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ogerl 发表于 2009-2-11 00:51:00

“非法经营”论

  “非法经营”论
    薄守醒
    要求打破邮政垄断的报道和有关部门打击所谓非法经营邮递业务的报道最近屡屡见于报端。这说明邮政这一垄断行业的地位正在受到挑战。邮政的垄断地位源于《邮政法》,所以对邮政垄断地位的挑战就是对法律的挑战。从这一角度讲,未经许可经营邮递业务确属非法经营。但从更深层次考虑,对一切称之为“非法”的行为统统加以取缔,却也未必妥当。垄断只对垄断者有利,竞争则对全社会有利。如果遵守一项法律的结果是有利于极少数人而损害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这项法律存在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
    2001年4月30日人民日报经济周刊的一篇报道,记述了记者对中国邮政的速递公司(EMS)和其他几家小型速递公司的测试,结果是两者均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但后者的服务电话一次即可拨通,而前者的电话则需要数次方能拨通,且收费高于后者3-4倍。数年前,在没有竞争的时候,邮政根本不提供上门取邮件的服务,如今面对竞争,其服务质量也提高了不少。竞争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邮政法规定信件只能由中国邮政专营,其他经营者均属非法。而目前许多速递公司也同样接受信件业务,其行为明显与邮政法相悖,是否就应当严加取缔,也值得商榷。并非所有以法律面目出现的规定都是值得遵守的。法律有好坏之分,而“坏法非法”。法律是供人们遵守的,同时也是供人们违反的。当一项法律不适应社会需要,不合理的限制了人们的行动自由时,违反它就成了一项正当的行动。而竭力维护这一法律的司法机关就成了法律乃至社会发展的拦路者,成为消极的力量。从历史上看,法律的发展无非是这么一个过程:人们不断地违反它,司法机关努力地维护它,双方不断进行拉锯战,并且力量不断消长;当违反越来越频繁,连司法机关都对自己的护法行动的正义性产生怀疑时,就到了该修改或者废除这项法律的时候了。如果政府顺应社会发展潮流,主动修改,那么法律的发展就是和平的、渐进的,社会付出的代价也就少些。相反,如果政府看不懂历史潮流,或者拒不妥协,决心与自己的法律共存,那么人们就只能采取激烈的手段,这就是革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的国家,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律的发展应该与历史上的法律发展规律有所不同。但是如果认为我们的法律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是自然的和不需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那是非常错误的。如何把握和发现人民的需要并把它反映于法律,仍然是一个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我们国家人口众多,人口素质总体上不高,不可能对所有法律都进行全民公决。人大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与真正的社会需要和人民利益存在偏差也是正常的,我们应当以唯物的观点看待这一问题,不应该自欺欺人。建国以来的无数次曲折证明了这一点。尽管我们的多数法律与人民利益不存在根本的冲突,但是局部的不适应却是一定存在的。这样的法律同样需要修改,完全不适应的,就需要废除。现在农村实行的包产到户是国策,并且政府承诺30年不变,而在二十年前,安徽省小岗村的村支书带领大家分田时却是冒着被定为反革命的危险的。真理总是从人民群众中产生的,领导者要善于从人民群众的丰富多彩的生产实践中总结真理,而不是自己闭门创造真理,然后让人民群众去执行。
    最近有调查表明,我国绝大多数居民对垄断事业不满,民愤最为集中的是邮政、电信、铁路、民航、保险、以及电力、水、气等行业。
    这些事业关系百姓生活,垄断的结果是高价收费和低质服务。改革开放的经验表明,哪里引进了竞争,哪里的服务就会改善,价格就会降低,整个行业也同时会呈现繁荣。长期以来,邮政是亏损大户,铁路、民航也亏损严重。民间为什么还有人宁可违法而经营?哪当然是有利可图。在政府手中亏损的事业,不允许民间经营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哪些事业应该由政府经营呢?那些民间不愿经营而社会又确有需要的事业,才应由政府经营。政府如果开明,最不应该做的就是与民争利。是到了放开的时候了,以国家安全为挡箭牌说不过去。许许多多我们认为放开会危害国家安全从而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在国外都是私营的。我们要加入 WTO, 就必须安国际惯例办事,对本国的百姓都不开放,又怎么对国外资本开放?如果对国外资本开放,却不对国内人民开放,那么外国资本岂不是又有了特权?
    这是一个打破传统的时代。百姓可以质疑法律,是一个社会民主文明的标志。法律不再是神秘的不可挑战的,经得起挑战的法律才是值得遵守的。什么是“非法经营”,看来,也需要有一个新的定义了。
    2001年4月30日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boshouxing@163.net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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