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jrilh 发表于 2009-2-7 17:18:40

环境权架构的现实可能性

  公民和其他环境法主体的权利要求不仅来自国内层面,而且国际人权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也有力地支援了这种呼声。
    一国际层面
    由于环境权内容的广泛性,使它在性质上与人权紧密相关。国际人权法的很多内容都体现了环境权的部分内容。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宣称: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尽管这不是环境权的内容,但是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是实现其生命、人身安全的条件之一,对生命等人身权益的保障必然会在手段方面考虑确认公民的环境权,例如,印度公民环境权的很多内容就是与生命权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结合而得以进入其原有的法律体系。1除了这一国际人权法的软法文件之外,国际人权两公约也对公民的环境权益给予了充分关注。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各自的第一条第二款以完全相同的措辞规定:
    所有人民得为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尽管这一规定的主旨在于强调各国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的要求则不单单是国际法主体的国际义务,2而且也是国家的责任,因为适宜的环境和稳定的生态是所有人民基本的生存条件。另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则直接提及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项:
    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笔者注)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
    ……
    (乙)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
    ……
    国际社会对各国人权状况的关注无疑会促进各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变革,将环境权的内容不断上升为法律权利予以保护。除了国际人权法对促成各国法律确认环境权之外,架构环境权的国际压力主要还是来自国际环境法领域,有大量的国际环境法文件阐述和规定了公民环境权的许多内容,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原则一宣称:
    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1986年《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宪章》(AfricaCharteronHumanandPeople’sRights)第24条:
    所有人民应该享有能够适合他们发展的一般的令人满意的环境的权利。
    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的序言也以基本相同的方式重申了这一点:
    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
    1989年关于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海牙宣言》在序言认为:
    生存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保障这一权利是世界所有国家的首要任务。…由于问题范围的全球性,就只有在全球的层面采取措施。鉴于所设风险的性质,寻求的解决方案不仅包括保护生态系统的基本任务,还包括有尊严地生活在全球性的可供生存的环境中的权利,现在与将来世代国家接下来的任务就是保护大气的质量。
    1990年《环境权利与义务欧洲宪章》的原则一规定:
    任何人都有权利享有保障其一般健康和福利的充足环境。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原则一规定:
    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一些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关于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建议稿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87年经济合作组织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第一条规定:
    全人类有能够为了其健康和福利而享有充足的环境的基本权利。
    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原则1.3b规定:
    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
    1992年《关于水与可持续发展都柏林声明》原则四宣称:
    水在其各种竞争性用途中具有经济价值,应该把它看作经济物品。在这一原则之下,以可以承受的价格确认人类首先有清洁水和卫生的基本权利是至观重要的。
    1995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起草的《环境与发展国际公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
    缔约方努力逐渐全部实现任何人对环境的权利以及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严的足够的发展水平。
    ……
    所有人,不需要被要求证明有某种利益,有权查询、接受并散发关于对环境有或可能有有害影响的活动或措施的信息并有权参与相关的决策过程。
    所有人有权有效使用司法与行政程序,包括为实现本公约规定的权利而使用救济与补偿程序。
    1994年塞拉俱乐部法律行动基金(SieraClubLegalDefenseFund)起草的《人权与环境原则宣言草案》则对环境权的许多内容进行了更加详细的阐述:
    原则二所有人有权享有安全、健康和生态友好的环境。这一权利与包括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的人权是普遍、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原则三所有人在影响环境的行动与决策中应该免于任何形式的歧视。
    原则五所有人有权免于污染、环境退化和在国家内、跨国和国家外的对环境有有害影响的和威胁生命、健康、生计、福利或可持续发展的活动的影响。
    原则六所有人有权保护并保存空气、土壤、水、海洋冰川、动植物和对于维持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的必要过程与地区。
    原则七所有人有权获得免于环境危害的最高的可达到的健康标准。
    原则八所有人有权获得对其福利充足的安全、健康的食物和水。
    原则九所有人有权获得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原则十所有人有权在安全、健康和生态友好的环境中获得充足住房、土地使用期限和生活条件。
    国际环境法和与环境有关的国际人权法对国内公民环境权影响最大是欧洲,环境权概念就是个人在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中提出的。3但是,无论是共同体条约还是欧洲人权公约都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然而,在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生命权、财产权等权利形态中却可以归纳出环境权。4而欧洲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许多判例则体现了这种权利推定的方法,共同体条约仅规定了对欧共体机构和成员国政府具有直接约束力的禁止国籍歧视、男女平等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此基础上,欧洲法院以判例法的形式又逐步确立了一些其他公民基本权利,5例如尊重人类尊严、有效的法律请求权(righttoeffectivelegalrepresentation)等就间接体现了环境权的内容。6
    中国已经签署了人权两公约,7但是中国1982年《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条约在国内实施的具体形式,可是从中国政府的单方片面(unilateraldeclaration)声明中可以得到说明。1990年4月27日,中国政府代表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中国政府提交的关于执行《禁止酷刑公约》报告时,针对部分委员的提问回答说:
    “根据中国的法律制度,有关的国际条约一经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并对中国生效后,中国政府就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再为此另行制定国内法进行转换,也就是说《酷刑公约》已在中国直接生效,公约所定义的酷刑行为在中国法律中均受到严厉禁止。”8
    中国政府代表的这一声明可以看作是单边法律行为(unilateralact),这种单方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成立、变更和消灭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效果,9因而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中国在实施国际条约的方式上的基本立场的最权威和最可信赖的证明。10那么中国就负有通过各种方式实现人权两公约的国际法上的义务。另外,在与环境权有关的国际法的国际执行方面,国际人权法的国际监督机制或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的个人和集体上诉机制都有助于环境权得到国内法的确认与保障。11
    二国内层面
    虽然权利要求最终要依赖法律的确认,但是从社会学意义上,它却是权利要求者通过自身的争取而获得的,印度学者诺曼尼就认为,印度公民的环境权并非由上层所授予,而是由底层实践者争取而获得的。12严峻的环境问题是引起环境法变革的直接而有效的推动力量,上世纪70年代,日本除《矿业法》第109条、《大气污染防止法》第25条和《水质污染防止法》第19条规定了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外,大多数环境侵权损害的求偿还要依据日本《民法典》第709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对因之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根据日本的民事诉讼程序要证明排污中的故意或过失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这一时期日本的大量判例对过错要件进行了宽松的解释。13例如在著名的四日市判决中:
    法院虽然考虑到事业的公共性、企业遵守了排放标准等因素,但仍然在认为只要已给人的生命、身体带来损害,就是企业在选址、作业方面超过了忍受限度,因而在存在违法性的同时,认为企业有在工厂建设之际事先研究煤烟排放量、气候条件等,选址不给居民带来健康损害的义务;在作业开始后仍有注意这些事项的义务,却怠慢了这些义务,因而不能不说企业在选址、作业两个方面均存在过失,从而认定了企业方面侵权行为的成立.14
    中国《民法通则》(1986年)第124条规定了排污者承担民事责任要以违法性为要件,而《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41条的规定又被认为是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依据,但是,前者的法律效力高于后者,15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前提下,对违法性的认定采取了宽松的方法。16这也有力地影响了相关立法的发展,中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的草案建议稿就以基本法的形式确认了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17
    尽管环境侵权法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权和人格权,但是权利侵害迫切需要救济的社会现实引起的立法原则和司法理念的嬗变也适于环境权的确认。例如,日本宪法和环境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的内容,但是在涉及环境问题的诉讼中,既有否定环境权的判决,也有虽然不从正面肯定却实质加以保护的判决,这说明环境权确立的步伐的确是在向前迈进着。18
    像美国这样的判例法国家,为了有效保障公民环境权益,联邦各级法院对对联邦宪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扩大化的解释,从而以判例的形式确认了环境权的部分内容。例如,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不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生命、自由、财产。私有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不得充作公用。”这一修正案被称为“财产剥夺条款”或“剥夺条款”(TakingClause),适用于联邦政府,而美国最高法院依据该修正案作出的判决就实质保障了公民的环境权。194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政府噪声污染案,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美国军用飞机连续超低空飞行所产生的噪音对原告养鸡业造成的损害,构成联邦政府事实上的“财产剥夺”,这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财产剥夺”条款。19对这一条款的巧妙运用实际保障了公民用来预防其人身和财产遭到损害的对安宁的声环境享有的权利。这样的例子还有对“宗教自由条款”的运用,1982年加州北区联邦地方法院在西北印第安人墓地保护协会诉彼得森案(NorthwestIndianCemeteryProtectiveAssociationv.Peterson,552F.Supp.951)判决中对国家森林署发布强制令,禁止其在六河国家森林保护区内修建伐木道,因为森林署的这一计划会损害保护区内印第安部落用语朝圣活动的一些圣地的原始状态,这违反了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宗教自由条款”。20这实质上保护印第安人对这一地区的良好自然生态环境享有的权利。现在美国联邦宪法和一些州的宪法实际已经对环境权给予了有限确认。21这都有力地说明,随着环境问题的恶化或公民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权利要求呼声的高涨,国内法律体系和司法理念的变化能够逐步确认环境权的内容。
    【注释】
  1Md.ZafarMahfoozNomani,TheHumanRighttoEnvironmentinIndia:LegalPreceptsandJudicialDoctrinesinCriticalPerspective,inAsiapacificJournalofEnvironmentallaw.Vo15,Issue2.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四十七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有损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受和利用他们的天然财富与资源的固有权利。”另外,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1规定:“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2规定:“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第1项规定:“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的主权权利,因而可否取得遗传资源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政府,并依照国家法律行使。”
3参见蔡守秋主编:《环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版,第32页;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229页。
4高家伟著:《欧洲环境法》,工商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119页。
5ChristianCalliess,TheRighttoaHealthyEnvironmentalinEuropeanUnion,inTheRighttoaHealthyEnvironmentalinEuropeanUnion:ReportofaWorkingGroupestablishedbytheEuropeanEnvironmentalLawAssociation,1996.
6印度一些法院在有关判决中认为,没有冲水设备的肮脏厕所环境是对人类尊严的侵犯。SeeMd.ZafarMahfoozNomani,TheHumanRighttoEnvironmentinIndia:LegalPreceptsandJudicialDoctrinesinCriticalPerspective,inAsiapacificJournalofEnvironmentallaw.Vo15,Issue2.
7中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8《人民日报》(海外版),1991年11月16日,第四版。
9李浩培著:《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117页。
10LiZhaojie,“TheEffectofTreatiesi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SIANY.I.L.,Vol.4,1995,p.197.转引自龚刃韧:《关于国际人权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载夏勇编:《公法》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283页。
11CarolineDommen,ClaimingEnvironmentalRights:SomePossibilitiesOfferedbytheUnitedNations’HumanRightsMechanisms,inGeorgetown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Review,VolumeⅪIssue1,1998.
12Md.ZafarMahfoozNomani,TheHumanRighttoEnvironmentinIndia:LegalPreceptsandJudicialDoctrinesinCriticalPerspective,inAsiapacificJournalofEnvironmentallaw.Vo15,Issue2.
13原田尚颜著:《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21—25页。
14日本津地方法院1972年7月24日的判决,载《判例时报》672号,第30页。
15《民法通则》由全国人大制定,而《环境保护法》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在此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16曹明德著:《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153—154页。
17民法典草案的建议稿的侵权行为编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排污者承担民事责任。”参见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18]大须贺明著:《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194页。
19王曦著:《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168—169页。
20王曦著:《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172页。
21王曦著:《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104—108页、第161—164页。【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经济法->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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