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宗灵教授对当代中国比较法学发展的贡献
沈宗灵教授对当代中国比较法学发展的贡献刘兆兴(1)
在庆祝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沈宗灵教授执教在五十周年之际,我们研究他对当代中国比较法学发展的影响和贡献,是学习他半个世纪以来法理学教学和科研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众所周知,比较法学在中国历史上的产生和发展是非常微弱的。早在2400年前,李悝(?"约公元前395年)著作的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2),只是集中华领域各诸侯国之刑法典;东汉班固(公元32年"92年)撰写《汉书》中的《刑法志》,阐述了周秦以来直至西汉末年法制的变革,这种纵向说明并非是比较研究;综览我国历史上诸律家著作,无论是对历代法制的评注,还是对不同朝代之律的比较,均不是近代或现代意义上的比较法学研究。在我国,真正具有近代意义上的比较法律研究,是始于清末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工作时,他提出的“参考古今,博稽中外”方针,开创了立法、法学教育和研究学习国外的先河。在民国时期,虽有若干部门比较法学著作,例如王世杰的《比较宪法》(1927年版)、王世杰、钱端升的《比较宪法》(1936年版),董康的《比较刑法学》、程树德的《九朝律考》等。但是,从其研究的内容、范围、方法等,与现代比较法学研究的领域和方式相比,显然是很单薄无力的。
在当代中国,长时期以来,由于人所共知的历史条件和原因,比较法学并未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比较法学的发展只是近三十年的事。在当代中国比较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性阶段,沈宗灵教授以其艰难的劳动和辛勤的耕耘,开拓了对相当数量的人们已经很陌生的中国比较法学的荒地。在今天欢庆沈教授执教五十周年之际,我们拜读他的丰硕的论著,研究他对我国当代比较法学发展的影响,感悟很深。
一、明确系统地论述了比较法学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
沈教授在他的名著《比较法总论》中,明确系统地论述了以下几方面的比较法学基本理论问题。
(一)关于比较法和比较法学的概念。这是中外法学家们的一个跨世纪的争论问题。沈教授在总结和分析英国、法国和前苏联等国学者对这一概念的不同解释(主要是三种)的基础上,表明其观点,认为比较法不仅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而且是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方法与学科密切相关,前者是科研手段,后者是科研对象的一定领域(3)。这种理解不仅将外国一些学者的观点介绍过来,而且详细阐述了作者自己观点的理论依据。
(二)关于比较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沈教授综合性地分析了比较法学与法理学、法制史、各部门法学、外国法学、国际法学的关系,他精辟地指出,比较法学为法理学提供大量比较法知识,法理学对法律的比较具有指导作用;对现行法进行比较研究要追溯法律的历史;部门比较法学与相应部门法密切相关;比较法学与外国法学和国际法学不可分离(4)。
(三)关于法系的含义。法系是西方学者使用的概念。对法系含义的理解,不仅在西方许多国家的学者中有不同解释,在近些年我国一些学者的论说中也不一。沈教授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以西方一些著名法学家的论著为依据,阐述了法学的含义,指出,法系是指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总称,即指同类法律总称;同一类法律具有一种共性或共同的传统;法系这一用语本身并非指一定社会制度的法律(5)。他同时指出,法系概念对于比较法学的重要意义。沈教授的功绩就在于,他把已被西方学者使用混乱的法系概念明晰起来,对于我国比较法学研究关于法系的理论认识,具有引导作用。
(四)关于对比较法学的分类。沈教授潜心研究并综合了当代许多国家的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学的分类,第一次将不同角度的分类法介绍到我国,这种分类大体是:
1.从比较对象的多寡分为双边比较和多边比较;2.从比较对象的时间,分为比较法制史和现行法的比较研究;3.从比较对象的层次,分为不同社会制度法律比较、同一社会制度的不同法系的比较、不同国家法律各自作为一个整体的比较、不同国家的同类部门法之间的比较,以及对同类具体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或概念之间的比较;4.从比较的目的,分为叙述比较法、应用比较法等(6)。
(五)关于对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的研究。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是比较法学的一个分类,这是根据比较对象的范围而划分的。对于这两种比较的具体含义,中外法学家们有着不同理解。沈教授具体地指出,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系之间的比较属于宏观比较;同一社会制度或同一法系法律之间的比较属于微观比较;对不同国家法律进行总的或整体比较,属于宏观比较;对不同国家的同类部门法的比较,属于微观比较(7)。沈教授对此阐述的意义就在于,他为我国学者进行比较法学研究指明了研究范围,提供了研究方法,在此起到了指引作用。
二、对法律移植理论的论述
“法律移植”一词尽管在西方比较法学中早已使用,但是在我国比较法学中的运用只是近些年来的事。我国一些比较法学家对法律的“移植”、“借鉴”、“吸收”、“接受”、“引进”等,也多有阐述。其中,沈教授深刻系统地论述了法律移植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在他的著名论文《论法律移植与比较法学》(8)和其他论文中,全面地介绍了西方比较法学中关于法律移植的内涵、对象、范围、原因、方式、效果等观点。运用纵向和横向比较研究方式,列举并且评判了西方一些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一些学者们关于法律移植的不同观点,分析了法律移植的复杂性,客观地指出近年来法律移植在中国的反应,并且指出,当代中国借鉴和移植国外(或特定地区)的法律,是我国选择接受的而不是外力强加的;我国在借鉴和移植国外(或特定地区)的法律时,必须研究移植来源国或地区以及本国的各种社会和自然条件。
沈先生这种深刻全面地对法律移植问题的研究,在我国法学界当属首创,不仅填补了我国比较法研究的一项重要空白,而且对于当代改革开放的中国立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对判例、判例法和判例法制度的研究
判例、判例法和判例法制度,是当代世界各国许多学者研究的一个重要的比较法课题。长期以来,中国微弱的比较法学研究尚未触及于此。在当代,改革开放的、建立和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迫切需要健全和不断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为此,摆在法学学者特别是比较法学学者面前的不可逾越的课题就是必须对判例、判例法和判例法制度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沈先生在我国一些对该问题研究的学者中,是探索于前列者。在他的力作《当代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中(9),充分地论证了中国不应采用判例法制度的理由,即主要是因为判例法制度不适合中国现行政治制度,中国不具有如同普通法国家存在的判例法历史传统,中国法官缺乏判例法方法论经验;判例法自身的缺点也是中国不能采用该制度的原因等。
尽管中国不应采用判例法制度,但是中国应当加强判例的作用。沈先生在论及判例法的缺点的同时,还指出其优点。他引用G.佩顿的观点,认为判例法能体现所有人在同样情况下获得同样对待的原则。追随以前判决的做法也有助于有效的司法业务。判例法最突出的优点是它本身具有一种有机成长的原则,能适应新的情况(10)。沈先生进一步指出,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法律比较抽象从而给具体实施带来困难的状况下,中国更应当加强判例作用,以补充制定法。沈先生又对改进我国判例工作提出具体的建议。
在此,我们已经看到,沈宗灵教授对于判例、判例法和判例法制度的研究,不仅在理论探索方面为我们进一步研究指明了思路,界定出范围,标示出比较研究的方法,而且使对该问题的研究直接联系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实际,从而为我国比较法学家们的比较法学研究及其成果直接运用于实践并为实践所检验,树立了榜样。
沈教授在比较法学研究领域中的硕果,是他老人家执教五十年所取得的对法哲学研究的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对比较法学的研究对当代中国比较法学的发展具有开拓性的作用,同时和他对外国法与外国法学的研究成果有机地溶于一体,构成了他的法哲学思想的重要内容。
沈教授对当代中国比较法学发展的重要贡献就在于,他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辩证方法,阐述了中外比较法学家长期争论着的“传统性”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从而使相当一段时间内在国际性的比较法学研究论坛上缺席的中国比较法学家,参与到“百家争鸣”的行列之中;他的贡献还在于,他以自己的论著为我们提供了进行比较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
今天,我们欢庆沈先生执教五十周年,就要学习他在治学和科研方面严谨、一丝不苟的可贵精神,研究他的比较法学思想的内涵,以推动我国比较法学的发展。
【注释】
沈宗灵教授对当代中国比较法学发展的贡献
刘兆兴(1)
在庆祝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沈宗灵教授执教在五十周年之际,我们研究他对当代中国比较法学发展的影响和贡献,是学习他半个世纪以来法理学教学和科研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众所周知,比较法学在中国历史上的产生和发展是非常微弱的。早在2400年前,李悝(?"约公元前395年)著作的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2),只是集中华领域各诸侯国之刑法典;东汉班固(公元32年"92年)撰写《汉书》中的《刑法志》,阐述了周秦以来直至西汉末年法制的变革,这种纵向说明并非是比较研究;综览我国历史上诸律家著作,无论是对历代法制的评注,还是对不同朝代之律的比较,均不是近代或现代意义上的比较法学研究。在我国,真正具有近代意义上的比较法律研究,是始于清末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工作时,他提出的“参考古今,博稽中外”方针,开创了立法、法学教育和研究学习国外的先河。在民国时期,虽有若干部门比较法学著作,例如王世杰的《比较宪法》(1927年版)、王世杰、钱端升的《比较宪法》(1936年版),董康的《比较刑法学》、程树德的《九朝律考》等。但是,从其研究的内容、范围、方法等,与现代比较法学研究的领域和方式相比,显然是很单薄无力的。
在当代中国,长时期以来,由于人所共知的历史条件和原因,比较法学并未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比较法学的发展只是近三十年的事。在当代中国比较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性阶段,沈宗灵教授以其艰难的劳动和辛勤的耕耘,开拓了对相当数量的人们已经很陌生的中国比较法学的荒地。在今天欢庆沈教授执教五十周年之际,我们拜读他的丰硕的论著,研究他对我国当代比较法学发展的影响,感悟很深。
一、明确系统地论述了比较法学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
沈教授在他的名著《比较法总论》中,明确系统地论述了以下几方面的比较法学基本理论问题。
(一)关于比较法和比较法学的概念。这是中外法学家们的一个跨世纪的争论问题。沈教授在总结和分析英国、法国和前苏联等国学者对这一概念的不同解释(主要是三种)的基础上,表明其观点,认为比较法不仅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而且是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方法与学科密切相关,前者是科研手段,后者是科研对象的一定领域(3)。这种理解不仅将外国一些学者的观点介绍过来,而且详细阐述了作者自己观点的理论依据。
(二)关于比较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沈教授综合性地分析了比较法学与法理学、法制史、各部门法学、外国法学、国际法学的关系,他精辟地指出,比较法学为法理学提供大量比较法知识,法理学对法律的比较具有指导作用;对现行法进行比较研究要追溯法律的历史;部门比较法学与相应部门法密切相关;比较法学与外国法学和国际法学不可分离(4)。
(三)关于法系的含义。法系是西方学者使用的概念。对法系含义的理解,不仅在西方许多国家的学者中有不同解释,在近些年我国一些学者的论说中也不一。沈教授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以西方一些著名法学家的论著为依据,阐述了法学的含义,指出,法系是指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总称,即指同类法律总称;同一类法律具有一种共性或共同的传统;法系这一用语本身并非指一定社会制度的法律(5)。他同时指出,法系概念对于比较法学的重要意义。沈教授的功绩就在于,他把已被西方学者使用混乱的法系概念明晰起来,对于我国比较法学研究关于法系的理论认识,具有引导作用。
(四)关于对比较法学的分类。沈教授潜心研究并综合了当代许多国家的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学的分类,第一次将不同角度的分类法介绍到我国,这种分类大体是:
1.从比较对象的多寡分为双边比较和多边比较;2.从比较对象的时间,分为比较法制史和现行法的比较研究;3.从比较对象的层次,分为不同社会制度法律比较、同一社会制度的不同法系的比较、不同国家法律各自作为一个整体的比较、不同国家的同类部门法之间的比较,以及对同类具体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或概念之间的比较;4.从比较的目的,分为叙述比较法、应用比较法等(6)。
(五)关于对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的研究。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是比较法学的一个分类,这是根据比较对象的范围而划分的。对于这两种比较的具体含义,中外法学家们有着不同理解。沈教授具体地指出,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系之间的比较属于宏观比较;同一社会制度或同一法系法律之间的比较属于微观比较;对不同国家法律进行总的或整体比较,属于宏观比较;对不同国家的同类部门法的比较,属于微观比较(7)。沈教授对此阐述的意义就在于,他为我国学者进行比较法学研究指明了研究范围,提供了研究方法,在此起到了指引作用。
二、对法律移植理论的论述
“法律移植”一词尽管在西方比较法学中早已使用,但是在我国比较法学中的运用只是近些年来的事。我国一些比较法学家对法律的“移植”、“借鉴”、“吸收”、“接受”、“引进”等,也多有阐述。其中,沈教授深刻系统地论述了法律移植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在他的著名论文《论法律移植与比较法学》(8)和其他论文中,全面地介绍了西方比较法学中关于法律移植的内涵、对象、范围、原因、方式、效果等观点。运用纵向和横向比较研究方式,列举并且评判了西方一些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一些学者们关于法律移植的不同观点,分析了法律移植的复杂性,客观地指出近年来法律移植在中国的反应,并且指出,当代中国借鉴和移植国外(或特定地区)的法律,是我国选择接受的而不是外力强加的;我国在借鉴和移植国外(或特定地区)的法律时,必须研究移植来源国或地区以及本国的各种社会和自然条件。
沈先生这种深刻全面地对法律移植问题的研究,在我国法学界当属首创,不仅填补了我国比较法研究的一项重要空白,而且对于当代改革开放的中国立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对判例、判例法和判例法制度的研究
判例、判例法和判例法制度,是当代世界各国许多学者研究的一个重要的比较法课题。长期以来,中国微弱的比较法学研究尚未触及于此。在当代,改革开放的、建立和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迫切需要健全和不断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为此,摆在法学学者特别是比较法学学者面前的不可逾越的课题就是必须对判例、判例法和判例法制度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沈先生在我国一些对该问题研究的学者中,是探索于前列者。在他的力作《当代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中(9),充分地论证了中国不应采用判例法制度的理由,即主要是因为判例法制度不适合中国现行政治制度,中国不具有如同普通法国家存在的判例法历史传统,中国法官缺乏判例法方法论经验;判例法自身的缺点也是中国不能采用该制度的原因等。
尽管中国不应采用判例法制度,但是中国应当加强判例的作用。沈先生在论及判例法的缺点的同时,还指出其优点。他引用G.佩顿的观点,认为判例法能体现所有人在同样情况下获得同样对待的原则。追随以前判决的做法也有助于有效的司法业务。判例法最突出的优点是它本身具有一种有机成长的原则,能适应新的情况(10)。沈先生进一步指出,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法律比较抽象从而给具体实施带来困难的状况下,中国更应当加强判例作用,以补充制定法。沈先生又对改进我国判例工作提出具体的建议。
在此,我们已经看到,沈宗灵教授对于判例、判例法和判例法制度的研究,不仅在理论探索方面为我们进一步研究指明了思路,界定出范围,标示出比较研究的方法,而且使对该问题的研究直接联系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实际,从而为我国比较法学家们的比较法学研究及其成果直接运用于实践并为实践所检验,树立了榜样。
沈教授在比较法学研究领域中的硕果,是他老人家执教五十年所取得的对法哲学研究的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对比较法学的研究对当代中国比较法学的发展具有开拓性的作用,同时和他对外国法与外国法学的研究成果有机地溶于一体,构成了他的法哲学思想的重要内容。
沈教授对当代中国比较法学发展的重要贡献就在于,他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辩证方法,阐述了中外比较法学家长期争论着的“传统性”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从而使相当一段时间内在国际性的比较法学研究论坛上缺席的中国比较法学家,参与到“百家争鸣”的行列之中;他的贡献还在于,他以自己的论著为我们提供了进行比较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
今天,我们欢庆沈先生执教五十周年,就要学习他在治学和科研方面严谨、一丝不苟的可贵精神,研究他的比较法学思想的内涵,以推动我国比较法学的发展。
注释: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2)《唐朝律疏议》第1卷。
(3)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7页。
(4)同上书,第11—15页。
(5)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6—38页。
(6)同上书,第46页。
(7)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7页。
(8)载《外国法译评》杂志1995年第1期。
(9)载沈宗灵、王晨光编:《比较法学的新动向——国际比较法学会议论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1—238页。
(10)G.佩顿著:《法理学教科书》,1972年版,第246—247页。【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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