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威喂 发表于 2009-2-11 00:51:28

为《邮政法》的尴尬而欢欣

              为《邮政法》的尴尬而欢欣
                                                               秦   拓
      中国邮政企业的日子据说不太好过,不仅效率和效益低下,而且受高速发展的通讯业和互联网的冲击,其市场份额越来越小了。屋漏偏逢连阴雨,邮政企业近来遭遇的官司却越来越多。例如,我们的“蜗牛邮政”常常会延误或丢失一些类似《入学通知书》《考试通知书》这样的重要邮件,而被愤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其赔偿数千数万的消息不绝于耳(最新的一例见2001年3月14日央视《今日说法》的报道)。
      于是,有业界人士批评说,中国邮政企业说到底还是公益企业,邮资8毛的平信或2块的挂号信动辄换来数万的赔偿,如果这样赔下去,邮政何时才能翻身发展?才能提高效益和服务质量?不仅如此,根据《邮政法》第33条和第34条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23、24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对平信的延误和丢失不负赔偿责任,对挂号信件每件只赔偿人民币5元或在保价内负责赔偿,其他损失概不负责。因此,法院的判决拒不执行《邮政法》及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转而适用《民法通则》,属适用法律不当。这可能会鼓励邮政部门故意将延误的邮件偷偷处理掉,让当事人无法主张权利。
      这话看似有道理,其实是“站着说话不腰痛”。对说这话的人最好让他自己也去尝尝重要邮件被延误、损毁、丢失的滋味!窃以为,法院的判决尽管让《邮政法》处于尴尬境地,但委实是一件值得欢欣鼓舞的好事。
      首先,法院的判决符合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尽管邮政作为公用事业,其服务对象的大众性,使其的确带有一定的公益色彩,但是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公用事业充其量只是为了发挥规模效益的需要、产生“自然垄断”的特殊行业而已,绝不可笼统地等同于环保、助残、扶贫这样的公益事业。经营公用事业的公用企业本质上还是个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并无二致。事实上,自称公益,将自身伦理化,往往正是公用企业逃避垄断指责、向政府卖乖要保护的惯用伎俩。经济学进一步表明,“自然垄断”是导致“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政府不采取必要的公共政策加以矫正和控制,其“自然垄断”下规模效益的好处也将被抵消殆尽。政府控制和矫正“自然垄断”下的“市场失灵”的手段一般有二:一方面逐步减少政府直接提供公共产品的比重,允许私人资本介入,提供可替代选择的多层次的服务,形成官营民营之间的互补又竞争的格局。教育、医疗、交通、通讯乃至监狱、警察允许私人资本举办已是国际潮流,例如邮政业,将普通邮政、特快转递及报刊发行等业务分拆不仅可以加强竞争,还有利于私人资本的逐步介入。另一方面,政府对公共事业严加管束而不是保护,真正做好“守夜人”的分内工作。世界各国的经验和教训充分说明,过分保护公共事业的公共政策,即使动机再好,也只能适得其反,除了造就了一个个庞大而落后的旧企业外,政府和广大消费者都得不到多少实惠。我国的公用事业如水、电、邮政、医疗、电信、交通等等,由于长期在计划经济下的垄断地位,养成了一个个的老大作风,习惯于刁难顾客而不是改进服务;习惯于要政策保护而不知道改善管理;习惯于频频涨价而不思改进技术降低成本来提高效益。娇滴滴嗷嗷叫,盛气凌人,象纨绔子弟,让人“惹不起、讲不通、离不开”。对此,全中国人都深有体会。邮政企业今天的窘境与其数十年来的被保护不无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就是要打破垄断,开放市场,加强竞争。这几年,金融、交通、电讯的开放和竞争已使企业和消费者都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接下来医疗和邮政也将面临实质的改造。这同时也是中国加入WTO的必然要求。但从邮政企业的表现来看,他们还是躺在旧体制的温床上,念念不忘《邮政法》第33、34条这样落后的保护。法院不适用《邮政法》的判决正是摸了老虎的屁股,醍醐罐顶,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不仅平等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邮政企业自我反省,切实改进服务,加强管理以提高竞争力,从而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是大有好处的。
      其次,法院的判决并非适用法律不当。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进一步规定,违约和侵权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邮政法》第33、34条及相关规章关于邮政企业丢失或延误邮件造成消费者损失不负和少负赔偿责任的规定,违反了《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理应无效。不仅如此,根据法律效力层次的原理,《宪法》是根本法,效力最高,《民法通则》是普通法,效力次之,而《邮政法》是单行法,效力最低,因此法院适用《民法通则》而拒不适用《邮政法》并无不妥。
    再次,法院判决反映了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中角色意识的增强,体现了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的进步。法谚云: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为法治。可见,法治的前提有二:一要有法可依;二还要有“良法”可依。法律实际上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一但通过,其关于权利义务分配的方式和程序就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因此没有什么比面目狰狞的“恶法”更能侵犯你的权益、影响你的生活了,所谓“恶法非法”就是这个道理。但是法的稳定性和立法的程序性要求决定了对于立法的失误和不足,不可能随时启动立法程序来朝令夕改之,每当此时,具体适用法律的法院如何选择、理解和阐释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标准或曰基本条件就是司法对立法的制约。由于判断法之“良恶”的抽象标准是要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更简单易行的办法之一是看法律是否违反《宪法》。因此,世界绝大多数法治国家都有违宪审查制度和程序,对法律违宪进行审查和撤消,许多国家还同时授权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宪法原则或基本公平正义来解释法律甚至创制法律。在我国,立法工作长期以来存在部门立法的问题,即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各自部门的单行法,产生了大量类似于《邮政法》这样带有行业和部门保护主义色彩的不良法律。另一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违宪审查程序,法官也没有造法职能,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只是法律的机械执行者,对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法律也无能为力,严重制约了法院和法官在依法治国中重要职能作用的发挥,与法治的理想尚有不小差距。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面对社会转型所必然伴生的日趋复杂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党和政府越来越意识到不能再单纯沿用过去那种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的办法加以消解,广大人民群众也越来越期盼人民法院更加充分地发挥司法职能捍卫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裁判纠纷。由此可见,法院的裁判带来《邮政法》的尴尬,尽管让有些人不高兴,但正是司法对自然垄断的制约和对弱者的保护的体现,反映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应有的“公正裁判者”的角色意识的增强,不能不说是一件值得欣喜的事儿。
                               作者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话:13707583419   E-mail:lhyqt@yeah.net<br【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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