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OChoU 发表于 2009-2-11 10:19:14

计算机Y2K问题合同法律责任探析

  顺利解决应是大有裨益的。
    一、计算机Y2K问题
    Y2K问题,即计算机2000年问题,一般是指计算机软件、硬件系统(包括嵌置于其他装置中的计算机系统、微型芯片等)在处理、计算、比较、编排、显示、存放、传递或接收与2000日期有关的数据时出现故障,特别是不能正确的将1999转换为2000以及不能正确的识别、处理和运行相关的时间。
    Y2K问题最常见的是由于早期的软件和硬件仅以二位数来记录年份,以致于无法区分当年份是XX时究竟是19XX年还是20XX年。在七、八十年代,计算机的速度远不及现在,而各种存储器的成本又相当的高,既然离2000年还为时尚远,如果要以四位数来记录年份,不仅增加了运算负担,而且还浪费了昂贵的存储空间,被认为是不符合经济效益的作法,因此计算机产业界采用二位数来表示年份。随着2000年的临近,Y2K的问题才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专家估计在世纪之交将有50,000,000台计算机设备受到Y2K问题的影响,涉及到各个行业,为此众多计算机用户纷纷对于正在使用的软件和硬件进行检测,以便发现其是否存在Y2K问题。比如,要证实自己关键设备中的BIOS芯片和软件没有Y2K问题,如果不是这样,就要及时进行更换或者备份系统和设备的数据、或更换系统本身或重写芯片的编码,还要对新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测,这些都要极大的投入,而且,如果由于Y2K问题导致软件、硬件发生故障导致财产、人身的损害,还涉及到应怎样对这些损害进行赔偿的问题。由此可见,Y2K所带来的就不仅仅是技术方面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到法律责任方面的问题。
   
    二、合同项下的诸多责任
    当计算机软件、硬件存在Y2K问题并因此而发生故障时,涉及到的最主要问题是软件、硬件的提供者是否违反了合同。
    (一)一般来说,软件、硬件的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应签订有软件、硬件买卖合同,或存在着实际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存在着明定的合同的情况下,对于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就要去检查一下曾经签订的合同,找出是否有规限着出了Y2K问题应由谁来负责的约定。一份理想的软件、硬件提供合同应载有一条与Y2K问题有关的明确条款,明确界定各方在此问题上的地位。可是,大多数1995年以前的、甚至可能稍后一些的与软件、硬件提供有关的合同都没有特别载有Y2K问题条款,因此就需要去研究一下合同中其它的规定是否可以表明软件、硬件没有Y2K问题。例如,如果合同中有条款规定软件、硬件应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符合要求、正常工作,那么当合同的有效期是超过2000年时,软件、硬件应能在2000年后正常使用而不发生Y2K问题的故障,否则便是对合同的违反了。
    但是当合同中没有订明这方面的条款时或者没有合同,那么就要从其它方面去考察,看软件、硬件的提供者是否违背了什么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这里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供应软件、硬件的合同是属于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属于服务提供合同。对于硬件提供合同来说,比如主板及BIOS芯片,应是属于货物买卖合同的一种无疑,但对于软件的提供应作为货物买卖还是作为服务提供呢?这个问题的简单答案是法律上没有定论。在英国StAlban’sCityandDistrictCouncilV.ICL]4ALLER481一案中,法官的意见是电脑软件究竟是属于货物还是服务的一种须视该软件的提供方式而定。如果该软件是以磁盘或其它介质的方式提供的,它将被视作货物;如果该软件是直接存进顾客的硬件的则将被视为向顾客提供服务。这种按提供方式来区分的方法有时难以奏效,因为许多软件的提供者不仅要向使用者提供一份存储有该软件的介质(磁盘、光盘或其它),而且还负责将该软件存入硬件进行调试,这种情况下还是区分不清提供软件是提供货物还是提供服务。
    从现在的市场交易的情况来看,供应商一般是向使用者提供存有软件的存储介质(软盘或光盘等),然后将该软件存入计算机设备中,使用者在以后可以随时删除或重装该软件程序。从这个交易特征来看,将软件、硬件的提供合同作为货物合同更现实一些。
    (二)按一般货物买卖合同理论,“出卖人必须对其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瑕疵负担保义务,即一旦发现标的物的品质瑕疵,出卖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在大陆法国家其称为瑕疵担保义务,即卖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质,没有瑕疵。在英美法国家,要求货物必须具有满意的品质,具有商销性并且适合特定的用途,卖方应承担默示担保义务。那么,如果软件、硬件中存在Y2K问题,在法律上是否可作为一种瑕疵呢?或者说软件、硬件的提供者应否承担其货物中没有Y2K问题的默示担保责任呢?
    对于这个问题似乎不能一概而论,就实际情况来看,计算机软件、硬件中的Y2K问题并不能当然被认为是瑕疵。如前文所述,在七、八十年代出于充分利用计算机储存和运算速度的经济效益考虑,以二位数字来处理年份在当时是计算机软件、硬件业普遍使用的设计方式,也是一种行业习惯。在那时,Y2K问题并非一种明知或公知的产品缺陷,并且计算机的应用也并不普及,极少人意识到2000年到来时的严重问题,而且就软件、硬件的预期使用寿命来看,一般也无长至数十年而遭遇2000年的设想。因此,这种以二位数来表示年份的做法就不能作为设计上的错误,不应认为是一种瑕疵。但是,近几年来Y2K问题逐渐为人们所知,软件、硬件是否具备Y2K兼容性在交易时成为一种应当具备的品质,在这时如果软件、硬件还存在着Y2K问题而无法顺利渡过2000年,这时Y2K就应该被认为是一种瑕疵。然而,问题仍难以澄清,因为Y2K问题被重视是一个过程,究竟以何时为区分要求在其以后的软件、硬件需具备Y2K兼容性,而对存在Y2K问题的软件、硬件的提供者主张瑕疵担保责任呢?这是个不易解决的问题,有的认为应以1992年为准,有的认为应以1995年为准,也有主张依具体案件来判断,标准似乎很难明确,但如是近三四年来所开发的软件、硬件,应认为不存在Y2K问题是必备的品质,否则便是存在瑕疵。
    (三)一旦Y2K问题被认为是软件、硬件瑕疵,即使在合同中没有规定软件、硬件应具有Y2K兼容性,软件、硬件的提供者也应该对使用者负瑕疵担保责任,对于软件、硬件的检测、修复、升级或改进的费用应由提供者承担,对于软件、硬件由于Y2K问题所引起的损害也应由其负责。但是,“如果出卖人在出卖商品时已对商品的瑕疵作了说明,或者买受人知道标的物的瑕疵而愿意购买,则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使用者在购买时已经明确知道该软件、硬件存在Y2K问题,那么提供者可以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如果使用者是因为重大过失而未知该软件、硬件有Y2K问题,那么除非提供者曾经保证该软件、硬件没有Y2K问题,或者软件、硬件提供者故意不告知软件、硬件存有Y2K问题,否则提供者对于软件、硬件中的Y2K问题“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因为在此情况下,如果使用者依常识应该对软件、硬件中的瑕疵有所了解,那么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购买而无法律进行特别保护的必要。另外,“出卖人对于标的物的瑕疵的责任不能以他不知道或无过错而免除。”“如果出卖人自己对其所交付标的物的品质瑕疵也不了解,各国立法一般规定应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软件提供者以事先已经说明或已经提供相关信息给使用者为理由,声称使用者已知道或者应知道软件、硬件存在Y2K问题而未知要求免除自己的瑕疵担保责任时,宜采取较严格的认定标准。
    首先,因为软件、硬件究竟有无问题只有提供者最清楚,其最能够作出详细的说明,而且在对相关计算机语言、知识的了解程度上,软件、硬件提供者作为业内人士比一般的使用者具有明显优势,甚至于在很多情况下只有提供者自己才能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从维护交易公平的角度看,软件、硬件的提供者对于其所提供的软件、硬件应负有向使用者说明的义务,提供给使用者充分正确的信息以及相关的必要的保护措施。在Y2K问题已经成为计算机业内人士公知的情况下,软件、硬件的提供者对于软件、硬件的Y2K问题应负说明义务。
    其次,软件、硬件提供者应能够证明其已经充分作了说明,其所提供的信息已经足够。在对Y2K问题进行说明时应用一般使用者所能够了解的语言表达方式,不能含糊其词甚至错误进行说明。如果以概括或模糊的语言进行了说明,那么这种不充分的信息提供应认为是提供者未全面履行其说明义务,就不能完全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
    (四)软件、硬件的提供者也可能采取其他免除自己瑕疵担保责任的方法,比如在与使用者订立的合同中或用其它方法来限制或免除由于软件、硬件出错导致使用者受到损失而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规定将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一个固定数额内。这类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常见于各种格式合同中或是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果软件、硬件的提供者将Y2K问题可能引发的责任在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中全部免除或作部分限制,是否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力还是要加以分析的。
    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是软件、硬件的提供者事先单方面拟定好的,在与不特定的用户交易时使用,其内容一般都由提供者制定,常常不利于用户,更况且在交易中软件、硬件的使用者往往出于劣势,不仅谈判交涉的能力有限,而且甚至无技能去了解合同中的法律与技术术语。因此,从维护双方公平地位的角度出发,就需要对这些免责或限责条款进行一定的限制。
    “瑕疵担保责任,大陆法系传统观点认为系一种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责任,并非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是法律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因而,一般大陆法系国家允许当事人以特约免除、限制或加重此种责任。”但是如果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则这种免责或限责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例如在使用者询问时如果提供者明知其软件有Y2K问题而对使用者隐瞒此项信息,就算在合同中约定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使用者依然可以依瑕疵担保的法律规定要求提供者负责。而且,用于免责的条款应当事先向使用者明示,让其了解内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至少应以明显的方式公告其免责的内容以便让使用者了解,这样这些条款才可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格式合同中的此类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对使用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使用者合法权利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这些约定也是没有效力的。英美法系中的英国、美国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的处理有些不同。英国法不允许生产者与私人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合同排除默示条件,而对于企业之间的非消费性交易允许卖方在合同中排除默示条件,但不能超过“公平合理”的限度,否则法院不予强制执行。作为普通法系的美国则无英国法的上述区分,对商人之间或非商人之间的买卖一律允许设立免除物之担保责任的条款,“允许卖方在合同中排除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产品责任除外),但必须依法律规定的要求办理,并且须用书面合同以足以引起买方注意的方式表示,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考虑到软件、硬件提供者和使用者在技能上的差异,在软件、硬件提供者利用合同或声明来排除Y2K责任时,除非提供者已经事先对软件、硬件的瑕疵作了充分说明,否则这种约定应当认为是对于使用者是不公平的。
    同时,在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解释上,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当格式条款文句出现疑义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三、结语
    计算机Y2K问题涉及到的法律责任是比较广泛的,在国外已经发生的有关Y2K问题的诉讼中,“原告一般提出违约、欺诈、产品责任、严重疏忽、违反担保、违反商销性或特定用途等诉因,”但最基础的应是合同项下的各种责任。2000年即将来临,现在无法确定在世纪之交时计算机Y2K问题会发生什么样的实际后果。但是,提早研究与Y2K问题相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对于可能产生的大量纠纷的
    【注释】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1991年版,法律出版社,第630页。
冯大同主编,《国际商法》,1991年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第230-231页。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1990年版,法律出版社,第377页。
桂菊平著,《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卷,1994年版,第369页。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1990年版,法律出版社,第377页。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1991年版,法律出版社,第630页。
桂菊平著,《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卷,1994年版,第36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冯大同主编,《国际商法》,1991年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第23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
曹建明、丁成耀,《对计算机千年虫问题所引起的法律问题的思考》,《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3期,第47页【写作年份】1999【学科类别】民商法->民法总则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计算机Y2K问题合同法律责任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