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米兰达忠告”说开来
一、“米兰达忠告”在一些美国“大片”中,经常能见到这样一组镜头警察抓到疑犯后,一边忙着搜枪,戴手铐,嘴里一边念念有词:“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有可能在审判中作用不利于你的证据;你有会见律师的权利,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这就是刑事诉讼中,著名的“米兰达忠告”。它的作用在于使被讯问人在接受警方讯问之前,明白自己所享有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所规定的权利,即:①任何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作自证其罪的供词;②任何案件中,任何人都有权聘请法律顾问并得到法律帮助;③如果被询问人没有明白地放弃上述权利,警察在讯问中所取得的供词就不能采作证据。
《米兰达忠告》的完整内容应包括以下六条:
1) 被讯问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可以什么都不说或不回答任何问题;
2) 倘若被讯问人放弃沉默权,那末被讯问人所叙述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用作对被询问人不利的证据;
3) 被讯问人有同律师谈话的权利,并且有权请律师在自己受讯时到场;
4) 如果被讯问人愿意请律师但又无力聘请的话,那末警察应当在讯问前替被讯问人指定一名律师;
5) 如果被讯问人当时愿意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那么他仍有权在此后任何时刻停止回答问题,直至征求了其律师的意见;
6) 被讯问人在已知自己享有上述权利的前提下,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弃权声明可以书面形式或用口头笔录形式作成,但必须有弃权人本人签名,才能生效.
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充分保护被讯问人人权(主要是沉默权、受到法律帮助的权利)的刑事诉讼法规则。那么,为什么它要贯以“米兰达忠告”的名称呢?这要从著名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法院案”说起。
二、“毒树之果”
米兰达是美国一名23岁有前科的年轻人,1963年在一起强奸案发生后被亚利桑利州费利克斯城警察局逮捕。在警察局,米兰达供述犯有绑架和强奸行为。在亚利桑那州刑事案件法院对米兰达案进行审判时,警察承认在对被告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有权请辨护律师,也没有请辩护律师到场。在法院给米兰达指定的辨护律师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审判仍作出同意米兰达的供述可以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的裁决。据此,陪审团作出了米兰达有罪的评议,法院以米兰达同时犯有绑架和强奸罪合并苛以30年有期刑。米兰达向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上诉败诉后,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要求调卷的请求,为最高法院所采纳。1966年6月13日,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厄尔·沃伦宣布以5比4的票数推翻对米兰达的原判决,理由为:警察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向其告知其应有的权利,也即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被讯问人的权利,其所获得的口供不得用作证据。
该判例首次明确地规定了执法人员对被讯问人进行审讯前应告知其享有的权利的内容——“米兰达忠告”。在这个程序中体现的原则也便是著名的“米兰达规则”,执法人员违反“米兰达规则”而获得的口供,便成为“毒树之果”。故名思义,执法人员的违法审讯行为就是“毒树”,而此时被讯问人的供述就是“毒树之果”。这样称呼它正是“米兰规则”两面性的鲜明体现。
“米兰达规则”的最大优点是通过保护被告人的沉默权和受法律帮助的权利,而充分保护被讯问人的权利,并使刑事诉讼中疑犯和控方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这是人类反封建斗争的重要成果。我们知道,在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讼程序下,被追诉者的口供被认为是最好的证据,称为“证据之王”。这必然导致,刑讯的滥用和冤假错案的泛滥,即使在包青天的大堂中也会不时传出“来呀,大刑侍候”的吼声。“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成为纠问式下法官的杀手锏。因为他们把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看成只有一个:惩罚犯罪,在他们眼中,被追诉者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只是审判的对象。?随着文艺复兴和资本主义革命的兴起,人权思想风靡欧洲,基于防止刑讯逼供,充分保护被讯问人人权的思想,沉默权规则应远而生,1688年关于告知沉默权规则已在英国站稳了脚跟。1789年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也将其吸收其中。随后,一贯奉行纠问式审讯方式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陆续吸收了此规则。日本、法国、德国均已在自己《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类似米兰达规则的内容。最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即我们常说的《人权公约》吸纳了它,使这项反对自我归罪特权原则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确立。这是人类司法走向文明民主的历史必然,是人权观念的硕果。而且实践证明,在沉默权保护下的被告人的认罪率很高,在日本,达到92.3%,即使在美国也高达90%,当然这不能排除辨诉交易的功劳。
但是米兰达规则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大量证供因为它而成为“毒树之果”,从而让很多罪犯特别是狡猾又有钱的罪犯逃脱法律制裁。辛克利刺杀里根案件便是集中之一。
三、“一个精神病患者”?
1987年3月30日下午,美国首都华盛顿响起了震惊世界的枪声——一个名叫约翰·辛克利的青年男子开枪打伤了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辛克利当场被联邦特工所逮捕。为了保证这名疑犯服法,警察、监狱官、特工人员先后4次向他作了“米兰达忠告”,并详细到了无以附加的地步,以防止“毒树之果”的出现。辛克利在每次听完忠告后,均表示要与其父的律师联系。这样审讯工作不得不停下来。就在特工与律师紧张联系的同时,另一些特工人员依据“米达兰规则”的例外对辛克利进行了一些“个人背景情况”的讯问。通过这些问题,人们可以得知辛克利精神完全正常。他此次行为只有一个目的——“想出名”,他想以此引起他一直暗恋的女孩的注意进而博得其芳心。
正像人们担心的那样,辛克利的律师出示的鉴定结果证明他是“一个精神病患者”,与控方证据针锋相对。此时,“毒树之果”发威了。由于用来证明辛克利精神正常的证据是在其第一次接触律师之前得到的,所以这些证据不能成立!最后,里根总统的这一枪算是白挨了,因为开枪的是“一个精神病患者”。
事实上,“米兰达规则”使许多辛克利逃脱了罪责,也为刑事侦查增添了巨大困难。面对一句话不说,只要求见自己律师的疑犯,审讯人员所能做的恐怕只有焦急的等待。
四、“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大家都知道,我们的刑事政策中有一项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其中,“抗拒从严”是明显与“米兰达规则”中保持沉默权的内容相矛盾的。“保持沉默”往往被看作“抗拒”,如果“抗拒从严”那么便意味着“不能沉默,必须老实交待代”。想一想,电视剧中,侦查人员审讯时疑犯时是不是总是说:“你老实交待吧,你干了什么你自己最清楚”,“为什么不别人,偏偏抓你呢?因为你是罪犯!”“你做的一切我们早就知道了.你考虑考虑,不说对你没有好处.”这些话语使被讯问人除了“老实交待”别无它路。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文明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得定罪判刑;没有口供,其他证据充分确定,也可以定罪处罚(第四十六条),但是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口供主义仍然盛行,对被追诉者实际上仍是实行有罪推定,他们往往承担了自证其罪的义务。目前,我国已加入了《世界人权公约》,这样在沉默权问题上的立场,我国刑诉法与该公约完全违悖,也就是说与国际大潮流相违悖。
在审理“大富豪”张子强的案件中,曾经有如下对话:
“我不想回答你们的问题,我可以不可以保护沉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应当如实回答,你只能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我要先见我的律师!”
“我国刑诉法规定:公诉案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委托辨护人,现在是侦查阶段”。
诚然这些规定,在促使“大富豪”案件尽快侦破中立下了汗马功劳,但这里的问题还是令人深思。
当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的许多规定还是符合当今刑事诉讼程序要求的。如向当事人告知其权利,为无力聘请律师又表示需要律师的人,以及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指定律师(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我国也不一定要照搬即使在西方也颇有争议的“米兰达规则”的原内容,但出于“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定罪和判刑,保障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的目的,并顺应国际潮流,我们还具有必要引进“反对自我归案原则”的。这样,刑法这柄双刃剑才能发挥它的最大功效。
参考文献:
① 何家弘,《毒树之果》,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② 程宗璋,《论如实际陈述义各与反对自我归罪原则》,长沙:湖南大学学报(社科版),1993、3P65-P73。
③ 曾庆敏主编:《法学大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6,P636。
④ 陈完中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P360。
⑤ 熊秋红著《刑事辩护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⑥ 董乐山著《美国的罚与罪》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⑦《光明日报》:《“大富豪”案件侦破始末》,1999.12-2000.1。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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