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院调撤一案解7起纠纷促引资5亿
既依法保障债权人利益 又大力支持国企改制近日,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协调促进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简称信达长办)与中国冶金进出口吉林铁合金公司、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冶金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铁合金有限责任
公司(以上四家公司简称“吉林铁合金”)2.3亿元债务纠纷案,最终以当事人案外和解、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一举解决了相关联的7起纠纷,促成了被告企业重组和中国中钢集团公司(简称中钢集团)向吉林铁合金增资5亿元计划的实施。
2006年7月24日,信达长办向吉林高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吉林铁合金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3亿余元。吉林高院经调查认为,简单依据法律断案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吉林铁合金生产经营将遭受严重困难,诉讼中被查封的资产涉及某上市公司,将对其生产经营和许多中小股民产生负面影响。
该案受理时,吉林省正在进行国企改制攻坚。吉林高院在审理过程中得知,吉林省国资委有意委托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信达长办对吉林铁合金的债权,并对企业进行引资重组。对此,吉林高院没有就案办案,简单一判了事,而是从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目的出发,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诉讼理念,密切关注省国资委的工作态势,依法延长该案的审限,积极做调解和案外协调工作,既依法保障债权人利益,又千方百计支持配合吉林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审理中,吉林高院把工夫下在了案件之外。一方面支持信达长办与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平等协商转让债权;另一方面,针对中钢集团表示如果吉林铁合金资产面临法院查封和强制执行时,中钢集团将不能受让收购该股权,也不能向吉林铁合金增资的情况,客观地介绍案件情况,表示将尽最大努力促进案件和解解决,积极协调促进被告吉林铁合金资产重组,引资成功。
其间,该案的协调与和解工作因多种原因多有波折,几度陷入僵局,直接影响到吉林高院及时审结案件。但吉林高院始终从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没有轻易中断协调而轻率下判。特别是该案审理进入到2008年,吉林高院院长张文显和主管院领导亲自听取汇报,参与研究,指导加强案件的协调与和解工作。在吉林高院建议下,吉林省国资委领导直接到北京找中钢集团领导面对面沟通,之后,中钢集团领导又到长春直接与信达长办协商,最终于2008年12月30日,原告信达长办与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转让包括信达长办与吉林铁合金2.3亿元债权在内的总额达2.1亿元人民币又3000余万美元的共7笔债权转让合同,不仅使此案和解解决,还一举解决了其他3起债务纠纷,一共使7起纠纷得到和解解决。当日,信达长办就此案向吉林高院提出撤诉。
该案撤诉后的第二天,吉林高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派出2名法官冒雪赶到吉林市工商局,在2008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对信达长办诉讼中申请查封的吉林铁合金的资产及股权等进行解封,保证了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按约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持有的吉林铁合金的股权转让到中钢集团名下,促使中钢集团如约向吉林铁合金增资。按计划,中钢集团向吉林铁合金增资额达5亿元,其中首批3亿元已经到位,吉林铁合金的铁合金年产量由30万吨增加到70万吨,年可增加产值数十亿元,利润数亿元,确保了其生产经营规模全国第一、世界第三的行业龙头地位,保证了吉林铁合金数万职工和家属的生产和生活,并保证了涉案的某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促进了吉林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记者 郭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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