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科城 发表于 2009-2-11 00:51:11

关系·寻租·法治

  关系·寻租·法治
   
   
    人只要在社会上生活,就会与其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由此可见关系在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但现在提到这一名词,大家似乎会条件反射似地想到诸如“找关系”、“关系户”、“关系网”之类的词,有关“关系”的研究还成了一门学科,称为“关系学”,意思是指用不正当的手段搞好人事关系的本领(skillinseekingrelationshipforone'sowngood)。按照黄仁宇老先生的解释,这里所说的“关系”,有半公半私,介于合法与非合法中间地带之间的联系的意思。这个名词在当今的社会使用频率非常之高,甚至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报纸上,guanxi这个词也可以不时在报纸上看到——而不是relation,relationship或impact,condition--看来在英语里很难找到与之相对应的词,只好作为外来词直译。“关系”是个多义词,按照《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它的意义有六种之多,为什么“关系网”、“关系户”的意义会单独凸现出来呢?
    按照费孝通先生的看法,“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中国社会的结构是“差序格局”。即以‘个人’为中心,像石子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而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在“差序格局”的社会,一切以与自己关系的亲疏远近为标准,一切以身份为标准,身份在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社会结构、人际关系、人们的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市场经济导向的影响和民主政治的推行使中国逐步向现代化国家过渡,乡土社会正逐渐向现代社会过渡,现今的中国社会,再称之为“乡土社会”似乎已经很不适宜了。但是透过繁复芜杂的社会生活,我们发现,在从乡土社会向现代社会演进的过程中,乡土社会中最核心的东西却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反而更加根深蒂固--那就是“关系”,用费孝通先生的话说就是“差序格局”。从摇篮到坟墓,我们无处不处在它的影响之中。孩子还没出生,就要“人托人”,无论拐几个弯,都要找到一名妇产科的医生,并且一定要“意思意思”--尽管医生们一再表示职业道德要求他们无论如何都会尽心尽力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但如果不接受他们的“意思”,孩子的一家人是无论如何心里也不踏实。此后,孩子上学要“找人”,大学毕业找工作又要托关系,就连谈朋友、找对象都要找个熟人。更不用说上牌照、打官司、办公司诸类事情,没有“熟人”怕是寸步难行。我曾经听老家的亲戚讲,现在有些乡痞村霸横行,也不是肆无忌惮,而是有所选择,对那些亲戚朋友中有人“做官”或是“大款”的,一般不去招惹,而对于那些终日劳作,八杆子也打不着一个有钱有势的亲戚的人,则百般欺压。这种现象还发生在不少“人民公仆”身上。在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眼里,法律的规定是要遵守的,但是,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则一切以“差序格局”为转移。对于有人托关系说情的(尽管这种关系可能是拐了十八个弯),可以“网开一面”:如果需要罚款,则按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如果需要吊扣驾驶执照,则下不为例。对于没有托关系说情的,对不起,严格按法律办。在国家公务员中间流行这样一种说法:“公事公办,私事私办”。在这里,一切以身份和关系为转移,权力被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成为“寻租”的一种有效途径。“寻租”,即“寻求租金”(rent-seeking)。这里的所谓租金,原指当某种生产要素增加而供给难以增加时,产生的差价就是租金。如人们愿意观看高水平的篮球赛,但象乔丹、爱弗森这样的伟大球员毕竟有限,这时他们获得的高收入中有一部分就是租金。寻租,就是用各种方法得到获得租金的特权。在现代社会,“租金”特指“由权力对资源的垄断而造成的那部分差额利润收入。为了寻求租金,寻租者向掌握国家权力行贿;从租金中得利的这些人,有力求保持原有租金制度和设立新的租金制度的动力。这样由寻租到保租、设租,便产生一个了贪污腐化蔓延的恶性循环圈。寻租活动并不创造财富,它不提供任何物品或劳务,也没有增加GDP。所以,寻租也称为“直接非生产性盈利活动”。在当今的中国,寻租的途径有很多种,走后门,拉关系,行贿,请客吃饭……其中大家所熟知的“拍马屁”就是一种典型的寻租行为。寻租者付出几句热乎乎的话语,奉献上一个卑躬屈膝的形象,对他们来说,几乎没有什么成本,却获得了非常大的收益:有时可能是级别的提升,有时是一套住房,有时甚至是几千万的拨款。从“经济人”的角度来分析,“拍马屁”是一种非常理性的行为,符合最基本的成本-受益理论。
    但这种寻租行为的后果是不仅浪费了资源,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而且破坏了社会风气,甚至会引起政治动乱。同时,它也是腐败现象的主要根源,是各种职务犯罪行为产生的最直接的原因,是与法治社会根本对立的。因为法治社会不仅要求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最基本方式,同时也是法的价值理念及相关制度设计的综合体,是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秩序类型,建设法治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法是“善法”,法的体系要结构严谨、内容和谐,需要确立法律的至上性,需要秩序、效率与实质社会公正的三位一体化,而且需要建立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如民主、科学的立法制度、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各项制度、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而且需要对国家权力的进行有效制约的制度,这在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中国尤为重要。当今社会,不少人仍抱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使得国家权力被滥用,社会上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现象屡禁不止,虽然采取多种措施,但各种职务犯罪行为仍然甚嚣尘上。当然,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其特定的历史和现实的根源,在现阶段不可能从根本上加以消灭,但是,将这些犯罪行为减少到最低限度,却是我们可以做到的。当然,一方面要从思想上加强教育,使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愿为这些行为,同时要严刑峻法,使他们不敢为这些行为,但更重要的,是从制度上遏制种种职务犯罪发生的可能性,使他们不能为这些行为。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曾有一个精彩比喻:“你要放一个妖艳的女子在我的卧室,又要我对她没有非份之想是不可能的;要我对她没有非份之想的最好办法就是,让她离开我的卧室。”笔者无意对如何从制度上遏制种种职务犯罪的发生发表意见,因为任何问题都有其两面性,尽管我们在设计任何法律制度时都力图在公平与效益、合理性与可行性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但人类的理性尚难达此美好境界,当人们从一角度对某一制度的理论基础做出阐述时,就有可能被另外一些人从其他角度做出相关的论证。笔者仅想从“寻租理论”的成本受益原理来阐述自己的一家之言,希望能启迪大家的思考。
    寻租也有成本与受益的分析。为寻租而付出的代价,如人情、时间、礼品,金钱等等,是寻租的成本。由寻租而获得的利润,如财政拨款、政策优惠、荣誉称号就是寻租的收益。只要寻租活动的收益大于成本,寻租活动就不会禁止。对掌握权力的人来说,这些权力没有成本,或者说仅存在机会成本,即有可能因为滥用权力而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这种机会成本并不总是存在,因为滥用权力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告发;而对想获得这些权力的人来说,得到它就得到了金钱,愿意付出成本。对卖权者而言,成本小或没有成本,权力卖多少钱都是赚,对买权者而言,可以用小钱赚大钱,何乐而不为?所以,双方达成交易非常容易,只要买权者有理由相信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告发,尤其是买权者与自己有某种“关系”的时候,他就会进行这笔交易。
    由此可见,在当代中国,要想最大限度地减少“寻租”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一方面要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与制约,使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不能利用国家权力为自己牟取私利;另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提高“寻租”的成本,例如提高国家权力执行者的工资,加大对寻租者的惩罚,试想有什么收益能大于杀头的成本呢。此外,还要增加寻租者的风险,消除他们的侥幸心理,发现一个,严惩一个。
    以上的建议,治标不治本,因为种种社会现象的发生都有其社会根源。寻租的社会根源就是“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因此,要消除寻租现象,最根本的是要提倡一种全新的人际关系,改变差序的格局,建立一种全新的格局,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是一种平面的格局,即社会成员之间应保持一种平面的距离,大家信守共同的行为准则,人际关系以制度为转移,以法律为转移。之所以称之为一种平面的而非平等的格局,是因为人毕竟是有感情的高级动物,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使人际关系都是平等的,但这种感情或亲情都不能以侵犯规则和制度为代价。而要实现这种改变,最根本的还是发展生产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归根结底要受生产力的影响,制度不过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体现,由法律所确定的司法制度,不过是由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方式变化而引起的制度变迁之一。总而言之,还是小平说得对--“发展才是硬道理。”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律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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