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期货市场价格行为认定和处罚
]期货市场中最大的毒瘤
——操纵期货市场价格行为认定和处罚
董华春
在商品期货交易中每一个人获得的信息是不一样的,为掌握信息付出努力的多少决定了获得信息量的多少。举个例子,美国大的粮食公司在全世界都有办事处,他们的代理人四处查看粮食的长势与收成如何,他们计算全球的大豆产量,因而可以知道大豆是否短缺。其他人无法知道该信息,他们根据这一信息交易,但这是合法的。因为他们是把信息带入市场,当他们买的时候,全球就会知道,会有粮食的短缺,价格就会上涨。价格上涨会刺激农民种植大豆,价格就会下跌。但是慢慢地,那些拥有足够信息的交易者不再循规蹈矩地进行交易,而是利用信息来操纵市场价格,因此在期货交易中最严重的违法事件是操纵市场价格行为,只有清除期货市场这颗最大的毒瘤,交易才能更加公平,投资者利益才能得到更多保护。
一、美国的操纵市场价格行为和相关立法
美国的期货历史很长,期货交易中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也由来以久,行为方式也多种多样。最常见的是“逼仓”。
有时期货交易商把芝加哥某种粮食全部买断,同时买下该种粮食的所有期货合同。到了清算合同的时候,期货合同的卖方根本没有粮食可卖,这被称为“逼仓”。逼仓发生时价格上涨得非常厉害,逼仓过后价格又会急剧下跌,市场变得过于不稳定。逼仓成为极为普遍的现象,几乎每个月都有逼仓发生。
一个著名的例子是某个人独自买下了芝加哥全部的小麦,当时芝加哥附近的河湖都结了冰,没有更多的小麦能够运入芝加哥,这个人以为垄断了粮食就可以任意提价。但是他犯了一个错误,他把一个非常有势力的商人逼急了,那人雇了许多破冰船从大湖上开出一条水道运进小麦,逼仓失败。
美国禁止操纵市场的法令最早于1934年颁布,但效果并不明显。法令颁布后,操纵行为反而更加明目张胆。例如洋葱的价格经常被操纵,有时价格低到一袋洋葱的价格还不及袋子的价格。国会非常恼火,他们禁止了所有洋葱品种的交易。今天美国期货品种中也没有洋葱。
本世纪70年代,美国市场的价格发生了巨大变化,严重的通货膨胀出现了。价格涨到前所未闻的程度。消费者异常不安,因为价格太高了。国会也不安,因为公众都在抱怨。许多人都把对价格危机抱怨的矛头指向期货市场。就在此时尼克松总统决定将美国的市场对俄国开放,这使得价格进一步提高。操纵行为无所不在。期货市场也非常委屈:我只是信号指示器,告诉大家价格要上涨,但上涨却不是我惹的祸。
国会决定进一步立法,这部立法构成了美国今天期货法的基础。它于1974年生效。这项立法成立了独立的联邦机构,该机构负责监管美国的期货市场,它被称为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在美国期货交易法律规范中,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犯罪主体。美国《商品交易法》第9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美国期货法律规范中,其刑事犯罪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重罪,一类是轻罪。“任何人操纵或囤积,或者意图操纵、囤积任何商品,或故意散播任何错误、误导或明知为错误的有关商品或市场的资讯,或其他足以影响商品价格的情况均属重罪。”
法律的惩戒并没有能彻底阻止人们的疯狂,全世界历时最长、卷入人力财力最多、最不可思议的银期货事件还是爆发了。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从形式到影响都达到了历史的颠峰。
二、遍及全世界的疯狂——银期货案件始末
大家知道银期货是贵金属合同的一种,银在工业中用途较广,人们熟悉德X光照片就要用银。1979年9月开始,银期货的价格开始上涨,到了1980年1月,银价已经从最初的7美元一个盎司涨到了50美元一个盎司。几乎所有的人都疯狂了,甚至出现了许多拿着探测器四处找银的窃贼。为什么银价会有如此剧烈上涨呢?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住着两兄弟,他们是世界上首富——亨特家族的儿子,他们的父亲通过石油生意发了大财,他也参与期货交易并教会了他的儿子如何进行期货交易。他们认为银的价格过低,想把全世界的银买下。他们几乎成功了。当银价涨到50美元1盎司时,美国政府极为不安,发布禁令禁止亨特兄弟这一投机商的任何进一步的交易,于是亨特兄弟无法再支撑市场了,导致了市场下跌。许多人将银具熔化为银锭加剧了市场价格的下跌。当银价上涨时亨特兄弟从交易所收取了大量期货,但是当政府干预后,银价下跌到10美元80美分一盎司,现在亨特兄弟不得不将收取的利润作为追加的保证金再交到交易所,于是他们的现金就不够了,他们有的只是银,但是无法立即兑换成现金,这给期货市场造成了极大的危机。
亨特兄弟的经纪商也有责任承担亏损。美国最大的经纪公司之一在这次事件中险些破产。中央银行介入给予了亨特家族11亿美元的贷款,亨特兄弟用这笔款项支付给经纪公司才稳定了局势。但是亨特兄弟仍被指控操纵市场。秘鲁政府当时也在美国期货市场进行银期货的套期保值交易。秘鲁政府认为他们可以在期货市场上以20美元一盎司的价格卖出银,收入前景将非常乐观,因为这之前的银价仅仅为6-7美元一盎司。但是价格不断地上涨,秘鲁政府必须不断地追加保证金,最终现钱不足了只能将头寸平仓从而导致了巨大的亏损,他们起诉亨特兄弟。政府也起诉亨特兄弟,经纪商也起诉亨特兄弟,许多客户也起诉亨特兄弟及其经纪商。
人们到世界各地收集证据,法国、英国、加拿大、秘鲁、瑞士、德国等等。经过好几年,案件提交审判。又经过几个月的法庭审判,陪审团认定亨特兄弟确实操纵了市场,要求他们支付数千亿美元的损害赔偿金额。亨特兄弟宣布破产,再也不是世界上最富有的人了。这是一个历时很长,案情最复杂的关于操纵市场的案件。
这次事件带给人们的也不仅仅是破坏和沮丧,还给了监管者新的启示。在银期货案件中,人们发现亨特兄弟联合世界上许多富豪一起买入银期货,包括许多沙特阿拉伯的酋长。监管者发现当时对银并没有头寸限制,所以才导致悲剧发生。在该案件以后政府增加了对银的头寸限制。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从技术规则上对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其中一个规则是头寸限制,该规则禁止投机者持有一定数额以上的期货合同,该规则也禁止一个集团持有一定数额以上的期货合同。这样,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应对策略从简单的感情愤慨、法律惩戒发展到技术上限制和预防,多了理性,少了漏洞。
三、我国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是各种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在规模上、在手段上、在影响上都让人瞠目结舌。如1996年河南省读来读去读书社、河南省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拆借资金用于期货交易,集中大量资金,采用分仓、超量持仓、对敲等手段操纵市场案,辽宁省普兰店油脂实业总公司等五家公司期货操作违法操纵市场案等。
为了有针对性地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进行约束,使我国期货市场价格稳定,实现相对公平,中国证监会1996年发布了《关于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认定和处罚的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违反国家有关期货交易规定,违背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大户报告制度,单独或者合谋使用不正当手段,严重扭曲期货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下列行为:
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规避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量的规定,利用其他会员席位或者其他客户名义建仓,其建仓总量超过期货交易所地该会员或客户规定的持仓限量的;
若干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之间通过集中资金,由一个客户或者会员统一下达交易指令且情节严重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用若干客户的资金为一个客户或自己进行交易且情节严重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为客户提供资金,并强制客户按照自己的意志和要求进行交易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间利用移仓、对敲等手段,故意制造市场假象,虽未超过持仓限量,但已严重影响市场秩序,企图或实际影响期货价格或市场持仓量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制造市场假象,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到期货价格或市场持仓量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接受多个客户的全权委托并实际统一进行交易,严重影响期货市场价的;
客户假借他人名称或虚用的名字,多方开立帐户和下达交易指令,实际超过持仓限量或严重影响期货市场价格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故意阻止、延误或改变客户某一方向的交易指令,或擅自下达交易指令或诱导、强制客户按照自己的一直进行交易,且情节严重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超越自身经营范围或实际要求,控制大量交易所指定仓库标准仓单,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期货市场价格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规,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交割结算的正常进行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在现货市场上超越自身经营范围或实际要求,囤积居奇,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期货市场价格的。
对有操纵市场嫌疑的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各交易所有义务配合政府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对经调查证明确有操纵市场行为者,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中止直至取消资格、宣布其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市场禁止进入制度”是指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对被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和个人,三年内不得接受其从事期货交易的制度。被中国证监会通报的“市场禁入者”,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三年内均不得为其办理期货交易开户手续;对已开户交易者,除清理原有持仓的交易指令外,要立即停止接受其新的交易指令。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其从事期货业务。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防止大户操纵市场的行为,各交易所纷纷制定了各合约月份的持仓总量限制、各会员的总量限制、各交易编码的绝对量限制等具体规定,核准后的套期保值头寸不受最大持仓限制的约束,投机头寸在各交易所实行最大持仓量的限制,最大持仓量限额分交割月持仓量限额、交割月前一个月持仓量限额和平时持仓量限额,这一系列措施对防止大户操纵市场起了很好的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思考题:
1.美国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2.简述银期货案件始末,该案件在操纵市场行为的管理规制上有何意义?
3.我国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罚?
原载于《金融法苑》,2001年6月总第44期。
【写作年份】2001【学科类别】经济法->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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