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制下的民族法制建设
WTO规制下的民族法制建设WTO规制下的民族法制建设
田成有
加入WTO是中国近百年来对外开放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事件。WTO对中国最深刻的影响在于它推进了中国的法治进程。概括起来,这种影响就是“深刻、全面、强烈”。“深刻”在于WTO将影响中国的法律制度,推动政府行为走向法制化;“全面”是指WTO的影响涉及中国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各个方面;“强烈”则是说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审查制度以及其他WTO的监督机制将使中国政府面临一种前所未有的强大的推进法治的外在动力。
当前,人类的交往行为已经渐渐地跨越了固有的国界,在政治上出现了世界性对话,在经济上产生了全球性贸易,在文化上导致了跨国性交流。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人类经济交往全球化的产物,是这一趋势的推动结果。它同一切具有国际性的法律一样,正在改变着人们对法律的固有观念。我们知道:WTO涵盖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庞杂博深、灵活务实的体系包容了来自不同国度、不同法域的法律理念、深厚的法律底蕴和较强的法律意识,法律已不仅是某一国家意志的表达,而且也是国际社会各成员之间相互利益和各自需求的协调。因此,入世对中国直接产生影响的将是法律的重新构建。
在这种背景下,加入WTO将会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许多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明显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要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法规,需要借加入WTO的契机,进行新的审视与诠释,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建立、修改、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问题是,从文化解释学和法律人类学的观点看,法律是种较为复杂的文化现象,它绝不是、也不应当是来源于人们主观的想象和单纯的理性建构,不是也不可能是离开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精神结构,法律更多的必须是来源于生活,来源于社会,来源于生活在特定世界里的人们的经验,用人类学家的话来说,给定我们所信仰的东西,决定了我们必须如何作为;而给定了我们的行为方式,又决定了我们必须信仰什么。人类学家吉尔茨就把法律看成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他认为,在每个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地方,必然存在一些“具有一种强有力的、独特的、对我们来说甚至是怪异的关于“世界存在方式”的语境观念。人类学家反复提醒我们“要拯救那些独特的文化与生活方式,使之幸免于激烈的全球西方化的破坏。借助于其烂漫的感召力及其引人注目的科学宗旨,反对席卷全球的西方模式。反省我们自己的文化模式,从而瓦解人们的常识,促使我们重新检讨大家想当然的一些想法”如果我们按法人类学的这些观点分析,每一种文化都有独一无二的历史,“想建立一个适用于任何地方的任何事例,并能解释它的过去与预测未来的概括性都是徒劳的”,法人类学努力的方向就是要力图破除种族中心主义和理性主义、普适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运用人类学的知识,放在云南少数民族这一具体时空的法律语境里,我们就得注意考虑一些有可能影响云南民族法制建设的差异因素:比如复杂、恶劣的地理环境;虚幻的“神灵”世界;政教合一的社会结构;简单、落后的经济状况;倾斜的社会、政治制度;独特的人格构成等等。
如此,法律是一种规则,它存在于制度之中,体现于全人类共识的一种规范,它表现为一种法典,或者一种专业化、职业化的程序,然而,法律也是一种深植于民族和社会之种的一种“活”的规则,它是来自于社会的一种民众意志的表达及生活方式。在全球WTO统一规则的要求下,云南多民族地区的法制该如何接受这种挑战?它作何种回应?它的出路何在?我国多民族的法制建设如何进行改革?如何与国际接轨?在多元化的法律语境中,民间法、习惯法的地位和价值如何?如何保障人类形成一个基本的“法律共同体”?什么是“最低限度”的“适当”的法?就是一个非常现实、非常突出的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全方位、多视角、深层次的审视和思考。
田成有
加入WTO是中国近百年来对外开放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事件。WTO对中国最深刻的影响在于它推进了中国的法治进程。概括起来,这种影响就是“深刻、全面、强烈”。“深刻”在于WTO将影响中国的法律制度,推动政府行为走向法制化;“全面”是指WTO的影响涉及中国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各个方面;“强烈”则是说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审查制度以及其他WTO的监督机制将使中国政府面临一种前所未有的强大的推进法治的外在动力。
当前,人类的交往行为已经渐渐地跨越了固有的国界,在政治上出现了世界性对话,在经济上产生了全球性贸易,在文化上导致了跨国性交流。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人类经济交往全球化的产物,是这一趋势的推动结果。它同一切具有国际性的法律一样,正在改变着人们对法律的固有观念。我们知道:WTO涵盖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庞杂博深、灵活务实的体系包容了来自不同国度、不同法域的法律理念、深厚的法律底蕴和较强的法律意识,法律已不仅是某一国家意志的表达,而且也是国际社会各成员之间相互利益和各自需求的协调。因此,入世对中国直接产生影响的将是法律的重新构建。
在这种背景下,加入WTO将会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许多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明显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要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法规,需要借加入WTO的契机,进行新的审视与诠释,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建立、修改、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问题是,从文化解释学和法律人类学的观点看,法律是种较为复杂的文化现象,它绝不是、也不应当是来源于人们主观的想象和单纯的理性建构,不是也不可能是离开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精神结构,法律更多的必须是来源于生活,来源于社会,来源于生活在特定世界里的人们的经验,用人类学家的话来说,给定我们所信仰的东西,决定了我们必须如何作为;而给定了我们的行为方式,又决定了我们必须信仰什么。人类学家吉尔茨就把法律看成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他认为,在每个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地方,必然存在一些“具有一种强有力的、独特的、对我们来说甚至是怪异的关于“世界存在方式”的语境观念。人类学家反复提醒我们“要拯救那些独特的文化与生活方式,使之幸免于激烈的全球西方化的破坏。借助于其烂漫的感召力及其引人注目的科学宗旨,反对席卷全球的西方模式。反省我们自己的文化模式,从而瓦解人们的常识,促使我们重新检讨大家想当然的一些想法”如果我们按法人类学的这些观点分析,每一种文化都有独一无二的历史,“想建立一个适用于任何地方的任何事例,并能解释它的过去与预测未来的概括性都是徒劳的”,法人类学努力的方向就是要力图破除种族中心主义和理性主义、普适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运用人类学的知识,放在云南少数民族这一具体时空的法律语境里,我们就得注意考虑一些有可能影响云南民族法制建设的差异因素:比如复杂、恶劣的地理环境;虚幻的“神灵”世界;政教合一的社会结构;简单、落后的经济状况;倾斜的社会、政治制度;独特的人格构成等等。
如此,法律是一种规则,它存在于制度之中,体现于全人类共识的一种规范,它表现为一种法典,或者一种专业化、职业化的程序,然而,法律也是一种深植于民族和社会之种的一种“活”的规则,它是来自于社会的一种民众意志的表达及生活方式。在全球WTO统一规则的要求下,云南多民族地区的法制该如何接受这种挑战?它作何种回应?它的出路何在?我国多民族的法制建设如何进行改革?如何与国际接轨?在多元化的法律语境中,民间法、习惯法的地位和价值如何?如何保障人类形成一个基本的“法律共同体”?什么是“最低限度”的“适当”的法?就是一个非常现实、非常突出的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全方位、多视角、深层次的审视和思考。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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