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欣sbp 发表于 2009-2-8 21:37:08

论先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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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先占原则 1
    本文所要进行的是一种与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律评论》中作出的事业相似的努
    力。这种努力的性质并非寻求改善现存制度的最佳设计方案,而是挖掘现存事物
    中包含着的合理性。这不应被视为在建造将简单事物复杂化的学术迷宫,相反,
    本文试图表明:一种清晰的揭示现存制度的基础的分析有可能使人们对法的根据
    、对理性同历史的关系、对人性的可能性和边界获得一种更透彻的理解。
    作为本文论题的先占原则,是指先占人以支配和管领之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
    物从而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作为被古罗马法、日尔曼法和现代大陆法系
    国家普遍采用的关于无主物所有权之原始取得的基本原则,先占原则本应受到基
    于反思理性的深入考量。遗憾的是除了经典思想家们之外,其它的论文大多停留
    在浮惑不根的争论之中。这些论文过于注重技术性问题(如动产和不动产的先占
    问题),偏爱在不同结论中作出自己的任性选择,却疏于考虑各种意见后面的根
    据,因而摇摆与各国法典条文之间变成一种毫无智性的条文列举。本文试图以一
    种理性的立场重新考虑先占原则的基本问题。本文所说的理性不仅意味着纯粹的
    思辩理性,由于法学从根本上说是实践(不等于应用)学科,因而它必定包含着
    一种实践性的与可变物周旋的智虑;另外其结论还有待直觉和常识的参与和辩驳
    。学术无非就是更深刻的回到常识的努力。因此,这里的【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民商法->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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