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现实和理想之间的痛苦选择
在法律现实和理想之间的痛苦选择高云
2001年4月4日
现实常有许多令人不如意之处,但我们每天都生活在现实当中。理想是完美的,却常常遥不可及。法官、法学家和律师们经常烦恼的问题是,如何在法律的现实和理想间作出选择?
法官们往往选择现实。
因为法官不是法律的创制者,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之内,法官的任务是如何更准确地执行现有法律,如同工程师只关心如何将纸上蓝图变成宏伟华厦,他们通常只关心:如何将现实的东西装到现实的法律“框框”中?只要是现实存在的并且是合法的东西,就是法官们所保护的东西。至于是否合理,则不在法官们的考虑之列。就如最近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显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尽量加重债务人的义务,立法精神明显偏向一方而非顾及平衡双方利益。究其原因是因为中国现实:大量的债权人是具有国资背景的各大商业银行,倾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倾向保护国家的利益,这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当然是合法的。但是否合理呢?这值得大家去争论和探讨,但显然不在法官们断案时的考虑之列。
可能有人会说,现实也有许多无形的约束和限制,法官们也不容易啊。但在奉行大陆法系的国家,基于成文法本身的特点,法官判案没有前例遵循,每一具体案例如何解释和适用条文,往往在乎于法官内心“公平正义”之观念。观念是抽象的、模糊的,大陆法系的法官往往通过对简单条文做具体描述的方式(即司法解释)来向公众具体表达他们心中的“公平正义”观念。但这种方式由于没有硬性约束而往往惯性地超出了“解释”的范围而形成新“创制”的法律。同时,法官们手持这种自己创制的法律来断案,就如同在比赛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一样,如何切实维护游戏规则的公正性值得斟酌。因此在中国做法官——不难。
法学家往往选择理想。
做法学家其实也不难,尤其是一个唯美主义的法学家。好比一个是童话作家,他的任务是给大家描述一个梦想中的天堂、理想中的法律王国,告诉大家所有的“应当”和理所当然的事情,一切看上去很美。尤其是现代资讯科技的发达,使每个人都能轻而易举地获取海量资讯,然后迅速克隆,于是大家更加轻而易举地对未来、对天堂做维妙维肖地细致描述。
法律理想很完美,但也很高、很远,至于怎样达至理想,如何在现实中寻找通往真理之路,虽然是最难和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但又往往被认为与理想无关,因为这表面上是关乎执行者的素质,是低层次的问题,实现不了也与法学家无关。而法学家给大家描述的理想和天堂是永远完美无暇的。
做律师则相当困难。
作为律师,首先要维护的是委托人的利益,职业特点要求你必须运用一切的法律手段和智慧,平衡各方的冲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同时又必须顾及做人以及做律师的基本道德和职业操守。在懂得现实和理解现实的同时,还必须学会尽可能地运用各种现实中的游戏规则所允许的种种手段和技巧,解构和重建现实秩序。
在我看来,做律师最难还不仅于此,还难在学会平衡现实和理想,难在致力使自己成为“现实游戏高手”的同时,还不能忘记心中抱有的人生目标和法律理想。
“做律师首先必须学会做人”,多年以来,这句学生时代导师的教诲我一直铭刻在心。做人目标不清楚就会使人迷失方向,我见过有些律师,开始的时候还分得清什么是现实、什么是理想,知道怎样在现实中夹缝求存的同时,保存着心中那一泓“理想”之泉的清冽和纯净。但现实有时确实很残酷,理想并不能总当饭吃,有些客户往往只注重结果而轻视律师的智力劳动。所以有些律师的理想就在不知不觉中被现实同化,心中坚守的神圣信念逐渐蜕变成:“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关系是最重要的”,本应用作研究案情、学习新知识、钻研新业务的时间全用在了与法官喝酒吃饭、唱卡拉OK和洗桑拿上面。当初的豪情万丈、坚定信念现在只剩下一个目标:不择一切手段打赢官司。
当然,我不否认在现实当中、在个别案件当中,“关系”、“人情”这些情况确实存在,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律师的理想和目标。盲目地相信这些丑陋的现实,可能在初期能使你迅速积累原始资本,但同时也使你做人的道德标准不断下降,不断沉沦下去,最后堕落成“皮条客”,律师的道德、做人的尊严都丧失殆尽。这样做律师的确很难,但这样的律师不做也罢。
也见过另一类的律师,在寻找案源、养家糊口的同时,在理解和尊重现实的同时,仍然坚守心中的不懈追求法律公平正义、良心之信念,不平则鸣,为此不惜失掉案源、开罪权势;更有一类律师,在办案之余,潜心苦读、著书立说,“位卑未敢忘忧国”,默默地为中国法治建设贡献绵力。在某些人眼里,这样做律师太傻、太难,但面对这样积极的人生态度,怎能不令人汗颜?又怎能不令人肃然起敬?
律师不仅要懂得现实,还要忍受追求理想的寂寞和孤独,还要懂得自己摸索和铺设通往理想的道路。每遇重要时刻,律师往往都必须在现实和理想之间独自徘徊,接受现实的打击和理想的召唤,现实和理想,想说爱那一个都不容易。
所以,律师的选择最痛苦!做律师——最难!
高云
2001年4月4日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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