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xGvCZBr 发表于 2009-2-11 00:51:05

回到“封建”:单一或联邦?

  回到“封建”:单一或联邦?
   
    亚北
   
    一个像整个欧洲一样大的国家,在国家结构形式上能采用单一制,不能不令人深思。
    中国如今的单一制,多出自历史原因。自秦汉以降,中国就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如今的单一制,可以说是新旧中国历史的传承。
    这种历史的传承对法律又有什么影响呢?
    法律是普适的,这既是法律的性质也是法治原则的要求。偌大一个中国,东西南北中无论是人文、还是地理、历史以及各自的经济发展状况都不同,这不能不是对法律的普适性的一种挑战。
    好在古代中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其法律是“礼”与“刑”,“失礼则入刑”,“刑”是“礼”的补充。
    “礼”首先是一种文化,以“礼”治天下而欲求天下“单一”,首先得看这种文化是否普适,历史证明“礼”在秦汉以降的中国是做到了这一点的。而正是在“治”的层面上,“礼”才是法。由文化上普适的“礼”而致“礼”在现实中具体的“治”,除了教化之外,主要靠官员们道德上的“自由心证”(“春秋决狱”是典型),换言之,主要靠官员们的“人治”。正是“礼”的这种“以不变应万变”的功能成功地回应了中国之不同地域、不同人文情境的不同要求,秦汉以降的“单一制”才得以可能。
    如此看来,“礼”与“人治”是互为补充的,这是秦汉以降郡县制的特点。在这之前,中国是真正的封建社会,其时“礼”相当于邦与邦之间的“国际公法”(钱穆:《中国历史研究法》,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2页),在此“礼”与“邦治”互为补充。
    “封建”一词,令人厌恶,纯系欧洲中世纪之“黑暗”的缘故。但中国的封建制(先秦社会)与欧洲不同,中国的封建制是自上而下封地而建的,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系罗马帝国崩溃后在社会无序中由从下至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形成的(钱书第21页)。在中国封建制的建构中,“礼”与“邦治”的关系使得“礼”具备一种“宪法”地位,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之所以“黑暗”,正是因为缺乏这种“宪政”结构。
    比较中国封建制中“礼”与“邦治”之关系与郡县制中“礼”与“人治”之关系的异同,从现代法律的角度看,也就是“礼”作为“宪法”与作为“法律”之异同。不过,同样是从现代法律的角度看,“礼”的文化特性似更让其倾向于作为“宪法”。
    无论“礼”更倾向于作为“宪法”还是“法律”,对于当今中国,这似乎不再是一个问题。但问题仍然存在,要治理偌大一个中国,第一,现代西方法律在中国具有像“礼”一样的普适性吗?即便有,又到底是文化上的还是规则上的?第二,中国是否需要像郡县制下的“人治”作为必须具备普适性的法的补充呢?
    现代西方法律欲在中国具有普适性,必需本土化。又如果本土化意指传统演变中对外物的内化的话,则本土化实在是一种“法的礼化”。再如果本土化意指对法自上而下的强化的话,则本土化实是一种“礼的法化”。对于前者,现代法律像郡县制中的“礼”一样更倾向于作为“法律”,但“法的礼化”势必拒绝单一制中对法的强化的齐一;对于后者,现代法律像封建制中的“礼”一样更倾向于作为“宪法”,但在“礼的法化”的过程中,如欲摆脱“人治”对法的补充,则势必辅之以“邦治”。
    中国欲走向法治,实需“法的礼化”和“礼的法化”双管齐下。这即要求辅之法以“邦治”而非“人治”,换言之,回到“封建”,实行联邦。
    其实,宽泛地看,中国实际上已是联邦制。大陆与港、澳的关系如同联邦,一个“中国”之下的台峡两岸如同邦联。只不过联邦的比例不协调而邦联的条例又显空洞,唯单一制在宣传教育中凸显了。
    另有两点值得补充:
    第一,我们一向视法治为权力分立(三权分立是典型),但这只是法治的横向研究。法治的纵向研究主要表现在法的解释和适用上。但无论是法治横向权力分立的跨度抑或纵向法的解释和适用,都受特定的国家结构形式的约束。因此,国家结构形式理当成为法治的空间维度。
    第二,实行联邦制在很多人看来可能有导致国家分裂的危险。但如果说国家的统一主要靠普适的法律(联邦制本身即是一种普适之道),再辅之以强力作为后盾的话,那么尽可以将军队与警察各自的职能、费用来源、所辖所属等划分清楚即可(古代中国混淆了这两者)。而现代法治是具备这种能力的。此两点不能不查。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制史->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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