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cs007 发表于 2009-2-11 00:51:28

意义在事后被赋予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读后

               意义在事后被赋予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读后
       平时在看一些论文时,常常在开篇伊始,就会碰到“研究意义”字样,并伴随洋洋洒洒的一段文字进行介绍。我往往很困惑,有这么强烈的“意义意识”,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是否会无法作出客观的判断,甚至可能会为自圆其说进行论证,也就是说会出现所谓的“六经注我”。
       苏力的文章《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在一定角度证实了我的这种疑问的可能性。在这篇文章中,苏力以叙述的方式,再现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形成过程。
       司法审查权作为美国司法制度中最具特色的部分,在宪法中并没有明确予以规定。实际上,在美国建国伊始之时,联邦最高法院在三权分立的体系中一直扮演着鸡肋的角色(施瓦茨在《美国法律史》中是这么说的“早期最高法院的软弱,可以通过新国会大厦象征性地表现出来:看不到庄严的法庭,没有法庭使用的房间。当政府的所在地迁到华盛顿时,最高法院被挤进参议院会议厅下面地下室中一间有损尊严的屋子里”)。这种情况直到马歇尔就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时才得到改观,他通过马伯利诉麦迪逊一案,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立法的先例。这一判例,也成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滥觞。
       对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的判决,后人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人们相信,司法审查制度是一个理性设计的产物,人们更相信,马歇尔法官是在有意识地创造这种制度,以弥补三权分立体系中权力不均衡的缺陷。(这种观点一直占主导地位,在一些教材,文章中都有所体现。)
       苏力却以详尽的材料和雄辩的文笔向我们说明:司法审查权更多“是党派间争权夺利,政治家不共戴天的产物,是他们的激情和狡诈,斗争和妥协的产物”, 马歇尔的动机更多是为了维护联邦党人的利益,他更可能是在“未必能够清楚地自我意识”的情况下,促成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形成。
       在细读了这篇文章并相应地阅读了当年这一案件的判决后(中译本见《中外法学》2000/2p242---p246),我承认,我被他所说服。苏力对有关司法审查权的传统观念进行了解构,并向我们指出“制度在发生学上的伟大意义往往是后人回头展望之际构建起来的”。当然,他更多是想说明一种制度的产生并非理性设计的产物,更可能是“一个历史的偶然”。但给我启迪更多的是:我们可能在下意识或者无意识的情况下完成某件事,它的意义并不会因为我们的这种心理而减少。比如,攻占巴士底狱作为法国大革命的导火索,可谓意义重大。其原因却并非我们通常所想的解放政治犯,而是市民为了寻找弹药。只是巴士底狱的头目过于傲慢,群众才愤而攻打(参见《读者》2001/3《与巴黎共浪漫》一文)。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也说到“(法律)拟制甚至也并不为那些控制拟制的人完全了解。这一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意识的,或者几乎是无意识的”。相反,如果我们刻意去追求什么时,结果反倒可能适得其反。正如苏力说的“即使意识到了,就一定能够超越或把握吗”。
      我必须承认,不可能在没有任何目的的情况下开始某一问题的研究,但我希望,我们的论文是在模糊的“意义意识”的指导下进行的,通过大量的阅读,实证的分析来论证自己的命题。我更希望,这种将明确的意义摆出只是一种论文格式安排的巧合。毕竟,意义是在事后被赋予的。
   
    外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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