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风¥大侠 发表于 2009-2-11 00:50:51

我看砸“奔驰”

  
    我看砸“奔驰”
   
    程东宁
   
    2000年5月国家在某地征用一块土地时,发现这块土地上原来有一条通往村庄的小道,由于征用土地的需要,原来的小道将要被封闭,为了不使村民生产生活受到影响,专门修建了一条宽敞的水泥路,可到了执行这一天,村民在看到原有的小道被封闭时,将村庄上一座三块水泥预制板的小桥用铁锤砸坏拆除,隔断与新修建的水泥路的连接,以不走新修建的水泥路,而改从另外两条通道进出来抗争。村民认为。砸毁的桥是我庄子上建的桥,你管不着。
    无独有偶,武汉森林野生动物园于2000年12月19日以单位的名义在北京宾士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驰SLK230,车从天津保税区提出,从天津开到郑州后改用运输车运回。但使用没多久就出了故障,一年内,行程不足一万公里,却坏了五次,北京宾士汽车销售公司先后五次维修,均没有修好,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武汉森林野生动物园鉴于2001年12月19日是该车保修期的最后一日,曾提出要将该车拖到广场中心当众砸毁,后于2001年12月26日用一头水牛将这辆奔驰车拉到武汉森林野生动物园内,砸坏了汽车的部份部件。2002年1月16日上午一辆卡车载着被雨布遮盖着的小轿车离开武汉进京鉴定。武汉森林野生动物园认为,砸坏的奔驰车是我自己花钱买的,无可非议。
    一个是乡下人毁桥,一个是城里人砸车,虽然毁坏的东西不同,但都是财产;虽然追求目的、动机不同,但都是为了泄愤。两个毁财事情发生的事主都不约而同地说出:我毁的是我自己的财产。
    真得是你自己个人的财产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乡下人毁桥,由于数额不大,对责任人给予了治安警告处罚,责令给予恢复,这里我们姑且不再论。但城里人砸车事情就不一样了,从相关的报导来看,武汉森林野生动物园是以单位名义购买的奔驰车,这就排除了个人购车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奔驰车是公车而非私家车。从武汉森林野生动物园砸车所追求的目的和动机来看,是因为对销售商销售的车存在质量问题,而久修不好,在销售商不给明确答复的情况下,采取了砸车行为,那么,他们通过砸车来渲泄什么呢?泄愤。很显然,这种泄愤是在主观故意的支配下进行的,也就是说,砸车是武汉森林野生动物园负责人所追求的结果。这砸车所产生的国人形象和造成的影响,我们放在一边暂且不论。单从这奔驰车来看,奔驰车属世界名车,其价格不菲,砸车所形成的损失恐怕已不是民事法律所能够调整的,而应当归属于刑法所调整的范围。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限徒刑。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和巨大的掌握是3000元和20000元。通过对以上砸车事件的事实分析和法律分析,可以使人们不难看出,砸车的行为至少说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些提出砸得是自己花钱买的车的观点就显得苍白无力底气不足了。
    砸车事件已经过去了一些天,武汉森林野生动物园也将车运到北京进行鉴定,但这件事却留下了值得让人思考的空间。首先,武汉森林野生动物园完全可以寻求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奔驰车的质量问题,但他们非但没有去做,而是采取泄愤和过激的方法来毁坏财物,这的确不是一个高明之举,更不能长国人之精神;其次,倡导和建设一个法治的社会和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并非一朝一日,也并非一两个报告,更不是开展一两个活动就能够奏效的,而是一项长期地艰苦地工作。
   
    写于20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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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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