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六编 国际私法(法律文件译文)
2001年11月26日第146号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
联邦法律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
国家杜马2001年11月01日通过
第六编国际私法
第66章.一般规定
第1186条.对有外国人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因涉外而复杂化的民事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的确定
1.对有外国人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涉外的复杂化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民事权利的客体在国外,所应适用的法在以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本法典、其他法律(第3条第2款)和在俄罗斯联邦被承认的习惯的基础上确定之。
国际商事仲裁所应适用的法的确定的特殊性,由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
2.2.如果依照本条第1款不能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则适用与该因涉外而复杂化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
3.3.如果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包含了对相应的关系所应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则排除在冲突规范的基础上确定对完全由此实体规范调整的问题所应适用的法。
第1187条.在确定所应适用的法的时候对法律概念的评价
1.在确定所应适用的法的时候,如果法律没有其他规定,对法律概念的解释须与俄罗斯法一致。
2.如果在确定所应适用的法的时候,要求评价的法律概念,不为俄罗斯法所知或者所知晓是在另外的词汇意义上或是有其他内容不能通过依照俄罗斯法解释而确定,则在对其评价时可适用外国法。
第1188条.对具有多个法系的国家的法的适用
当所应适用的法的国家现存数个法系时,适用依照该国法所确定的法系。如果不能依照该国法确定,应当使用哪个法系,则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法系。
第1189条.相互性
1.外国法应当在俄罗斯联邦适用,不依赖于在相应之外国国家中对于此类关系是否适用俄罗斯法,法律规定对外国法的适用以相互性为基础者除外。
2.在适用外国法取决于相互性时,如果没有相反证明,推定其是存在的。
第1190条.反致
1.任何依照本编规则而对外国法的适用应当被理解为是对相应国家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的适用,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外国法的反致在适用俄罗斯法,确定自然人的法律地位(第1195-1200条)的情况下可以适用。
第1191条.外国法规范内容的查明
1.在适用外国法的时候,法院依照在相应的外国国家中的正式解释、适用实践和学说查明规范的内容。
2.为了查明外国法规范的内容法院可以依照规定程序向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在俄罗斯联邦内外的其他有权机构或组织要求协助和说明或者吸收专家参与。
案件的参与者可以提交其引以为自己请求或反驳的依据的确认外国法规范内容的文件,和以其他方式协助法院查明这些规范的内容。
就与双方所实施的经营活动相关的请求,证明外国法规范内容的负担可以由法院分配给一方。
3.如果外国法规范的内容,虽依照本条采取了措施,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查明,则适用俄罗斯法。
第1192条.规范的适用
1.本编的规则不损害俄罗斯联邦立法的那些强制性规范的效力,它们因为在强制性规范中指出或者由于其特殊意义,包括为了保障民事流转参加者的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独立于所应适用的法调整相应的关系。
2.根据本编的规则在适用任何一国的法时,如果根据该国之法这些规范不依赖于所应适用的法应当调整相应的关系,法院可以注意与该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国家的法的强制性规范。此际,法院应当考虑到这些规范的意义和特点,以及适用或不适用之的后果。
第1193条.公共秩序的预先保留
依照本编规则应当适用的外国法规范,在适用之的后果明显违背了俄罗斯联邦法律秩序的基础(公共秩序)的特别情况下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适用俄罗斯法相应的规范。
不能仅仅基于在相应的外国国家中其法律体系、政治体系或者经济体系与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体系、政治体系或经济体系相异而拒绝适用外国法规范。
第1194条.报复
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规定对于那些在其国家中对俄罗斯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非财产权利有特别限制的国家的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非财产权利以答复性限制(报复)。
第67章.在确定人的法律地位的时候所应适用的法
第1195条.自然人的属人法
1.该人所拥有国籍的国家的法为自然人的属人法。
2.如果一个人在拥有俄罗斯国籍的同时还有外国国籍,则俄罗斯法即其属人法。
3.如果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有住所地,则俄罗斯法为其属人法。
4.在一个人拥有数个外国国籍的情况下,其有住所地的国家的法为其属人法。
5.无国籍人的住所地所在国的法为其属人法。
6.难民的属人法为向其提供避难所的国家的法。
第1196条.在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时所应适用的法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照他的属人法确定。此时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俄罗斯联邦享有与俄罗斯公民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197条.在确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所应适用的法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他的属人法确定。
2依自己的属人法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果依照合同缔结地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权援引其无民事行为能力,能证明对方已经知道或者应当预先知道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3.在俄罗斯联邦确认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依照俄罗斯法。
第1198条.在确定自然人的姓名权的时候所应适用的法
自然人的姓名权,它的使用和保护,如果本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没有其他规定,则依照他的属人法确定。
第1199条.对监护和保护所应适用的法
1.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或者保护的设立和撤消依照对之设立或是撤消监护或者保护的人的属人法确定。
2.监护人(保护人)实施监护(保护)的责任依照被任命为监护人(保护人)的人的属人法确定。
3.监护人(保护人)和处在监护(保护)下的人之间的关系依照任命监护人(保护人)的机关所在的国家的法确定。但是当处在监护(保护)下的人在俄罗斯联邦有住所地时,如果俄罗斯法对之更加有利,则适用俄罗斯法。
第1200条.在确认自然人下落不明失踪和宣布自然人死亡时所应适用的法
在俄罗斯联邦确认自然人下落不明失踪和宣布自然人死亡适用俄罗斯法。
第1201条.在确定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时所应适用的法
自然人不设立法人作为单独的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依照该自然人作为单独的经营者进行登记的国家的法确定。如果本规则由于缺乏必要的登记而无法适用,则适用实施主要经营活动地国的法。
第1202条.法人的属人法
1.法人的成立地国之法为法人的属人法。
2.在法人属人法的基础上确定以下方面:
1).作为法人的组织的地位;
2).法人的法律组织形式;
3).对法人名称的要求;
4).法人的设立、改组和清算,包括权利继承问题;
5).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
6).法人获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7).内部关系,包括法人和其参加者的关系;
8).法人对自己的债务负责的能力。
3.法人不得援引对其机构或者代表人履行合同的权限为其机构和代表人履行合同国家的法所不知晓的限制,能证明合同之另一方已经知道或者应当预先知道上述限制的情形除外。
第1203条.依外国法为非法人的外国组织的属人法
依外国法不是法人的外国组织的属人法为其成立地国法。
对此类组织的活动,如果适用俄罗斯法,如果从法律、其他法律文件或者合同的实质不能得出其他结论,则本法典的调整法人的活动的规则也相应地适用之。
第1204条.国家参与的因涉外而复杂化的民事法律关系
本编的规则,如果法律没有其他规定,在一般的基础上适用于国家参与的因涉外而复杂化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68章.对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所应适用的法
第1205条.关于物权所应适用的法的一般规定
1.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内容、其实现和保护依照该财产所在地国法确定。
2.财产的不可动物或可动物的属性依照该财产所在地国法确定。
第1206条.对物权的产生和终止所应适用的法
1.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产生和终止,如果法律没有其他规定,依照在作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产生或终止的依据的行为或者其他情形发生时该财产所在地国法确定。
2.依缔结的合同对在途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产生和终止,如果法律没有其他规定,依照
该财产被发出地国法确定。
3.财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因取得时效的产生,依照取得时效期限届满时该财产所在地国法确定。
第1207条.对船舶和航天体的物权所应适用的法
对于应当进行国家登记的气垫船和海船、内河航运船舶、航天体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其实现和保护适用此船舶和航天体登记地国法。
第1208条.对于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
诉讼时效依照对相应的关系所应适用的法确定。
第1209条.对合同形式所应适用的法
1.合同形式适用缔结地法。但是,在国外缔结的合同,如果遵守俄罗斯法的规定,则不能因为不符合形式而认定为无效。
本款第一节规定的规则适用于委托书的形式。
2.对外经济合同的形式,假如合同的一方是俄罗斯法人,不管该合同的缔结地,适用俄罗斯法。本规则即使在合同一方为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依照本法典第1195条他的属人法为俄罗斯法的情况下也适用。
3.对不动产合同的形式适用财产所在地国法,而对于在俄罗斯联邦已经列入国家登记薄的不动产适用俄罗斯法。
第1210条.合同双方的法律选择
1.合同双方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后来依照双方之间的协议选择就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所应适用的法律。双方所选择的法律适用于对没有给第三人带来损害的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产生和终止。
2.双方的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的协议应当直接表明或者应当可确定地从合同的条款或者事务的诸种情形的总和中推论得出。
3.双方在合同缔结后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的,无损害于第三人的权利的,有溯及力且视为自合同缔结时有效。
4.合同双方可以选择对整个合同或者它的单独部分所应适用的法律。
5.如果从在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时存在的事务的诸种情形的总和中推断出,合同仅仅与一个国家有真实的联系,则双方的对另一国家法律的选择不能损害合同与之有真实联系的国家的强制性规范的效力。
第1211条.在缺乏双方对法律选择的协议的情况下对合同所应适用的法
1.在缺乏双方对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的协议时,适用合同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
2.如果不能法律、合同的条款或者实质或是事务的诸种情形的总和中得出其他推断,则其履行对于合同内容有决定性意义的一方的住所地国法或者主要活动地国法即为合同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
3.如果不能法律、合同的条款或者实质或是事务的诸种情形的总和中得出其他推断,在以下情形中的一方即为其履行对于合同内容有决定性意义的一方:
1)卖方——在买卖合同中;
2)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
3)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
4)出借人——在无偿使用合同中;
5)承揽人——在承揽合同中;
6)承运人——在运送合同中;
7)发货人——在运输代理合同中;
8)出借人(债权人)——在借贷(信贷)合同中;
9)财物代理人——在财物代理合同中;
10)银行——在银行存款合同中和银行帐户合同中;
11)保管人——在保管合同中;
12)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
13)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
14)代售人——在寄售合同中;
15)代理人——在代理合同中;
16)权利拥有者——在商业特许合同中;
17)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
18)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
19)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中。
4.如果从法律、合同的条款或实质或是事务的诸种情形的总和中得出其他结论,则在以下方面视为合同与之有最密切联系地国法:
1)对于建筑承揽合同和完成设计和勘探工作的承揽合同——相应的合同规定的成果的主要完成地国法;
2)对于普通合伙合同——该合伙工作的主要实施地国法;
3)对于依拍卖、竞争或者在交易所缔结的合同——拍卖、竞争进行地国法或者交易所所在地国法。
5.对于包含不同种类合同因素的合同,如果从法律、合同的条款或实质或是事务的诸种情形的总和中得出其他结论,则适用所述合同整体上与之有最密切联系地国法。
6.如果在合同中使用了在国际流转中所接受的商业术语,在合同中缺乏其他指示的话,视为双方同意对其关系适用相应的商业术语所确定业务上通用的习惯。
第1212条.对有消费者参加的合同所应适用的法
1.对于合同的一方是为了个人、家庭、家里以及与从事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需求而使用、购买或者订购或是有意使用、购买或者订购可动物(工作、服务)的自然人的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的选择,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剥夺该自然人(消费者)消费者居住地国法律强制性规范所赋予他的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1)在合同缔结前在该国向消费者发出要约或者广告且消费者是在该国完成了为缔结合同所必须的行为;
2)消费者的契约当事人或者契约当事人的代表人在该国受到消费者的订购;
3)消费者作出订购可动物、预约完成工作或者提供服务是在另一国家完成,造访该国家是消费者的契约当事人为了促使消费者缔结合同而引起的;
2.在双方无法就所应适用的法律达成一致和存在本条第一髋所述的情形时,对于有消费者参与的合同适用消费者居住地国法。
3.本条第1和2款规定的规则不适用于:
1)运送合同;
2)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合同,如果工作的完成或者服务的提供应是专门在较之消费者居住地国之外的另一国家。
本款所规定的禁止不扩展及以一般价格提供的运送和安置服务(无论是否将其他服务的价值包括进一般价格),尤其是在旅游服务领域中的合同。
第1213条.对不动产合同所应适用的法
1.在双方就不动产合同所应适用的法无法达成一致时适用合同与之有最密切联系地国法。如果从法律、合同的条款或实质或是事务的诸种情形的总和中得出其他结论,则不动产所在地国法即为合同与之有最密切联系地国法。
2.对就处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地块、地下资源、特定化的水体和其他不动产的合同适用俄罗斯法。
第1214条.对有外国一方参加的设立法人的合同所应适用的法
对有外国一方参加的设立法人的合同应适用根据合同法人应设立地国法。
第1215条.对合同所应适用的法的效力范围
以照本法典第1210、1214、1216条的规则对合同所应适用的法,确定以下方面:
1)合同解释;
2)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履行;
4)合同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后果;
5)合同终止;
6)合同无效的后果。
第1216条.对债权转让所应适用的法
1.对在最初债权人和新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的协议所应适用的法依照本法典第1211条的第1和2款确定。
2.债权转让的准许、在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新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该债权的条件以及债务人适当履行债务的问题,依照对债权成为转让的对象的法确定之。
第1217条.对因单方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所应适用的法
对因单方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如果不能从法律、法律行为的条件和实质或者事务的诸种情形的总和中得出其他结论的话,则适用因单方法律行为而承担债务一方的居住地国法或者主要活动地国法。
委托书的效力期限和终止依据依照委托书授予地国法确定。
第1218条.对于利息支付关系所应适用的法
就金钱债务的利息的抽取依据、计算方法和数额依照对相应债务所应适用的国家的法确定。
第1219条.对因损害而产生之债所应适用的法
1.对因损害而产生的债务适用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的行为或其他情形发生地国法。在由于该行为或其他情形损害出现在另一国家的,如果致害人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损害在该国出现的,可以适用该国家之法。
2..对因发生在国外的损害而产生的债务,如果双方是同一国家的公民或法人的,则适用该国之法。在如果该债务的双方不是同一国家的公民,但是在同一国家有居住地的情况下,则适用该国之法。
3.在招致损害的行为完成后或其他情形出现后,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对该因损害产生之债适用法院地国之法。
第1220条.对因损害产生之债所应适用的法的效力范围
在对因损害产生之债所应适用的法的基础上确定以下方面:
1)人的承担损害责任的能力;
2)责成不是侵害人的人承担损害责任;
3)责任的依据;
4)责任限制或责任免除的依据;
5)损害赔偿的方式;
6)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
第1221条.对于因商品、工作或者服务的缺陷所致的损害责任所应适用的法
1.对于因商品、工作或者服务的缺陷所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受害人的选择适用:
1)商品的卖方或者制作人或是其他的致害人的居住地或者其主要经营地国之法;
2)受害人居住地或者是主要经营地国之法;
3)工作完成地、服务提供地过国之法或者是商品购买地国之法。
本款之第2或3次款规定的受害人的法律的选择,仅仅是在如果致害人不能证明,商品是未经其允许而进入相应国家的情况下,才被承认的。
2.如果受害人没有利用本条所赋予他的选择权,则所应适用的法依照本法典第1219条确定。
3.本条规则相应适用于因为不真实或不充分的商品、工作或服务信息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1222条.对于因不正当竞争所生之债所应适用的法
对于因不正当竞争所生之债,如果从法律或者债的本质不能得出其他结论,则应适用该竞争行为所损害的市场所在的国家之法。
第1223条.对不当得利之债所应适用的法
1.对不当得利之债适用得利发生地国之法。
双方可以协议对该债适用法院地国之法。
2.如果不当得利是由于现实的或推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依该法律关系获得或者保存了财产,则对该对不当得利之债适用该法律关系已经适用的或可能适用的法。
第1234条.对继承关系所应适用的法
1.继承关系,如果本条没有其他规定的话,依照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国之法确定。
不动产继承依照该财产所在地国之法确定,而对已经在俄罗斯联邦进入国家登记簿的不动产的继承——俄罗斯法。
2.人的制作遗嘱或撤消遗嘱的能力,包括对不动产,以及该遗嘱或撤消遗嘱的文件的形式依照遗嘱人在制作遗嘱或撤消遗嘱的文件时的居住地国之法确定。但是遗嘱或对之的撤消,如果他满足了制作遗嘱或是遗嘱的撤销文件地国之法或者是俄罗斯法的要求的,则不能以不符合形式而认定为无效。
总统
俄罗斯联邦
В.普京
【注释】
本文由作者自己翻译而成,如果引用敬请注明,同时请尊重翻译者的著作权。【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国际法->国际私法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