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法律的中国足协之二:你走你的路
足球遇到法律之后是仇人见面分外眼红,还是有一种“可找到亲人了”的感觉呢?都没有。大家企盼的碰撞并没有发生,本期待着爱因斯坦和牛顿能有一番对话,可结果却成了关公战秦琼——谁也没理谁。足协不要法律。不论是国家的法律还是他自己制定的章程,都不用。
足协在日常工作中的违法其实已有不少,比如剥夺记者的采访资格,无故不给一个经常批评足协的报纸采访世界杯的采访证,看大俱乐部的脸色随便处罚裁判等等。最近的“渝沈假球案”的处罚结果一出,大家又是摸不着头脑。这件事没有被定性为消极比赛或假球,而是依据足协纪律规定中最近似的条文,对两队延迟六分钟开始比赛进行了处罚。那么按照足协制定的《中国足球协会足球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试行)》,第五节第19条的规定(第十九条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不按规定时间和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弃权,判定以0:3的比分负于对方,并给予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警告;3、停赛半年;4、罚款10万元。前款各项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处以罚款最多只能十万元,那多罚的三十万是为什么呢?据足协官员讲,是因为性质特别恶劣。特别恶劣可以将十九条中的其他惩罚办法一起使用,停赛半年比三十万罚款更能打击“特别恶劣”吧,为什么不用呢?哦,停赛了,俱乐部肯定不干,足协将此事从上个千年拖到这个千年就是要维持“安定”的局面呀,俱乐部再闹事可受不了,于是想了个看似从重从严(很遗憾,怎么也算不上从快了)的办法了事。可那白纸黑字的处罚办法是你自己定的呀,怎么说不算就不算了,这叫“依法治球”吗,这也太“人治”了吧?(这种人简直没治了。)
要平民愤也要讲个道理,就算你罚它一千万,冷静的球迷也不会为你叫好,因为这种无视法律法规的做法决不能成为中国足球改革的方向,何况这是借重罚之名行轻罚之实。俱乐部才不在乎那四十万呢,它不正常比赛的目的就是留在甲A,如果真是一场贿赂比赛的话,那么几百万都花了,还在乎四十万吗?四十万买个甲A不是很便宜吗?这种生意经的确值得在甲A各队中“推广”。
有的时候你都会奇怪,堂堂大国足协怎会对法律规章视而不见,法盲至此尔!仔细琢磨之后,也许你会有一些领悟。法律,不就是一种规则吗,没有什么事可以离开规则。但规则并不等同于法律,如果有的事不需要法律,说明它有另一套规则。足球界就一定存在着另一套规则,虽然我们不是“业内人士”,但我们也可以下这样的判断。有的事你不用深入其中也能窥其一二,就像看到元宵浮上锅来就知道里面的馅已经熟了一样。足球界中的规则是他们的“行规”,他们并不忌讳这个字眼。当年贾秀全捅出“隋波事件”后,就被某些人在报纸上斥为不懂“行规”。
我们可以通过去年孙继海转会纠纷一事对所谓“行规”管测一番:
孙继海原为大连万达队球员,1998年转会至英格兰足协下之水晶宫队。1999年由于大连队成绩不佳,该队与水晶宫队协议将孙继海转回。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之规定,孙应属于涉外转会。《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三章“涉外转会” 第39条明确规定:
a、吸收转入的球员须在每年7月20日24点前上报队员名单;
b、必须参加并通过中国足协组织的体能测验;
c、待中国足协收到球员所属国家或地区协会开具的国际转会证明72小时之后,该球员方可参加比赛;
d、在7月20日外籍球员转会截止时间后,不得再补报更换;
e、国际转会证明由中国足协在收到俱乐部的报表后,向有关国家足协索要,国际转会证明为传真件时,球员可以获得临时比赛资格,只有收到正式文件时,才具有正式比赛资格;
f、吸收转入的球员需与转出的俱乐部签订协议书;
g、协议书须报中国足球协会核准;
h、转入的球员应与转入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英国足总於1999年7月27日为孙继海开具转会证明,孙继海回到大连队后参加了1999年7月29日16:30开始的大连万达实德队同深圳平安队的全国足球甲A联赛。根据上述条款c项,深圳平安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提出质疑,并由深圳国浩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律深公字/HW/99-0817号),要求中国足协依据有关规定判定那场比赛万达队0比3告负。这对于平安队来说至关重要,因为那时该队正面临着降级的危险。中国足协在给平安队的复函中毫无道理地说孙继海具备上场资格(复函称:“孙继海于8月1日参加全国足球甲A联赛,符合资格”),不接受平安队的申诉。这个结果倒是不出人意料,因为中国足协是不愿意得罪大连万达俱乐部的。它代表着中国的足球城,它有市政府作后盾,它可以给足协大价钱以获得1997年十强赛的主办权,也曾因为它的董事长一怒,一个小裁判就被停赛至今再未出现。而深圳平安却是个小俱乐部,年年为保级而挣扎,足协得罪它一次倒还可以。
谁想此时平安队摆出了一付不依不饶的架势,它的董事长说:“足协一天不作出合理合法的裁决,平安就一天不会罢休,俱乐部方面会就此事一周向足协质询一次。”“平安要为中国足球走向法制化起促进作用。”但是没过多久,平安队却再不提此事,好像一切都满意的解决了似的;同时有传闻出现,说足协允诺平安当年不降级。平安方面承认足协官员有过类似的表述,但他们把这样的话当作是对平安队的鼓励。可是的的确确没人再说此事,平安队也当然没有降级。中国足球最终还是没有被向“法制化”促进一步,足球与法律又是相见不相识,擦肩而过了。
纠纷解决了,没有用国家法律和足协规定,“行规”让中国足球继续“有序”的进行,法律最终被行规抵制了出来。我们当然无从知道事情到底怎样得以解决,但我们从事件本身也许可以总结出一些起了作用的规则:
1.大俱乐部是不能得罪的;小俱乐部可以适当的欺负。
2.一个球队因为利益受损而不肯罢休时,足协可以用允诺或实际行动在联赛上予以“适当倾斜”。(其实足协根本用不着实际行动,允诺一出,有关各方当然会密切配合。所以这种所谓允诺,或说成“鼓励”,根本不该从足协官员嘴里说出。)
3.一旦足协根据“行规”作出了利益平衡,请大家不要再多说话。要相信足协的决定是“公正合理”的,谁把事闹大谁就将被圈内人所唾弃,陈亦明教练早就说过:“尽在不言中。”你还说什么?
尽管足协迁就着行规,尽管足协被行规淹没而不能自拔,我们还是应该相信足协是不愿有这些所谓行规存在的,因为就是这些“圈内规矩”让中国足协权威日下,尊严扫地。足协长期无视法律章程,一味地搞“利益平衡”,到现在自己是忙得不亦乐乎,按下葫芦起来瓢,只好拆了东墙补西墙。哎,都是“规矩”惹的祸。
在现在的体制之下,欲使中国足协跳出这已经腐朽不堪的破网是难上加难。眼下亟待进行触动筋骨的体制变革,切断足协与各俱乐部和联赛经营之间的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使足协重新成为有尊严和有信用的领导者,成为中立的裁判者。这使们又想起了前一段时间很热门的那个词:职业联盟。
现在的联赛中,组织者是足协,经营者是足协加上各俱乐部。足协要不停的和俱乐部协商有关利益分配问题,这明显有损与足协的权威性和中立性。成立职业联盟,使之成为联赛经营者的联合体。足协退出经营,作为组织者只同职业联盟,而非一个个的俱乐部,商讨有关利润分配问题。足协在大部分时间里工作是: 联赛规则的制定和纠纷的仲裁,纠正联赛中的非法违规行为,努力搞好各级男女国家队建设,普及足球运动等事务。那时联赛中或职业联盟中再出现类似现在的“行规”,作为职业联盟上位的机构——中国足协,完全有可能、有权威用法律和足协的规章进行纠正。
中国足协抛弃了“行规”的桎梏,必然擎起法治之剑。足球与法律不能在各走各的路,也许职业联盟就是他们的引荐人,或者还有其他更好的办法。但这二者绝不可再隔绝,不走上法治之路,我们实在无法将中国足球进行到底。
也许相见恨晚,但一切还来得及。
<br【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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