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杀拉帝 发表于 2009-2-7 17:18:31

从《水浒传》看传统中国社会的法观念

  传统中国社会的法观念与现代中国社会的法观念不能作完全的对应。现代中国社会的法观念实际上包含着相当于传统中国社会的礼和法两大方面的观念。本文主要涉及的是有关传统中国社会的法的观念的内容。长期以来,思想界习惯于从整体上认识传统中国社会的法观念,对于传统中国社会各阶层的法观念的差异关注不多,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有关古代中国法制史或法律思想史的史料中能反映社会各阶层不同法观念的史料很少,研究者也较少在这方面发掘。我认为,研究一个社会的法观念,不能仅仅研究这个社会某一阶层(如统治阶层)的法的观念(即使这是占社会统治地位的法观念),而应该研究该社会中各个阶层对于法的种种观念。为此,我们的研究素材也就不能仅仅局限于正史史料和法律文献,而应该扩宽视野,开拓更广阔的研究途径。本文尝试对《水浒传》作新的解读,以《水浒传》所描写的形形色色的案狱故事为素材,分析探讨其中所反映出的传统中国社会各阶层的法观念。
    为便于探讨,本文结合《水浒传》所描写的内容的具体实际,将古代中国社会划分为统治阶层(上层)、执法阶层(中层)和民众阶层(下层)。上层的统治阶层包括皇帝和自宰相、太尉至地方军政长官的具有决策大权的高官集团。中层的执法阶层指从中央(朝廷)到地方(州县)的各级中层官僚佐属。他们虽无决策之权,但负责执行决策者的决策和执行法律,具有执法权。下层的民众阶层则是指上述两个阶层之外的所有被统治的民众。这三个阶层对于法有着种种不同的观念和态度。
    一、统治阶层——法为我用
    《水浒传》描写的故事发生于北宋徽宗朝。宋法承继唐法。《唐律》之所以会被宋朝统治者承袭而稍变成为《宋刑统》,主要原因在于《唐律》是彻底维护以皇帝为首的上层统治者权益的。这是古代中国社会既定法律历朝历代迭相承继而较少变更的根本所在。从古代中国法律的根上说,其最大的特征就是为上层统治者利益服务,为其所用。
    在古代中国社会,皇帝具有当然的立法权。皇帝金口玉言,说话就是圣旨。圣旨编录即成法令,是当朝以及子孙朝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皇帝不仅法为其用,而且其言即法。皇帝凌驾于法律之上,皇权超越法权,不仅在皇帝自己的意识中视为当然,而且在古代中国社会各阶层的观念中也都认为是当然的,合乎天理的。《水浒传》中,描写皇帝口含天宪任意用法的内容虽然不多,但宋徽宗任意地将一个地痞无赖(高俅)安排担任殿帅府太尉一事①,足以说明皇帝超越法律之上的任意作为。
    此外,《水浒传》描写皇帝以外的上层统治者的“法为我用”的所作所为的内容较多。这些上层统治者的“法为我用”,又有几种类型。
    1、违我即犯法
    对于皇帝来说,“违我即犯法”是天经地义无可置疑的,而对于并非皇帝的上层官员,应该说,从法、礼或理的角度讲,他们都不应该产生出违我即犯法的观念来。但事实上,许多上层统治者都有这种“违我即犯法”的观念,并自认为天经地义。如,洪太尉出于好奇,要求龙虎山上清宫的监宫真人把“八九代祖师誓不敢开”的伏魔殿打开。真人不肯,洪即“指着众人说道:你等不开与我看,回到朝廷,先奏你们众道士阻挡宣诏,违别圣旨,不令我见天师的罪犯;后奏你等私设此殿,假称锁镇魔王,煽惑军民百姓,把你都追了度牒,刺配远恶军州受苦!”真人等惧怕他的权势,不得不揭封皮开殿门。又如,高俅新任殿帅府太尉,“所有一应合属公吏、衙将、都军、临军马步人等,尽来参拜,”唯有八十万禁军教头王进未来参拜,高俅即认定他是“抗拒官府”,下令抓来治罪。
    2、以法网人
    以法网人指利用自己的权势设计将异己者诱入法网,置之死地。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高俅诱陷林冲一案。高俅用陆谦、富安之计,以比刀为名,诱骗林冲带刀误闯白虎节堂,使林冲陷入法网无法自拔。
    3、越法用人
    高俅之任太尉自然是皇帝超越法规,任意用人的结果。在这方面,皇帝以外的上层统治者也是任意而为的。虽然象高俅任其堂兄弟高廉为高唐州知府,蔡京任其子蔡九为江州知府、其婿梁中书为大名府知府之类,还很难断定就是越法用人,但梁中书之突击提拔杨志,则明显是出于私自利益考虑的越法用人。杨志以“斗杀人命罪”被判刑充军,来到河北大名府,是一名服刑罪犯(配军)。但大名府知府梁中书因与杨志是旧相识,不仅不要他服刑,留他做自己的随从,而且突击提拔他担任管军提辖使的军职。
    二、执法阶层——法与义、权、利相杂
    古代中国社会的执法阶层是个队伍庞大、结构复杂的阶层。由于政刑不分,行政官员兼任司法工作,而专司执法的人员又大都职卑权小,所以,古代中国社会执法阶层内部的思想观念有很大的复杂性。处在这一阶层的较上层者,由于权利等方面较接近于上层统治者,所以观念也较接近于上层统治者的观念。处于这一阶层的较下层者,由于权利等方面较接近于下层民众,则其观念也较接近于下层民众的观念。并且,由于这一阶层人的结构复杂,思想观念上重义、仗权、贪利等各各不同,所以,表现在法观念方面也有儒法相参、权法混杂和利法结合等等区别。
    1、儒法相参:以法护义,为义卖法
    古代中国从儒法相争到儒法结合,其结果是法律条文和执法形式中都渗透进儒家的义理,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则往往强调既遵循法又不违背礼。如,唐代从陈子昂到柳宗元、韩愈,几代人围绕复仇问题作争论,其核心就是礼与法在具体司法行为中的协调问题。②对此,受儒家道统熏染较深的执法者比较注重在执法中维护儒家道义,往往会以法护义,甚至不惜为义卖法。
    林冲为高俅所陷,被发付南衙开封府。高俅定要问他个“手执利刃,故入节堂,杀害本官”的死罪。当案孔目孙定不畏强权,依据林冲口供,定为“不合腰悬利刃,误入节堂,脊杖二十,刺配远恶军州”。滕府尹也赞成这样判,并再三向高太尉说明理由。“高俅情知理短,又碍府尹,只得准了。”孙定的这番作为,正是以法护义之举。
    武松私自为兄报仇,周密谋划,杀死潘金莲和西门庆,押王婆到阳谷县衙门自首。知县“念武松是个义气烈汉”,便与手下吏员商议:“念武松那厮是个有义的汉子,把人们招状,从新做过,改作:‘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倒,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互相不伏,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至斗杀身死。’”私自复仇,故意杀人,被改写成激情杀人和斗杀人命,死罪改成了流罪。按《宋刑统·断狱律》有关规定,阳谷县知县这一行为明显是“故出人罪”的犯罪行为。对此,其上司东平府尹陈文昭心中很明白。因为陈“是个聪察的官”,而且“已知这件事了”。但他看了阳谷县的申文之后,不仅不加指斥,而且按照阳谷县申文的路子,重新一一审录了口供,还“把这招稿卷宗去改得轻了”,才“申去省院详审议罪”。并且,他又“使个心腹人,赍了一封紧要密书,星夜投京师来替他干办。那刑部有和陈文昭好的,把这件事直禀过了省院官”,终于使本该被判处死刑的武松只被判处“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陈文昭对武松如此用心袒护,只是哀怜他为兄报仇,“是个仗义的烈汉”。
    中国古代有过任由个人私自复仇杀人的时代,即《曲礼》所谓“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汉代仍允许个人复仇③。三国时期,对于个人复仇作了一定的限制④。北周朝开始全面禁止复仇⑤。此后,个人私自复仇杀人被视为非法成为定制,出于个人复仇的杀人害命一律被视为谋杀。但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为亲友复仇又一直被看作是义举,所以,在民间有不惜以身赴法而为亲友复仇的义士,在执法阶层中,也有处处袒护复仇者从而为义卖法的执法者。
    2、权法混杂:以法弄权,恃权枉法
    中国古代法的本质特征是维护上层统治者的权益。执法阶层的工作职责也就是依法维护上层统治者的权益。作为上层统治者权益的具体维护者,执法者手中握有种种权力。这种种权力既是法所赋予,又可独立于法之外,所以,中层执法者既可以以法弄权,也可以恃权枉法。
    以法弄权指以执法为名逞弄手中的权力,甚至滥用手中的权力。梁中书为蔡京祝寿的“生辰纲”被劫之后,谢都管和两个虞侯商量,说是押运官杨志与盗贼共谋,劫夺金宝,准备回北京去“报与本官知道,教动文书,申复太师得知,着落济州府,追获这伙强人”。几个委委琐琐的小人,弄起权来如此熟稔老辣,正因为他们既深知法律对上层统治者权益的保护作用,又具有以法弄权、打击陷害他人的意识。
    梁中书接到报案后,立即发文到济州,又写家信向蔡太师报告。蔡京“随即押了一纸公文,着一个府干,亲自赍了,星夜望济州来,着落府尹,立等捉拿这伙贼人,便要回报。”济州府面对虞侯的状子、大名府的札付、蔡太师的紧急公文和十日内捉到杨志等盗贼的限期,就无情地逼迫三都缉捕使臣何涛,限他十日内一定捉到盗贼,不然,“先把你这厮迭配远恶军州,雁飞不到去处!”并且叫文笔匠在这位倒楣的何侦探脸上刺下“迭配……州”的字样,只待再刺上具体州名。这一连串的上层统治者弄权,都在谢都管等人的预料之中,也正是谢都管们弄权的必然延续,而最后,又必然是何涛丧心病狂地侦破案件。
    恃权枉法则是指执法者依仗自己所握有的执法权任意惩治无罪者或放纵有罪者。登州的山上豺狼虎豹伤人为患,知府拘集猎户,限日捕捉老虎。解珍、解宝兄弟受了甘限文书,费尽心力,射中一只老虎,死虎却从山上滚落到毛太公庄院的后园之内。毛太公、毛仲义父子不但私下送老虎入府衙冒功,而且还诬陷解氏兄弟抢掳毛家财物,打碎毛家什物,“将解珍、解宝剥得赤条条地,背剪绑了,解上州里来”。六案孔目王正是毛太公的女婿。他“先去知府面前禀说了”,然后重刑威逼,“定要他两个招做‘混赖大虫,各执钢叉,因而抢掳财物’。解珍、解宝吃拷不过,只得依他招了。知府教取两面二十五斤的死囚枷来,钉下大牢里去。”王正的行为可以说是典型的恃权枉法。
    3、利法结合:执法渔利,为利弃法
    在古代中国,执法者凭借执法以渔利,是极为普遍的现象。林冲刚被押解到沧州牢城营中,同牢罪人就对他说:“此间管营、差拨十分害人,只是要诈人钱物。若有人情钱物送与他时,便觑的你好;若是无钱,将你撇在土牢里,求生不生,求死不死。若是得了人情,入门便不打你一百杀威棒,只说有病,把来寄下;若不得人情时,这一百棒打得七死八活。”果然,差拨初见林冲,见他不送人情银子,便破口大骂。林冲等他骂够后送上银子,差拨又当即转怒为喜,热情关照林冲。
    牢城营中罪人必须向管牢官吏送银子的情况是很普遍的。武松初到孟州牢城营、宋江初到江州牢城营,都有类似的情形。刑罚执行部门的官吏贪财,掌握侦审判决之权的官吏同样贪赃。前面已谈到的那位为武松篡改案情的阳谷县知县,其实也是渔利贪赃之徒。武松杀嫂杀西门庆之前,本是手握证据告到县衙,想请阳谷知县依法惩处西门庆和潘金莲。但是,“原来县吏都是与西门庆有首尾的。官人自不必说。”“当日西门庆得知,却使心腹人来县里,许官吏银两”。“这县官贪图贿赂”,就推托案件难办。这才迫使武松不得不以身试法,私下复仇。所以,这位阳谷知县于事后为义卖法,轻改武松罪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他自己的负罪感。
    贪图贿赂而不惩奸恶,可以说就是为利弃法。
    为利弃法的另一种类型可用施恩对待武松作例子。武松来到孟州牢城营中,既不送银钱,也没有人情书信,同牢罪人都为他担忧。但他不仅没有挨杀威棒,而且受到了非同一般的优待。武松的这种特殊境遇,不仅同牢中人看不明白,武松本人更是如堕五里雾中。直到他被这一哑迷困扰得坐立不安,怒不可遏时,幕后的施恩才缓缓道明原委。原来,这位小管营让这位服刑人不仅不要服刑而且得到高档享受的目的,是要这位服刑人为他夺回被他人夺去的快活林酒店。让人莫名其妙的“义举”,其根子是为了现实的私人利益,“施恩”是为了“图报”。所以,这位未来的梁山好汉,其实也是一位为利弃法的小小执法者。
    三、民众阶层——畏法避法,义、利重于法
    民众阶层是社会的下层,也是全社会最为庞大复杂的阶层。阮氏兄弟、解氏兄弟、武氏兄弟这一类的渔夫、猎户、平民,自然属于民众阶层;刘唐、时迁一类游民,曹正一类屠夫,公孙胜一类僧道,吴用一类学究,白胜一类地痞,燕青一类家奴,李逵一类杂吏,甚至孔明、孔亮和晁盖一类庄主,宋江一类公吏,卢俊义一类财主,以及林冲、杨志、鲁达、朱仝、雷横一类下层军官兵卒,也都应该属于民众阶层。朱武、王英、王伦、杜迁、宋万、朱贵等土匪,原先也是平民。后来梁山泊中好汉多了,其人员成份才复杂起来。但除了小部分人员原属执法阶层外,其绝大部分人员都属民众阶层。
    正因为民众阶层构成复杂,民众阶层中对于法的观念也就很复杂。本文举其大要,概略言之。
    1、畏法避法
    由畏法而避法是古代中国社会下层民众的普遍心态。下层民众畏法的根源主要在于前文所述的统治阶层和执法阶层的法观念在社会中的现实化,即统治阶层“法为我用”和执法阶层“恃权枉法”、“执法渔利”在古代中国社会的现实中既普遍又久远。民众或亲受其害,或历见事实感同身受。正是因为如此,武大被害之后,紫石街上的众邻舍只敢暗暗议论,不敢站出来检举。负责检尸的何九叔正因为左右畏惧,才在烧化武大尸体时暗自藏下两块黑酥骨头。他的用意,其妻先已道明:“你到临时,只做去送丧。张人眼错,拿了两块骨头,和这十两银子收着,便是个老大证见。他若来时,不问便罢。却不留了西门庆面皮,做一碗饭却不好!”既怕武松,又怕西门庆,而本质上是畏怕执行时难公难明的法。阳谷县中,人人知晓西门庆与潘金莲的奸情,人人明白武大被害的冤情,但连半谙世事的郓哥也惧怕没人养赡老爹,不敢相伴武松吃官司。由此可见,民众的畏法避法是普遍的心态。
    杨志失陷花石纲,回东京后,花钱托人情,好不容易才免去了受刑罚,但军职丢了,钱也花光了,只好货卖祖传的宝刀作盘缠。没有料到,他上街卖刀,偏偏遇上个“京师有名的破落户泼皮,叫做没毛大虫牛二,专在街上撒泼、行凶、撞闹,连为几头官司,开封府也治他不下,以此满城人见那厮来都躲了”。开封府治不了一个泼皮,听起来是笑话,但联系有关具体情况看,应该是牛二所涉的案子,开封府执法官捞不到什么油水,又非人命大案,所以推故不作处理罢了。因此,京师满街人躲避牛二,实际上是躲避不公正的执法衙门。
    一般民众畏法避法可以闭口缄默,或躲邪避恶。但那些以辅助执法为职业的衙役吏卒一类人,却很难躲避开“法”。如,何九叔虽然算不上衙役吏卒,但他是个以检验尸体为职业的“地方上团头”,人死后需他查验证实,所以,他很难避开与“法”的联系。在武大一案中,何九叔夫妇依靠自己的智慧闯过了难关。但对于众多的衙役吏卒来说,难关既多,且仅凭智慧也很难闯过,常常不仅自己陷进去,还会牵累到家人。为此,衙吏们预先设防,以免祸连家族。
    郓城县押司宋江杀死阎婆惜,负案逃慝。知县派众公人到宋家村宋太公庄上捉人。“宋太公道:‘上下请坐,容老汉告禀:老汉祖代务农,守此田园过活。不孝之子宋江,自小忤逆,不肯本分生理,要去做吏,百般劝他不从。因此,老汉数年前,本县官长处告了他忤逆,出了他籍,不在老汉户内人数。他自在县里住居,老汉自和孩儿宋清,在此荒村,守些田亩过活。他与老汉水米无交,并无干涉。老汉也怕他做出事来,连累不便,因此在前官手里告了执凭文帖,在此存照。老汉取来,教上下看。’众公人都是和宋江好的,明知道这个是预先开的门路,苦死不肯做冤家。众人回说道:‘太公既有执凭,把将来我们看,抄去县里回话。’”众公人回县衙后,知县也就以此为由,不再追究宋太公一家之罪,仅“出一千贯赏钱,行移诸处海捕捉拿”,即以悬赏通缉了事。以“孝义黑三郎”驰名的宋江,却早被其父告了忤逆,开除了户籍,断绝了父子关系,个中情由,众位公人自然个个明白,深知是宋家为防宋江因衙中公事牵涉进讼案而预先采取的防备缘坐的措施。很有可能,众位公人家中都与宋家一样,也预先开了门路,皆有一张与父母脱离关系的执凭文帖。
    2、义高于法
    下层民众的畏法避法虽极为普遍,但他们一旦无法避免与法关连,特别是面对法与义的尖锐冲突之时,只要义的一面足够重要,他们往往就会不惜违法取义,为义赴法。
    武松想依靠官府依靠法律为兄长申冤雪恨的目的达不到,即义无反顾,私自复仇,杀死潘金莲和西门庆。他深知自己的行为是犯死罪,但为了兄弟大义,甘愿赴死。与武松相比,杨雄、石秀杀裴如海和潘巧云,则显得过于感情用事。以今日观念而言,裴、潘之偷情,只是道德问题,按当时法律虽为犯罪,男女皆应受惩处,但并非大罪,更不应被处死。⑥但石秀既为雪义兄之耻辱,又为表自己之清白,先自己杀了海和尚并一头陀,后又设计让杨雄剐了潘巧云,连婢女迎儿也遭其毒手。石、杨二人深知这样的作为与法不容,但为了兄弟之义和丈夫气慨又不得不如此,所以他们杀人之后迅即逃向梁山泊。
    鲁达拳打镇关西是路见不平拔拳惩恶,事先可能并不想打死他,但行凶打人也是违法行为。所以,鲁达为素不相识的金老父女俩去打人,也是为义而违法。而鲁达打出人命,逃到雁门县时,又得金老父女救助,终于隐慝进五台山当和尚。藏慝杀人罪犯同样是犯罪行为,金老父女同样也是犯法取义。
    何涛追捕黄泥冈打劫生辰纲的一伙盗贼,根据白胜的口供追到郓城县。正巧当案押司宋江接下文书。宋江设酒席稳住何涛,自己悄悄飞马给晁盖送信,致使晁盖一伙逃往梁山泊,何涛的追捕归于失败。宋江冒死犯法救晁盖之命,只是为了朋友之谊、兄弟之义。在宋江眼里,义远重于法、远高于法,所以,他可以为义而违法犯法。正是因为宋江为义而违法犯法,他才受到众江湖好汉的钦敬,后来终于成为梁山泊众英雄的领袖。而且,又是因为宋江重义,一定要为梁山泊众弟兄谋取光宗耀祖的功名,所以,他将“义”纳入“忠”的规范,谋划招安,终于投降朝廷,使梁山泊事业归于毁灭。
    3、利重于法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面对重大的物质利益,下层民众有时会考虑德和义的规范(如重义轻财,仗义疏财),却往往会不顾法的禁限。在民众的心目之中,物质利益只要具有足够的份量,就重于法,就可以违法取利,为利犯法。
    劫夺生辰纲这样的大抢劫案,无论古今中外,案犯都应被处以重刑。其主谋者、为首者则难免被处死。从《水浒传》第十三回、第十四回的具体描述看,不论是晁盖这位为首者,刘唐、公孙胜、吴用等出谋者、谋划者,还是阮氏兄弟等协从者,都既知是犯王法的大罪,又不肯错过机会,丢开这套大富贵。不论他们有多少理由,认为生辰纲是梁中书搜刮来的民脂民膏,蔡京无权占取享用,但七星聚义谋划抢劫的目的,并不是劫富济贫,并不是要以生辰纲巨款去赈济贫困中的百姓,而是他们小集团占有,私自分赃。所以,尽管生辰纲来之不义,劫取生辰纲也并非义举。晁盖等人这一作为的实质正是为利而犯法。在他们的心目之中,大利重于王法。
    为利而违法犯罪杀人越货的例子,《水浒传》中很多。典型的还有张青、孙二娘夫妇于孟州道十字坡开店,不仅杀人劫财,而且用人肉馒头赚钱。在这一流的好汉的心目之中,为了利(还有义)不仅没有什么法可言,而且也没有了人性。
    《水浒传》内容出于虚构,虽然宋代确有宋江起义造反一事,三十六位好汉横行山东之事也广为流传,但如此具体细致生动感人的鲁达故事、林冲故事、杨志故事、武松故事、宋江故事、李逵故事,这些故事又串连结合起来成为一个背景广阔、场面壮观的宏大故事,却完全是出于一代代说书人之口并经由编书人之手才逐渐形成的。故事是创作出来的,历史上并非实有这许多人,生活中并非实有这许多事。所以,以《水浒传》中的故事作素材来探讨传统中国社会的法观念,难免有失偏颇。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明确,演说这些故事的说书人,编撰这部《水浒传》的小说家,以及这部书的一代代听众和读者们,都是古代(直至现代)中国社会中活生生的人,都经历过活生生的事。大家喜爱这部书,不断充实书中的故事,说明书中的描述符合社会生活的真实性,特别是切合社会民众的观念和情感。不容忽视,明清两代的上层统治者大都厌恶《水浒传》⑦,这或许因为书中歪曲了上层统治者的形象和观念,或许因为书中揭露了上层统治者不愿让人揭露的本来面目,也或许有别的什么原因。但是,即使《水浒传》对上层统治者的法观念有所歪曲,也不妨碍我们了解古代中国社会中人数更多的阶层的法观念。其实,如果我们从小说作品对社会形态和观念的可能歪曲这一点出发,认真关注一下小说作者在反映社会这一能动过程中的主观作用,倒可以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的法观念有更深入一些的认识。
    说书人、编书人所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努力使小说作品为广大听众、读者所接受和喜爱。因此,小说作品不仅要故事引人,人物感人,还要在情绪、态度和观念上切合社会人心。举世皆恶者恶之,举世皆誉者誉之,世道混乱,人心难一者,从众而背寡,扬善而斥恶。如果站在这一角度来看《水浒传》,体味书中以赏赞的笔调写鲁达拳打镇关西、七星智取生辰纲、武松醉打蒋门神、石秀大闹翠屏山等等,就可以看出,古代中国社会的法观念中,实在有一种对法的贱视、轻蔑的普遍的情绪存在,而这种轻法贱法的心态和观念,是源于对“义”的看重和强调。而这“义”又不是正统的儒家道义,更多的只是江湖侠义,即所谓行侠仗义。
    还有,《水浒传》虽是数百年前的作品,但其中描述的人物故事至今令人喜爱。一方面时至今日的中国社会民众(工农民众,主要是农民民众)不仅在故事情节、人物性格等方面喜爱《水浒传》,并且还认同小说中的情感、思想和观念。另一方面,《水浒传》人物故事的持久广泛地深入社会和人心,对于民众的情感、思想和观念,自然会有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和塑造作用。所以,研究《水浒传》中所反映出的传统中国社会的法观念,对于认识把握当代中国社会民众(工农民众,尤其是农民民众)的法观念,也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
   
    【注释】
  《水浒传》第一回“王教头私走延安府,九纹龙大闹史家村”,陈曦钟、侯忠义、鲁玉川辑校《水浒传会评本(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0页。
《水浒传》楔子“张天师祈禳瘟疫,洪太尉误走妖魔”,同上,第48页。
《水浒传》第一回,同上,第60页。
《水浒传》第六回“花和尚倒拔垂杨柳,豹子头误入白虎堂”,同上,第171-174页。
《水浒传》第十一回“梁山泊林冲落草,汴京城杨志卖刀”、第十二回“急先锋东郭争功,青面兽北京斗武”,同上,第240-253页。
《水浒传》第七回“林教头刺配沧州道,鲁智深大闹野猪林”,同注,第176-177页。
《水浒传》第二十六回“母夜叉孟州道卖人肉,武都头十字坡遇张青”,同上,第511-514页。
《水浒传》第十六回“花和尚单打二龙山,青面兽双夺宝珠寺”,同上,第307-308页。
《水浒传》第十六回“花和尚单打二龙山,青面兽双夺宝珠寺”,同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17-319页。
《水浒传》第四十八回“解珍解宝双越狱,孙立孙新大劫牢”,同上,第898-903页。
《水浒传》第八回“柴进门招天下客,林冲棒打洪教头”,同上,第200-201页。
《水浒传》第二十五回“偷骨殖何九送丧,供人头武二设祭”,同上,第498-500页。
《水浒传》第二十七回“武松威震安平寨,施恩义夺快活林”、第二十八回“施恩重霸孟州道,武松醉打蒋门神”,同上,第529-542页。
《水浒传》第二十五回“偷骨殖何九送丧,供人头武二设祭”,同上,第488页。
同上,第497页。
《水浒传》第十一回“梁山泊林冲落草,汴京城杨志卖刀”,同上,第237页。
《水浒传》第二十一回“阎婆大闹郓城县,朱仝义释宋公明”,同上,第402-403页。
《水浒传》第四十四回“杨雄醉骂潘巧云,石秀智杀裴如海”、第四十五回“病关索大闹翠屏山,拚命三火烧祝家庄”,同上,第832-863页。
《水浒传》第二回“史大郎夜走华阴县,鲁提辖拳打镇关西”,同上,第91-94页。
《水浒传》第三回“赵员外重修文殊院,鲁智深大闹五台山”,同上,第98-103页。
《水浒传》第十七回“美髯公智稳插翅虎,宋公明私放晁天王”,同上,第328-335页。
《水浒传》第十五回“杨志押送金银担,吴用智取生辰纲”,同上,第298-303页。
]《水浒传》第二十六回“母夜叉孟州道卖人肉,武都头十字坡遇张青”,同上,第516-522页。【参考文献】
  ①《水浒传》第一回“王教头私走延安府,九纹龙大闹史家村”:“哲宗皇帝晏驾,无有太子,文武百官商议,册立端王为天子,立帝号曰徽宗,便是玉清教主微妙道君皇帝。登基之后,一向无事。忽一日,与高俅道:‘朕欲要抬举你,但有边功方可升迁;先教枢密院与你入名,只是随驾迁转的人。’后来没半年之间,直抬举高俅做到殿帅府太尉职事。”②参阅《文苑英华》卷七六八。③《太平御览》卷五百一十八引王褒《僮约》注:“汉时官不禁报怨,民家皆高楼,鼓其上,有急即上楼击鼓,以告邑里,令救助。”④据程树德考证:“《晋书》:‘魏改汉律,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史弟子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不得报仇,所以止杀害也’云云,是汉时虽赦或过误,犹得报仇可知。”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07页。⑤《周书·武帝纪》:“保定三年四月,初禁天下报仇,犯者以杀人论。”⑥《唐律疏议》“杂律”之“凡奸”条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宋刑统》“杂律”之“诸色犯奸”条的规定与此相同。⑦明代崇祯朝,清代乾隆朝、嘉庆朝、咸丰朝等,都曾明令查禁《水浒传》。参见王利器辑录《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写作年份】2001【学科类别】法制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从《水浒传》看传统中国社会的法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