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清理、法规汇编情况
法规清理、法规汇编情况徐志群
一、法规清理
(一)法规清理的概念
法规清理是指对现行的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地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从而确定有效的法律规范和应予修改完善的法律规范,明确废止已被新法代替或者与新的法律规范、国家政策不相适应的旧法,宣布已经失效的旧法的立法活动。
(二)法规清理的情况
1.目前我国的法规清理种类和方式:
目前我国的法规清理工作的种类主要有两种,即对法律规范的所有内容进行清理的全面清理和对法律规范的部分内容进行清理的专项清理。
无论是哪种清理,清理的工作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是及时的个别的清理。即在制定新法之前对相关内容的旧法予以清理。在制定出的新法律规范中,对现行有效的规定予以体现,对需要修改的规定予以修改;同时,补充新的规定,明确废止已不适用的旧法或旧法的部分章节。
二是间隔一段时间的集中清理。即间隔一段时间由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对现行的法律规范进行集中式的清理。
建国以来,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对行政法规先后进行过四次集中的全面清理。即:1955年进行的法规清理,1983年10月至1987年进行的法规规章全面清理,1990年至1994年进行的行政法规清理和目前正在进行的行政法规清理。集中的专项清理工作主要有:1988年进行的涉外法规规章专项清理和2000年开展的行政审批专项清理、WTO专项清理等。
(三)法规清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的工作方向
目前我国法规清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及时。一是制定新法时及时地废止或修改旧法做的不够。主要表现在:某一新法的内容已完全代替了旧法,但在新法中不明令旧法废止;先后制定的几个新法的内容共同代替了旧法,每一个新法都不能单独代替旧法而明令废止旧法,但待旧法被几个新法完全代替后,也没有明确予以废止;二是宣布失效不及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处于不断变化中,新的政策不断出台,自行失效的法律规范随时都有,如果不及时宣布那些调整对象消失、适用期限已过,已经过时的旧法律失效,执法机关和公民很难了解法律的效力状况,势必造成执行上的困难,也增加了司法工作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今后我们的法规清理工作应当:
(1)及时地以法废法。尽管有些国家确立法律适用的终止效力可以采取默示废止的方式,即不以明文规定废止旧法,而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新法与旧法规定相冲突,实际废止旧法的效力。但我国不采用这种司法审查的方式,因而应当明确地及时地以法废法。一是制定新法时,及时废止旧法;二是做好政策与法律的衔接工作。在出台新的政策后,明确以法律的形式宣布旧的法律法规失效。
(2)法规清理工作应当日常化。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及时提出法律规范的清理要求,同时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提出法规清理的建议。专门的法规清理工作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的年底或者第二年的年初根据当年法律规范的制定情况以往的法规。
二、法规汇编
(一)法规汇编的概念
法规汇编是指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按照一定顺序或者分类汇编成册的公开出版物。
(二)法规汇编的种类。
我国的法规汇编按内容范围大致分为以下二类:
1.综合性法规汇编:即将一定时间范围内发布的各种不同效力等级的法规集中汇编成一册,按时定期出版的法规汇编。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年度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按月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
2.分类的法规汇编:即将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某一类的法规收集成册的法规汇编。它包括:
(1)根据立法体制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分别编成的法规汇编。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仅收录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2)根据法律规范的效力状况编成的现行有效法规汇编。一是根据集中式法规清理的结果,不定期地出版的现行法规汇编,如:国务院法制局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汇编》。二是出版活页式法规汇编,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辑出版的活页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3)根据法规内容和编者意图,综合某一方面不同效力等级的法规编成的专业性法规汇编。如:国务院法制局编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国务院各部门编辑的与本部门工作职责有关的专业性法规汇编等。
(三)法规汇编的编辑管理情况
根据《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我国编辑法规汇编,必须遵守下列分工:
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编辑:行政法规汇编由国务院法制局编辑;军事法规汇编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编辑;部门规章汇编由国务院各部门依照该部门职责范围编辑;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综合性法规汇编;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可以编辑有关军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令汇编;国务院各部门可以依照本部门职责范围编辑专业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汇编。
根据工作、学习、教学、研究需要,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编印法规汇集,但只能供内部使用,需要正式出版的,应当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个人不能编辑法规汇编。
(四)法规汇编编辑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
1、正式版本的法规汇编编辑工作要加强。
目前我国编辑出版的正式版本的法规汇编大多数不能及时反映某一具体法规的修订、增补和现行效力状况以及我国立法的整体状况。为了更好地促进法律的普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方便公民查阅、使用法规汇编,我们应当根据使用要求,编辑多种形式的法规汇编。一是分期编辑完整收录不同效力等级的法规的综合性法规汇编。如:一年编辑一本完整收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法规汇编,以反映当年我国立法的整体概况。二是参照《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的编辑方式编辑法规汇编,以反映我国法规的修改、增补和废止状况。这种编辑方式与我国的现行法规汇编相比,能够全面地反映立法状况,法规的使用者可以很容易地查出某一法规是否已被修改或废止,以及修改或废止的时间、原因等等。
如果编辑仅仅收录现行有效的法规汇编(包括专业性法规汇编),应当更多地采取活页的方式。
2、加强法规汇编的编辑管理。
尽管我国早已经制定了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的管理规定,但目前法规汇编的编辑状况依然十分混乱。主要体现在:
(1)个人编辑法规汇编。目前,相当数量的法规汇编是由个人组成的编委会编辑的,受编辑人员的个人素质、业务水平限制,这些汇编一般不能保证选材准确、内容完整和分类科学。选材上,将适用范围窄、无规范性内容、一时一事有效的政府部门文件和领导讲话、工青妇等团体的文件等作为法规性文件编入法规汇编。编排上,不按照一定的分类和顺序排列,胡乱堆集。
(2)文化公司操作法规汇编的编辑出版。文化公司操作法规汇编的编辑和出版,往往集法规汇编的编辑、出版的违法行为于一身。为节省投资成本,法规汇编往往由个人编辑,印刷、装订质量十分低劣;为予以销售部门高比率的回扣,促进销售,往往擅自将书价定得很高。质低价高的法规汇编,严重坑害了消费者,影响了法律法规的适用。
我们应当对法规汇编的编辑进行严格的管理。
(1)应当要求出版社将已出版的法规汇编的样书上报备案,加强监督。《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规定,出版社应将选题计划报有权编辑法规汇编的机关和出版社将已出版的法规汇编的样书上报有权编辑法规汇编的机关和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严厉予以惩处。
(2)应当对违反规定擅自编辑法规汇编的行为予以惩处。《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行政处罚措施规定得较为具体,而对违反规定擅自编辑法规汇编的行为未规
定处罚措施。应当对违反规定编辑法规汇编的行为予以一定的处罚。
只有严格监督,严厉惩处,才能保证我国法规汇编的规范性、严肃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001年7月30日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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