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穴来风 发表于 2009-2-11 00:50:59

法的语言诉诸什么?

  法的语言诉诸什么?
   
    亚北
   
    有两种反差极大的语言:诗与数学。这两种语言处在两个极端,可以独自形成各自的文本,其他的文本或多或少是这两种语言的中和。法的语言不例外。
    据伯尔曼说,最早的爱尔兰法就是用诗歌表达的。按梅特兰的分析,只要法律是不成文的,它就必定被戏剧化和表演。这即是说,在成文法诞生之前,法的语言倾向于是诗的。成文法诞生之后,法中诗的成分或许有所减抑,但未必是一件定然的事;比如,在法律大国古罗马,雄辩术存在于一切辩论的地方,包括审判,而雄辩术基本上是一种修辞术,是对语言诗的运用。据韦伯讲,法庭上雄辩术的衰落是由法律形式化语言的发展造成的,换言之,是法律中形式理性发展的结果;法律成为现代的,就是由这种形式理性语言所致。看来,现代法律之所以是现代的,是因法律语言倾向于数学语言。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法律语言由诗走向数学,法律虽然变化极大,但法律仍然是法律。这其中的奥秘又在何处?
    现在一般认为,诗基本上诉诸人的情感,数学十足诉诸人的理性。在人类历史上,数学的兴起与史诗的衰落大致是相伴随的。史诗是诗中的宏大叙事,史诗不出,诗的繁荣是要打折扣的。史诗为什么会衰落?诗人们最清楚这一点。有过诗歌写作体验的人都知道,诗不是写出来的,是灵感所致,是神灵光顾的结果。写诗的过程差不多是与神灵沟通的一种仪式。偶尔、不期然而到的灵感也许能够带来好诗,但怎么能够带来史诗?除非神灵永远与你相伴,神灵就在你心中,史诗是写不出来的。无论是《伊利亚特》、《神曲》、《失乐园》、《浮士德》,还是中国唯一可称得上史诗的《格萨尔王》,都与神灵有关。史诗的衰落是由神的衰落造成的,而神的衰落肯定不像一般认为的,是由数学所致。因为数学一直就存在于柏拉图世界中,基本上也是一个神灵世界。
    因此,诗与数学在更基本的诉诸对象上,都是神灵。这一点如果你不信,可以看一个反面的事实,按道理,数学语言是人类通用的,但很少有人能掌握数学语言;诗也可以说是人类通用的,但很少有人能掌握诗的语言。而且,诗与数学书籍,在现代社会基本上是没人读的。
    古代的神灵已纷纷解体,现代人几乎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有自己的神灵,或者说自己就是自己的神灵。这个神灵事实上是他们的情感,诗诉诸情感亦由此而至。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现代社会中有那么多的东西,诸如意识形态、广告、政治宣传、商业策划、民族主义、足球、爱国主义(仿佛人天生都不爱国)、好莱乌、甚至普法教育和法学本身,等等,会竞相诉诸人的情感力图制造共同的神灵了。而事实上,在现代社会能作为神灵而具有永久普及性的应该是由数学语言支撑的理性本身,换言之,理性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或信仰具有逻辑可能性。
    当然,数学语言有它的不足,它不能诠释人类社会。为什么会如此?数学总是从确定的假设及定义开始,而对人的最好假设或许是:人是不可假设及定义的。语言的魔力不在于其诠释功能,而在于其支配功能;与数学语言对物理世界的诠释和支配相对应的,应该是法的语言对人类社会的诠释和支配。为什么这样?原因在于唯法律能假定它自身效力的普遍性。当然,语言的诠释功能可以是支配功能的基础——物理世界由数学语言诠释并由数学语言预言和在工程中直接支配,是典型,——但这之中隐含的假设一定是:人是理性的。悖谬在于,在“法的世界”中,对人的理性假设同样应是——人是不可假设及定义的,——但这样一来,法的语言就得放弃它对人的情感的诉诸,而让其他各色杂物诉诸人的情感制造神灵了,这就有可能反击法本身。自由的危险也在于此,它可能对自由自身反戈一击。
    预言对人类行为的影响从俄狄浦斯就开始了,新近有九一一事件对亨廷顿“文明冲突”的蠢话的“证实”。法能促成人们行为的预期,但理性的法本身不应当预言什么——这是对人的理性的假设的要求。法学也应是如此。但法学的实际情况可能正好相反,它们总是在“预言”点什么。当然这种“预言”往往都不以预言的方式给出,而是受法学学者所谓的“价值观”的影响,隐含在学者们的价值期待中。这类著述的一个普遍特点是,你只要知道作者的“价值观”,你就几乎知道他会怎样行文了。在此笔者并不主张放弃法的价值观(这也不可能),而是说法的价值观应回到对人的理性的假设上。(各人对理性的理解是不一样的,此处的理性指由数学语言支撑的理性。另外,关于预言、信念、预期相互之间的关系,有待深入研究。我记忆中的模糊的资料告诉我:善的预言几乎都走向了它的反面,恶的预言每每实现;信念似乎不是如此,善的信念能促成善,恶的信念能加剧恶;预期似无所谓善恶之分,但确是预言与信念的行为基础。法的价值观更像是信念,而不是预言;但以学术方式展开的信念,难道不更像预言?)
    理性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或信仰虽然具有逻辑可能性,但因“法的世界”的悖谬,就未必是一件定然的事。而且,这种逻辑可能性是建在立现代社会中神灵的衰落的基础上的,这就意味着在现代文化的各种民间文化和亚文化中,自远古而来依然存在的神灵应自有他们的位置。数学不与诗歌抵触,法也一样,不与诗歌抵触,那就让这些神灵各自诉说他们法的诗篇吧!至少,法律应该聆听。
    法的语言要诉诸什么?这是每一个法学学者无论在阅读,还是在写作中,都应该考虑的。否则,一不留心我们就掉进了某种价值期待中,法的语言因而成了自己情感的诉说。当然,情感的诉说不一定要遭到非议,但如果自己相信这种诉说就是法的诉说,那就可能与法的精神相悖了。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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