憾近荒芜。这和中国广大读者需求特别是13万律师队伍实不相称。郭著《精选》面世,一枝红杏,决非东郭吹竽,更非欺世膺品。这自缘于郭律师敬业勤奋;还当归功中国律师拥有一位“数十年如一日的律嫂”--“美丽、温柔、坚强”的彭玲对律师工作的奉献;更需特别感谢远东出版社对于中国法治和中国律师的深切理解和鼎力支持,不以赔赚为首虑。
中国加入WTO,中国Theruleoflaw,既向律师提出尖锐挑战,更为律师提供演武场地。郭国汀式“五懂”律师多多益善。律师当如郭国汀,拿出更多成果,让善良的百姓逐步认识:担世间道义,著法治文章的律师区别于见利忘义之类,确是他们足资信赖的:也让报复、打击、迫害小发弱者以及律师的特权恶势者懂得:“尔曹身与名俱灭,不废江河万古流”(唐,杜甫)。古人崇尚十年磨一剑,切玉如切泥;律师郭国汀十六年铸一书,广大读者评它个“准”字足矣!乐愿推介,权充为序。
耄耋律师
王工
2000年10月1日
【出处】
《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未分类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