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kldsl 发表于 2009-2-11 00:51:10

尺子

                             尺子
               ——读《美国人手里的牛津大学法理学教鞭》后有感
      记得《方与圆》一书的开篇是这样说的:为什么叫方与圆?就是想凡是都能有个方圆、定个规矩。那么究竟哪些是方,哪些是圆?人们为了分清它们,于是引入了一把尺子,把方与圆的事物划清界线、区分清楚。然而万事万物之中,除了方与圆之外,就没有三角形、长方形、椭圆形、扇形吗?难道在正义与非正义、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之间就没有一个灰色地带吗?
      这就是文章带给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西方法律界人士都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有一个东西可以清楚地标明法律的身份,这个东西,就叫做“尺子”,也即“标准”。只要你有一把“尺子”(“标准”),要想知道一些规则或规范是不是法律家族的成员,用它量一下,划一下,就一清二楚了。那么究竟怎么比怎么划呢?原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认为,“认可规则”应该立为“尺子”。大凡国家议会颁布的、法院宣告的规则,也即白纸黑字规定了的东西,就是得到了国家、社会的“认可”,什么规则是法律家族的成员就一目了然了。这样的一个思维过程深深地烙进了洋人们的观念模式中,直到美国人德沃金的出现。
      德沃金一出现,就连接不断地发表意在颠覆“尺子标准”话语的叙事出发点的论文。他认为用一个尺子标准规则去划定法律家族的范围,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在“命令”、“判决”、“规则”背后,有着一系列的“隐身”的法律原则、准则、精神、目的和政策之类的东西,它们在法律实践中,“该出手时就出手”,并且有时相互“压抑”,相互“斗争”。它们也是法律的一部分,用尺子标准来划定它们,必是徒劳无功的。让我们先来思考一下德沃金观点的合理性。如果法律能用一把尺子来划清界线的话,那还要法官来干什么呢?我们只要把各种法律法规和判案程序输入电脑,直接用电脑判案不久行了吗?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德沃金是怎样论证的。他首先拿出事例论据——“柏尔玛谋杀案”。这一百多年来仍轰动法律界的案子的详细情况,我想就不必多说了。众所周知,柏尔玛最终被彻底剥夺了继承权。纽约州法院认为,在以往的许多法院的判例和许多制定法里,可以挖掘出一个法律的原则:不能因过错而获得利益。
    在分析纽约州法院思路时,作者运用了层层深入、递进分析的方法。最终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人们可以从法律明文规定背后隐藏着的一系列法理、原则、准则、精神等“背景根据”里,挖掘出一些平时表面上看不出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法官们用法律隐藏着的东西,运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来判案。
      这样一来,正如作者所说,一连串尴尬的问题就出现了:如果白纸黑字、明文规定的东西是法律,法律背后隐藏着的东西也是法律,那么何时用白纸黑字的来判案,何时用隐藏着的来判案呢?这个恐怕连立法者和司法者都说不清。那么可以说白纸黑字的是法律,隐藏着的就不是法律吗?也不行。作者运用了逻辑中的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就要否定前件式(p←→q)∧q→p来解决这个问题。1、古往今来,法院大多是运用白纸黑字的条文来判案,但运用隐藏的原则也有一定的市场。2、运用这两种手段判案,是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有多少的量上的不同。3、既然两者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那么两者对于法院来说都是一码事。否认后者具有法律效力,也即否定前者。但谁敢不承认前者呢?所以,结论是显而易见的。这个推理虽然算不上天衣无缝,但起码能令人接受。
      然而矛盾总是那样死死纠缠,毫无了期。作者又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既然两者都证实了具有法律效力,那法官运用后者判案时,就不是自由裁量权,而是名正言顺的“依法办事”。“尺子标准”的叙事出发点就有不少矛盾了。诸如“不能因过错而获得利益”这些法律规则背后的原则,并不是能用尺子比一比、划一划就能发现的。问题是你这个法院能挖掘出这样一个原则,我那个法院又可以挖掘出那样一个互相矛盾的原则。“隐身”的原则总是相互“压抑”、“斗争”,谁能说出个确切的所以然呢?
      所以,在法律社会实践中,经常没有办法用这么一个尺子标准去划定法律家族的范围。德沃金的颠覆,的确是一场真正的法理学革命。
    在研读这篇文章的时候,我们应该得到什么启示呢?单单是冷眼旁观了一场法理学革命吗?还是认识了德沃金这样一个人,一件颠覆旧法理学学说的事吗?如果你是这样想的话,就大错特错了。
      首先,文章使我认识到原来枯燥的法律论文是可以这样通俗易懂的。作者通篇运用了通俗的语言,形象的比喻,把一些较难理解的法律术语简单化、通俗化地表现出来,降低了读者,特别是初学者学习的难度。虽然本文比刘星老师的法律启蒙作《西窗法雨》明显深奥了些,但也并非深奥难懂,增加了初学者的兴趣。
      其次,学会在生活中不断地发掘问题,培养创新意识。从“尺子标准”问题的发现,到“隐藏”法律原则是否属于法律家族,再到司法运作上的矛盾等,问题似乎没完没了,不断地解决,不断地重新出现。
      再次,运用多种思维方式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若非作者运用了层层深入、递进分析的方法来论述纽约州法院的判决思路的,读者恐怕也没有“一目了然”的感觉。另外,作者还运用逻辑学构造出充要条件假言推理,使人读来心服口服。
    最后,我想文章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世界是需要有个方圆,正如万事万物不能没有黑白之分那样,但作为未来法律工作者——学生的我们,必须要清楚:黑白之间有一个灰色地带。
    <br【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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