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zWmKctw 发表于 2009-2-11 00:51:13

警惕网民的网上违法行为

  现在人们在谈论网络法律问题时,都是把注意力放在网络服务的出售者一方,而忽视了网络服务的消费者——网民方面的法治问题;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有限的相关规定也主要是用来规制网络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提供商的。笔者认为,网络使用者方面的法律问题也应及时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我国,网民在网上有机会、有条件、有可能实施的违法行为有:①危害网络运行安全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主要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网上,上述保密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与网民之间再已不存在空间上的距离,这在客观上给不法网民的侵入行为带来了便利条件。②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如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损害国家利益和荣誉,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④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如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利用互联网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⑤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如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侵犯著作权现在已不仅仅是网站的一种民事违法行为,而且也是许多网民的一种违法行为,如有网民随意把别人的文章从一个网站粘贴到别的网站的电子公告板上,更有甚者甚至在把别人的文章在转贴时换上另外的名字(也许是他自己的名字或者化名);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利用互联网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的音像、图片、文字信息或者教唆犯罪。⑥侵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行为。如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
    与现实社会中的公民违法行为相比较而言,网民的网上违法行为具有新的特点,给现代法治提出了新的难题。这些难题是:①“立法”之难。国内在网络方面的立法现在还是空白,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很不完善。因为网络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因此难以制定出针对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尤其是针对网民行为的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②“法不治众”之难。由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电话从普及到超过5000万部花费了75年,而互联网从开始普及到5000万台电脑联网只用了4年时间,目前网民人数仍呈迅猛增长的势头,因此网上违法行为也呈日渐增多的趋势。如果有太多的网民违法,即使有完善的法律,也将法不治众,从而提高执法的成本和降低网络的法治效应。③“网民违法侦察”之难。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网民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民的网上违法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网络世界里,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则是如何遵守法律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以上所提网民可能的违法问题,希望引起有关部门和人士的注意,提高警惕,未雨绸缪,及早作出努力和采取措施,尽量减少网民的网上违法行为,确保网络的安全运行,营造一种健康向上、良好合法的网络环境。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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