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qTKBNK 发表于 2009-2-11 10:18:22

产权理论在中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产权研究综述(法人人权论系列)

  
    八十年代后期,西方产权学说开始流入中国。九十年代以来,中国逐步形成了产权研究的高潮。这一期间,学者们对产权的定义、产权的内容、产权的客体、产权的主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以及西方产权学说的价值等基本产权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相当丰硕的理论成果。本文试图对这些成果作一个总结和归纳,以期促进产权理论的成熟和完善。由于资料和水平等等的限制,本文的缺点和谬误在所难免,恳请有关作者和广大读者不吝赐教。
   
   
    一、产权定义以及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李寿德借用一位西方学者的话说:“产权这一概念令经济学家高深莫测,甚至时而不知所云,因此其解释权似乎非法学家莫属。但‘天下英雄,舍我其谁’的习气又使经济学家欲罢不能,而提出自己对这一概念的理解。这两类学者对产权的内涵各取所需,却又各得其所。”“许多经济学家只为从不同的角度对产权下定义,所以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李寿德:《论产权制度改革与第三产业经济增长》,《攀登》(青海)1995年第3期第30页。〗
    我国学术界提出的产权定义大概有以下几类:
    (一)产权平行于所有权
    王健、张恒山认为,“产权是指获得损害赔偿或不承担损害责任的权利。”〖王健、张恒山:《科斯定理的法学评析》,《高校理论战线》(京)1994年第6期,第36页。〗
    丁建中说,产权是中介性财产权利的简称,所有权是终极性财产权利的简称。被简称为“产权”的财产权利和被简称为“所有权”的财产权利的主要区别是:所有权的“主、客体确定”,而“产权”则“客体不确定,主体可变换”。〖丁建中:《产权理论及产权改革目标模式探索》,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3-5页。〗
    (二)产权等于所有权
    程恩富说:“广义的产权和广义的所有权在内涵上可以相等”。〖程恩富:《西方产权理论评析》,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74页。〗
    吴宣恭说:“所谓财产权,就是广义的所有权,简称产权”。〖吴宣恭:《论法人财产权》,《中国社会科学》(京)1995年第2期第26页。〗
    (三)产权大于所有权
    刘大生认为,产权大于所有权,除了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四项权能以外,还包括财产获得权、财产利用权等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刘大生:《产权基本内容研究》,《唯实》(江苏)1999年第8期。〗
    (四)产权小于所有权
    段毅才说:产权应该定义为“两种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段毅才:《西方产权理论结构分析》,《经济研究》(京)1992年第8期第76页。〗
    刘伟、平新乔说:“所谓产权,是所有权在市场关系中的体现,本质上,它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财产作为一定的权利所必须确立的界区。”〖刘伟、平新乔:《经济体制改革三论:产权论·均衡论·市场论——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史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2月第1版,第2页。〗
    储东涛说:“产权是受到时空限制的所有权。”《唯实》(江苏)1995年第2期,第7页。〗
    (五)广义产权与狭义产权
    丁建中认为,“中介性财产权利和终极性财产权利均为狭义产权,并包含于广义产权之中”。〖丁建中:《产权理论及产权改革目标模式探索》,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3-5页。〗
    黄少安说:“广义的所有权等于产权,狭义的所有权只是产权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第72页。〗
    刘伟、平新乔认为,“从广义上讲,产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所有权,二是债权。……从狭义上讲,产权实际上就是债权,……是所有权在市场运动中的一种动态的体现”。〖刘伟、平新乔:《经济体制改革三论:产权论·均衡论·市场论——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史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2月第1版,第135-136页。〗
    (六)法学产权与经济学产权
    有些学者为了论证产权的定义和实际内容,提出了“经济学的产权和法学的产权”两个产权概念,认为这两种产权是既有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黄少安和吴易风都发表过这样的观点。〖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第77-80页。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国社会科学》(京)1995年第1期,第16-19页。〗
    (七)科斯与产权定义
    在科斯与产权定义的什么关系问题上,我国学者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
    王健、张恒山指出:“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使用的‘产权’概念,是英美法中的产权概念,完全不同于我国法学界公认的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概念”,“而英美法中作为产权<客体>的不仅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某项权利”,包括“获得赔偿的权利”和“免于赔偿的权利”。〖王健、张恒山:《科斯定理的法学评析》,《高校理论战线》(京)1994年第6期,第35页。〗
    对此,刘大生经过考证指出:科斯从未给产权下过定义,甚至也很少使用产权这个概念。在《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只使用“权利”的概念而不使用“产权”的概念。在其他场合也确实使用过“产权”的概念,但只是当作“所有权”的同义语使用的。〖刘大生:《“产权”本体质疑》,《唯实》(江苏)1997年第8期,第30页。〗
    段毅才、李寿德、储东涛等人都认为科斯论证过产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并这样写道:“为了进一步区分产权与所有权,科斯举例说,‘即使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枪,惊飞了邻居设法诱捕的野鸭,‘也是不应该的’。在这里,‘土地’以及‘枪’的所有权都是明确的,但枪的所有者却‘不应该’开枪。这就说明,问题已经超出了所有权的范围,而属于产权问题了。”〖见《经济研究》(京)1992年第8期,第72页;《攀登》(青海)1995年第3期,第31页;《唯实》(江苏)1995年第2期,第7页。〗
    对此,井蛙四郎指出:科斯从未举例论证过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更没有举野鸭之类的例子证明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科斯在使用产权概念时都是当作所有权的同义词使用的。科斯仅仅说,别人提到过野鸭的例子和其他一些离奇的但“与无线电干扰问题有类似之处”的例子。说科斯举例论证过产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完全是以讹传讹。〖井蛙四郎:《“产权”学家治学态度质疑》,《理论文萃》(沪)1997年第4期,第54页。〗
   
   
    二、关于产权的内容
   
    产权的内容问题实际上也是产权的种类问题,也就是哪些权利属于产权、哪些权利不属于产权的问题。弄清楚产权的内容,有利于把握产权的定义,更有利于实际工作中的产权改革。所以,学者们对产权的内容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一)四权论
    黄少安认为,产权作为广义的所有权,具体包括财产归属权、财产占有权、财产支配权和财产使用权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黄少安的四权论将传统的所有权理论中的财产处分权修正为财产支配权,但为何要如此修正,他未作解释。
    因为归属本来就是所有的意思,归属权和所有权是同义词,所以将归属权纳入所有权的范围之内似有不妥。对此,黄少安解释说,归属权是狭义的所有权,它和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一起构成广义的所有权。
    黄少安不赞成所有权包括收益权的传统观点,认为收益权是占有权、使用权等权利中的应有内容,不应该与占有、使用等权利并列。〖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第68-70页。〗
    (二)三权论
    有些学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为依据,将产权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类为债权;第三类为知识产权。〖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国社会科学》(京)1995年第1期,第18页。〗
    王建平在承认三权论的前提下进一步论述说:“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实质内容而形成的一系列有内在联系的综合权利,包括经营权、收益权、相邻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权利。”〖王建平:《法人财产权研究》,《经济学家》(四川)1996年第4期,第91页。〗
    (三)关于股权
    股权是不是产权,是什么性质的产权,这个问题争议比较大。
    1、股权是产权,但不是独立于所有权的产权。
    八十年代在经济学界普遍流行的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分离的理论,以及终极所有权理论,实际上是将股权当作所有权看待的。到九十年代,股权即所有权的观点仍然是中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指导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的观点。1993年年底颁布的《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2、股权不是所有权,而是和所有权平行并列的一种产权。
    王建平认为,股权没有所对应的财产,股权的转让不会影响法人财产的完整性;股权转让的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实际交易价格与票面价格以及实际价值往往有很大的差别;因此,股权不是所有权。〖王建平:《法人财产权研究》,《经济学家》(四川)1996年第4期,第92页。〗
    吴宣恭认为:法人的财产“不是他物权,而是自物权”;“股东的资产投入到公司以后,就不能随意抽回,在公司有生之日,一直成为公司不可分离的财产的一部分”。因此,“股东保留所有权而将经营权(或支配权)委托给公司”的理论混淆了公司制与承包制、租赁制之间的区别。如果股东保留所有权的话,就不可能将全部财产权让渡给公司,就不存在所谓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如果全部让渡的话就变成了买卖,就不可能有股权,更不能再保留所有权。〖吴宣恭:《论法人财产权》,《中国社会科学》(京)1995年第2期第30—31页。〗
    江平、孔祥俊认为,“股东地位说、债权说、所有权说等均不能反映股权的本质”,“股权也不同于公益社团法人及合作社中的社员权”,“股权只能是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股权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是“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结合”,是“团体性权利和个体性权利的辩证统一”,“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江平、孔祥俊:《论股权》,《中国法学》(京)1994年第1期,第73-76页。〗
    (四)六权论。
    刘大生认为,《民法通则》本身是一个不成熟的法律文件,对产权内容的规定也是不成熟的。根据古今中外各国法律的规定,产权应当包括六大类:
    第一类是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利。
    第二类是财产获得权,大约有十七种:第一,税收权;第二,罚款权;第三,没收权;第四,征购权;第五,资本利润权;第六,经营收获权;第七,劳动报酬权;第八,受奖励权;第九,积累权;第十,继承权;第十一,贷款权;第十二,购买权;第十三,接受赠与权;第十四,接受赔偿权;第十五,接受投资权;第十六,接受供养权;第十七,非法财产合法化。
    第三类是财产占据权,包括留置权、质押权、保管权,等等。
    第四类是财产利用权,包括借用权、租用权、典用权、当用权、役用权等。
    第五类是债权,是指具有财产内容的债权(那些没有财产内容的纯粹行为债权不是产权),包括监控权、求偿权和破产权三个主要方面。
    第六类是股权,包括人事管理权、经营监督权、利润分红权以及企业法人死亡后的“遗产”继承权等。
   
   
    三、关于对西方产权学说的评价
   
    如何看待西方产权学说,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关系到如何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问题。因此,学者们也竞相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一)总体评价
    在对西方产权学说总体评价问题上,我国学术界大概有四种态度:
    1、总体推崇,枝节否定。
    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学术界出版、发表了大量有关西方产权学说的研究成果,其中大部分成果对西方产权学说在整体上是推崇的,如果有批评,那也是在枝节问题上提出批评。正是由于大部分学者对西方产权学说采取了总体推崇,枝节批评的态度,使得西方产权学说在中国越来越流行。正如井蛙四郎所说:在经济学和法学的刊物上、课堂上和教科书上,《社会成本问题》等等著作的名字频频出现,如日中天,如雷贯耳,大有超过《国富论》、追赶《资本论》的气势。〖井蛙四郎:《西方“产权”学说质疑》,《法学研究交流》(福建)1998年第2期,第11页。〗
    在陶大镛看来,我国学术界对西方产权学说不仅仅是一个一般推崇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严重的盲目崇拜的问题。〖程恩富:《西方产权学说评析》,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代序》第2-7页。〗
    2、抽象肯定,具体否定。
    有些学者对西方产权学说在总的方面表示肯定,但涉及到具体问题时,对这一学说又采取了基本否定的态度。程恩富是这种态度的代表人物。他在《西方产权理论评析----兼论中国企业改革》一书中,一方面说科斯、阿尔钦、张无常对经济理论作出了如何如何的贡献;但另一方面对科斯定理、交易费用以及明晰产权等最重要的西方产权理论又基本上持否定态度。〖程恩富:《西方产权学说评析》,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63-74页。〗
    3、政治否定。
    罗节礼、丁冰、尹伯成等人认为,西方产权学说在学术上是为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经济服务的,在政治上有鲜明的反对社会主义的目的,所以是应当予以否定的,甚至是要进行批判的。〖程恩富:《西方产权学说评析》,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254-326页。〗
    吴易风指出:“西方产权理论适应的是私有制经济关系的要求,决不能作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出发点。”〖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国社会科学》(京)1995年第1期,第22页。〗
    4、学术否定。
    刘大生从纯学术的视角对西方产权学说作了五个字的评价:乱,玄,毛,谬,花。
    所谓乱,是指有一个产权学家,就有一个产权定义。并且没有一个产权定义是能够自圆其说的,甚至有些产权定义连语法都没有搞通顺。
    所谓玄,是指西方产权理论中的许多说法(尤其是阿尔钦、德姆塞茨等人提出的一些命题和定义)很晦涩,让人摸不着头脑。
    所谓毛,是指西方产权学家及其中国信徒在治学态度上很毛糙,极不严谨。这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推敲不足,语言多病”;二是“题义不清,莫名其妙”;三是“盲目追星,张冠李戴”;四是“道听途说,以讹传讹”。
    所谓谬,是指观点很荒谬。比如在环境污染问题上,全世界通行的法则是:谁污染谁治理。而科斯却说,那不行,那样会侵害污染者的生产权利,妨碍污染者的生产效率。
    所谓花,是指西方产权学说也并非一无是处,也有一些思想火花。比如,科斯主张将无线电电波的频道作为财产看待,明确其所有权,以避免广播通讯工作中的混乱。此外,西方产权学说还重视交易成本与经济效益的关系,这也是可取的。〖刘大生:《不惑的代价----我的学术生涯》,《当代法学》(吉林)1999年第5期。〗
    (二)关于《企业的性质》及其“交易费用”理论
    对于科斯的《企业的性质》及其交易费用理论,我国学界大概有三种评价:
    1、肯定论。
    近十年来,学者们发表了大量的介绍、研究《企业的性质》及其交易费用理论的论文,对交易费用理论给予极高的评价,并运用这一理论分析中国的历史及其现实经济问题。
    周其人说,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开辟了”回答企业制度为何能够存在的问题的“思想路线”。〖周其人:《“价格机制”与“交易费用”》,《南方周末》(广东)1999年3月5日,第7版。〗
    钱国清认为,计划经济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实践中之所以落空,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的交易费用太高。〖钱国清:《“交易费用”的经济学与哲学思考》,《上海大学学报(社科版)》(沪)1994年第5期,第92页。〗
    2、否定论。
    吴易风借用西方学者库特的话评论说,交易成本这个说法不十分符合实际,市场失灵的原因多种多样,无法都用交易成本理论加以总结,因此,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应该被看作是谬误”。〖吴易风:《西方产权理论和我国产权问题》,《高校理论战线》(京)1994年第4期,第20页。〗
    3、两分论。
    刘大生指出:交易费用的概念是很有价值的。不过,将交易费用归结为企业的根本原因则是不对的。实现人的价值,解决人才过剩才是企业产生和发展的最重要的原因。“企业扩大了社会的交易规模,企业为人们提供了事业场,企业可满足人的自由联合的需要。至于企业究竟是增加了交易成本还是降低了交易成本,那都是可能性问题,而不是必然性问题。”“一个国家只需要一个总统,一个总理,但想当(甚至能当)总统和总理的人才却比比皆是,社会如何解决这种供大于求的矛盾呢?设置若干个董事长、总经理的社会职位就是解决人才过剩的重要途径。”〖刘大生:《〈企业的性质〉质疑》,《扬州税务学院学报》(江苏)1997年第2期,第48-49页。〗
    (三)关于《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
    对于《社会成本问题》和科斯定理,我国学者大多是推崇的,并发表了大量的研究论文。但也有一些学者对其提出了尖锐的批评。
    井蛙四郎指出:《社会成本问题》中最重要的思想是所谓的科斯定理,而科斯定理则是一段毫无理论价值的废话。“如果没有交易成本的话,无论权利怎样界定都没有关系;但是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所以权利的界定就十分重要。”这个所谓的“定理”就像“如果人不需要吃饭的话,农业生产搞不搞都没有关系;但是人不可能不吃饭,所以搞好农业生产很重要”这段话一样,是绝对真理,也是绝对的废话。谁不知道“搞好农业生产”十分重要呢?难道“搞好农业生产很重要”这样的常识也是什么定理吗?〖井蛙四郎:《西方“产权”学说质疑》,《法学研究交流》(福建)1998年第2期,第29页。〗
    程恩富指出:重视权利、制度或者法律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并非科斯首创,科斯之前的许多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早就从多方面无数次地阐述过了。将一种对“常识性的道理”的叙述“拔高为发现了一个伟大的‘定理’,似乎显得当代人的思维也太贫乏了。”〖程恩富:《西方产权理论评析----兼论中国企业改革》,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69页。〗
    刘大生指出:“发现并指出经济法制对于经济运行有重要影响并不难,也不需要有多高的学问。困难的是,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界定权利,这里面才大有学问。”因此,“光指出经济法制对经济运行有或好或坏的影响还不够,还要指出怎样的权利界定才能够产生最佳的经济效益。而科斯恰恰没有指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在界定权利时的各项原则和具体参数。”〖刘大生:《科斯定理质疑》,《高校理论战线》(京)1997年第10期,第25页。〗
    (四)关于西方产权定义
    对于西方学者的产权定义,我国学者大体上有三种评价。
    1、肯定论。
    对于西方学者的产权定义,我国学者大部分是推崇的,就连对西方产权学说持批判态度的学者,有时也对西方的产权定义表示肯定。
    吴易风认为,阿尔钦关于“产权是一个社会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使用的权利”的产权定义,“是一个权威性的定义”。〖吴易风:《西方产权理论和我国产权问题》,《高校理论战线》(京)1994年第3期,第16页。〗
    程恩富认为,“德姆塞茨关于产权包括受益或受损的权利的观点”,“阿尔钦关于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权利的观点”,“都是较为客观的,丰富了人们对产权内含和功能的认识”。〖程恩富:《西方产权理论评析----兼论中国企业改革》,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63-64页。〗
    2、晦涩难懂论。
    在推崇西方产权学说的学者中,也有人认为西方学者的产权定义晦涩难懂。
    段毅才说,德姆塞茨关于产权就是“一个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的定义“比较晦涩”。〖段毅才:《西方产权理论结构分析》,《经济研究》(京)1992年第8期,第73页。〗
    储东涛说,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定义“说得比较晦涩”。〖储东涛:《现代产权理论与现代企业制度》,《唯实》1995年第2期,第8页。〗
    3、无意义论。
    张谷说:“就严格意义上的概念定义与比较而言”,西方学者的产权定义“并没有多大的实质意义”。〖张谷:《所有权理论和产权理论在经济研究方面的区别》,《经济问题探索》(云南)1994年第5期,第29页。〗
    刘大生认为,阿尔钦、德姆塞茨等人的产权定义在语法和修辞上是有毛病的,在逻辑和法理上是说不通的。〖刘大生:《产权定义和本体质疑》,《福建论坛·经社版》(福建)1997年第10期,第35页。〗
    (五)关于西方产权理论走红的原因
    西方产权学说之所以流行,多数人认为,那是因为这个学说很有价值。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那不是因为它有很高的价值,而是由于别的原因造成的。
    吴易风认为,科斯理论能够走红,在于它适应了经济自由主义的需要,并不在于它有多高的学术价值,“迎合某种需要的理论,跟该理论是否科学,在经济思想史上经常是不一致的。不能说由于迎合某种需要因而流行起来的理论,就是科学的理论。”〖吴易风:《西方产权理论和我国产权问题》,《高校理论战线》(京)1994年第4期,第21页。〗
    井蛙四郎认为,科斯等人“以一些半生不熟的经济学语言蒙住了法律学家,又以一些半生不熟的法学语言蒙住了经济学家,以‘不明确’和病句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井蛙四郎:《西方“产权”学说质疑》,《法学研究交流》(福建)1998年第2期,第29页。〗
    刘大生认为,西方产权学说尽管不成熟,尽管很乱很玄,但它能将经济学和法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毕竟适应了法学与经济学相融合的历史趋势,推动了政治经济学向法律经济学过渡的历史潮流。这是它的优点,也是它能走运流行的原因。〖刘大生:《不惑的代价----我的学术生涯》,《当代法学》(吉林)1999年第5期。〗
   
   
    四、关于产权改革
   
    产权改革问题,是产权理论中的实际问题,也是产权理论之目的所在。因此,学者们也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一)国有企业的产权清晰问题
    产权清晰曾经是中共中央提出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方针,凡是不清晰的都要清晰起来。那么,国有企业的产权是否有不清晰的问题呢?学者中大概有三种观点:
    1、不清晰论。
    胡岳岷、张志刚认为:第一,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是虚置的,作为主体的“全民”“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企业之外的政治力量掌握企业命运,却不承担直接的经济责任。权利和责任错位。第二,国有企业的产权边界是模糊的,“花的不是自己的,不花白不花;捞的不知是谁的,不捞白不捞”。第三,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是不顺的,政府往往用自己的行政职能冲击自己的股东职能,对财产的关切度极低,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胡岳岷、张志刚:《关于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当代经济研究》(吉林),1995年增刊,第15页。〗
    钱津指出,国有资产和政府资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我国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没有将两者分清楚,这也是产权不清晰的表现之一。〖钱津:《论国有资产的产权明晰》,《中南财经大学学报》(湖北)1995年第2期,第26-32页。〗
    祖月、姜得水认为,改革以来,国有企业虽取得了法人之名,却没有法人所必备的独立的财产权之实,企业仍然是负盈不负亏,国家仍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法人产权制度明晰化非常必要。〖祖月、姜得水:《试论我国法人产权制度之完善》,《当代法学》(吉林)1997年第5期,第42页。〗
    2、清晰论。
    高鸿业认为,我国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全民所有,这是明确无误的。即使每个公民能分摊到的产权为数有限,但总比私有制下大多数人民丝毫没有产权要好一些。相反,在私有制下,产权却容易模糊。第一,私有制企业之间相互参股,股权关系越来越复杂,使得每一张股票究竟代表哪些公司的多大比例的产权越来越难以弄清楚了。第二,金融企业利用养老金、保险金等金融资产经营股票,而金融企业对这些金融资产本身并不具有所有权,这就使得它们所经营的股票在产权关系上非常模糊。〖高鸿业:《私有制、科斯定理和产权明晰化》,《当代思潮》(京)1994年第5期,第11-12页。〗
    3、从清晰到不清晰论。
    王兴化认为,在计划体制下,我国的产权关系是清晰的,但在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过渡阶段,国有产权关系模糊了。表现是:第一,企业成了产权主体,使产权主体不再单一;第二,产权关系变动频繁,政府对企业处于“放权、收权,再放权、再收权”的动态循环之中;第三,法律维护产权关系的效力低下;第四,企业之间权利分配不公正、不合理。〖王兴化:《制度约束型经济的改革----国有资产产权制度的市场化变迁》,《天津师大学报》(津)1995年第2期,第26-27页。〗
    (二)关于产权客体的界定问题。
    专门讨论产权客体的文章很少能够见到,但学者们在讨论产权的其他问题时多少还是涉及到了产权的客体问题。
    1、关于客体范围。
    熊继宁认为,财产权的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熊继宁:《走出企业“法人财产权”认识的误区》,《中国法学》(京)1995年第2期,第73页。〗
    求稗认为,产权的客体就是财产,有四类:一是实物财产,包括地产、矿产、房产、物产;二是金融财产,包括货币、债券等;三是知识财产,包括著作、技术发明等等;四是其他无形财产,包括商业秘密、商业名誉(商标和社会形象)、法人名称、网络域名等等。〖求稗:《产权制度中的若干实际问题》,《扬州税务学院学报》(江苏)1999年第2期。〗
    2、权利能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洪虎认为,所有权反映的是一种物权关系,客体不包括无形财产和权利。〖洪虎:《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思考》,《中国工业经济》(京)1997年第1期,第8页。〗
    柳经纬认为,无形财产本身就是权利,如果认为无形财产有一个所有权问题的话,就会出现“权利的所有权”这样同义反复的概念,这显然是说不通的。〖柳经纬:《再论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权》,《福建法学》(福建)1997年第3期。〗
    汪威毅认为,任何财产都兼有权利和利益两种要素,在概念上和词源上,财产(property)本身就有权利的含义,因此,实物“财产所有权”也可以叫做“权利的所有权”,不存在讲不通的问题。既然如此,无形财产作为权利,当然也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汪威毅:《再论公司法人的无形财产所有权》,《福建法学》(福建)1998年第1期。〗
    3、空间、空气、阳光、水源等等公用资源要不要界定为产权客体?
    公用资源人人都可以享用,但在享用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在法律传统上被称为“相邻关系”,并规定了处理和协调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也有这种规定),近年来,这个问题被当作产权问题提了出来。我国学者直接讨论这个问题的不多,但他们在翻译、介绍西方产权学说时,实际上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间接的讨论,认为应当将公用资源当作产权客体看待并界定其使用权。〖参见樊纲:《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职能》,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11月第1版,第15页。〗
    求稗认为,一国的飞机未经许可,进入另一国的领空,一般说来主权国家可以迫降甚至击落。但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能击落进入本国上空的外国卫星和航天飞机。这是因为,在实际上,外层空间不是产权客体,而低层空间和高层空间是产权客体,所有权归主权国家。求稗主张,如果自然人和法人对于低层空间和高层空间只能有利用权而不能有所有权的话,那么对于超低层空间(人们日常生活、生产于其中的空间)可以考虑界定其所有权。〖求稗《产权制度中的若干实际问题》,《扬州税务学院学报》(江苏)1999年第2期。〗
    (三)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问题
    农村产权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土地问题,对此,产权学者们也给予了一定的重视。
    江平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制,从现实看是非常好的制度,但从长远看,还是有些问题的,主要的问题是农民的短期化行为难以彻底避免。是永远搞承包制,还是搞永佃制,还是给农民以土地所有权,这些问题,现在就应当开始思考和研究。〖江平:《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中央党校报告选》(京)1997年第1期,第19页。〗
    有些学者则明确主张在农村实行“土地公有,农民永佃”的土地产权制度。以解决农民不愿在土地上加大投入的问题。〖丁建中:《产权理论及产权改革目标模式探索》,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3篇。〗
    求稗指出,现在发达地区的农村青年结婚以后不愿意迁移户口,优秀青年不愿意考大学,这些问题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有关。从法律上说,农业人口都是土地所有者,至少是土地集体所有者中的一个原子。每个农业人口都可以享受廉价的宅基地、自留地、口粮地、承包地,在发达地区还享受各种优厚的种田补贴。但是,除了参军以外,户口一但离开原来的村庄,这一切来自于土地的好处就全部失去了,而且没有任何补偿,这就必然要影响到青年的考大学问题和结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革。〖求稗:《产权制度中的若干实际问题》,《扬州税务学院学报》(江苏),1999年第2期。〗
    (四)私有财产的宪法地位问题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近代产生的一个重要宪法原则,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只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而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产权理论的发展,人们对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地位问题提出了新的看法。
    晓亮认为,我国宪法中应当增强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将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改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否则,不仅不利于吸引外资,而且也不利于“吸引”内资。〖哓亮:《非公有制经济呼唤修宪》,《中国经济时报》(京)1998年6月24日。〗
    江平认为,按本质来说,任何人的财产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财产、法人财产、集体财产、国家财产都神圣不可侵犯。但在宪法上要不要这样写,需要慎重研究。〖江平:《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中央党校报告选》(京)1997年第1期,第20页。〗
    黄如桐认为,我国宪法中关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其力度已经足够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问题,但那是执法和司法环节上的问题,与立法上的保护力度没有关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只能宣布“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不需要照搬照抄资产阶级的口号。〖黄如桐:《是否一定要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我国宪法----对一种修改宪法意见的质疑》,《当代法学》(吉林)1998年第4期,第5-7页。〗
    杨帆认为,在宪法里增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也是可以的”,但是要警惕提倡这一口号的人另有用心,不要被那些企图洗钱的人“以及他们的代言人给骗了!”〖杨帆:《也谈“保护私有财产”》,《南方周末》(广东)1999年3月5日,第13版。〗
    (五)关于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企业法人具有产权主体资格,这一点在学术界没有争议。但是,在企业法人是否具有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资格问题上,争议却很大。大概有三种观点:
    1、企业法人是经营权主体,不是所有权主体,法人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投资者。这种观点和八十年代曾经普遍流行过的两权分离的理论基本一致,认为企业有经营权,投资者享受所有权。
    吴易风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的相同之处就在于二者包含的权利相同,即企业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依法处分权,而不包括所有权。所以,把企业法人财产权解释为所有权是不正确的。”〖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国社会科学》(京)1995年第1期,第24页。〗
    洪虎认为,企业法人只是财产的控制者,而不是财产的所有者,无论是出资人的投资,还是债权人提供的债务财产,都没有把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企业法人。因此,“不宜将企业法人财产权称为企业法人所有权”。〖洪虎:《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思考》,《中国工业经济》(京)1997年第1期,第8页。〗
    不承认企业法人是所有权主体的学者往往将我国法律上没有法人所有权的规定作为自己立论的最重要的论据之一。
    2、企业法人和投资者都是企业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这种观点又叫双重所有权论,或一物二权论。和八十年代流行的“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享受法人所有权,投资者享受终极所有权”的观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杨紫火亘认为,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法人所有,同时又属于全体股东按份共有。〖杨紫火亘:《论公司产权和股东产权的性质》,《中国法学》(京)1996年第2期。〗
    宋养琰说,出资者所有权是“小权”,公司法人所有权是“大权”,“大权”既独立于“小权”之外,又凌驾于“小权”之上。“小权”虽然也是所有权,但不能将这个“小权”说成是“终极”所有权。因为:既然没有“初极”所有权存在,“终极”所有权也就无从谈起。更重要的是,强调投资者的“终极”所有权,会使法人所有权名存实亡,使企业法人成为皮包公司。〖宋养琰:《论公司法人制度和公司法人财产权》,《学术月刊》(沪)1996年第11期,第64页。〗
    3、企业法人是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许多学者根据所有权和法人制度的基本原理,对这一观点作了充分的论证。
    冯根福认为,公司法人财产的唯一所有者是公司法人自己,“而有关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还是股东、经理、员工是公司所有者之争,实际上是一个谁是公司构成‘因素’的问题之争,是一个谁能参与公司法人所有权分配的问题之争。”〖冯根福:《现代公司法人的所有权安排:特征、原则和框架》,《经济学家》(四川)1997年第5期,第41页。〗
    吴建斌指出:《公司法》仅仅确认公司法人财产权,而不确认公司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国家在公司中的投资仍然归国家所有,这难免要“引起法人产权制度的新的混乱”,将大量的公司企业变成合伙企业。〖吴建斌:《构筑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法律基础》,《中国法学》(京)1998年第1期,第31-32页。〗
    对于《公司法》的“全部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江平解释说:公司法草案里本来写的是“法人所有权”,后来才改为“全部法人财产权”的。这不是出于学术上的考虑而是出于政治和意识形态问题的考虑。“这个‘全部法人财产权’从我们搞法律的人来看,它的基本含义仍然是所有权的概念”,“‘全部法人财产权’也包含所有权”〖江平:《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中央党校报告选》(京)1997年第1期,第19页。〗
    王建平说:“我国十多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已经证明,不承认法人财产权实质上是法人财产所有权,把股权视为所有权,这样的法人制度就始终存在缺陷,法人就不能成为真正的独立民事主体。”〖王建平:《法人财产权研究》,《经济学家》(四川)1996年第4期,第93页。〗
    刘大生认为,“公司法人一旦产生,就具有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人权,就具有生存权和发展权。自然人没有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就不能生存和发展,公司法人没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不能生存和发展。”“公司法人的生产资料作为公司法人的身体,其所有权只能归公司法人自己而不能归国家机关和股东,这就像自然人的身体的所有权只能归自己而不能归父母的道理一样。”〖刘大生:《公司所有制与法人人权》,《淮海学刊》(江苏)1996年第1期第12页。〗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2000年秋季号。署名:匡克【写作年份】1999【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律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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