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mttco 发表于 2009-2-11 10:19:17

试论杰斐逊的民主法律思想

  托马斯·杰斐逊(1843-1826)是美国著名的启蒙学者、政治家,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的作者和弗吉尼亚大学的创办者。作为美国“革命之父”之一,在美国政治史上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他深受十七、十八世纪自然法学派思想的影响,接受了诸如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主权在民等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并把他们写入了资产阶级的正式文件。
    杰斐逊的革命民主思想是1770年开始的美国革命的灵魂。他的这种思想在18世纪70年代初已经初步形成,他那时已经成为启蒙思想在北美的杰出的代表,其地位仅次于富兰克林。他相信理性,相信知识,反对愚昧,重视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反对一切专断权力,反对教会权威,对一切旧事物都报一种大胆怀疑的态度。他接受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认为权力应加以制约。杰斐逊的进步民主思想主要包括进步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自然权力观,反对奴隶观等。他的思想具有多元性,博采众长。在反英斗争中,杰斐逊不仅走在最前头,而且用其如橼之笔起草了这次革命最伟大的文件《独立宣言》,表达了美国人民的心声,向全世界宣布了革命原则,并为美国奠定了立国理论基础。
    具体的来看,杰斐逊的民主法律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思想
    杰斐逊以洛克和卢梭的自然法思想为基础提出了天赋人权的主张。“一切人都是生而平等的,造物主赋予了他某些不可出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人们为了保卫这些权利才成立政府,而政府是经过受其治理的人们的同意才获得权利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变成了这些目的的破坏者,人民就有权力加以改变或废除它,并且成立新的政府,而新成立的政府要建立在这样的原则之上,以这样的形式组成它的权力以期它最能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幸福”。
    从这其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一)一切人都生而具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一观点是对洛克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思想的发展。杰斐逊接受了洛克的的自然权利学说,但是他没有照搬洛克的学说,洛克仅把生命、自由、和财产看作是不可让渡的自然权利,而把追求幸福的权利排除在自然权利之外。诚然洛克在《人类悟性论》中指出追求幸福是人类活动的主要动力,但他并不认为这是一种自然权利。因此在《关于政府的两篇论文》中论及自然权利学说时未谈及追求幸福,在这个问题上,“杰斐逊不仅超越了洛克,而且也超越了前代和当代所有的思想家、哲学家”2,杰斐逊认为的幸福不仅包括财产权,而且还包括选举权,反抗暴政,享受教育的权利等。(二)为了保障人民享有这些权利,人民才成立政府,而政府是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以契约的方式建立的,政府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委托。这一观点否定了长期存在的君权神授论,又批驳了殖民地统治权。北美殖民地政府是未经北美人民同意的,因此是不合法的。其还特别指出政府职能之一是使人民幸福。美国学者吉尔贝指出“任何国家的任何一个州的文件中,从来还没有如此强调并声称: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使人幸福,或者说人的天赋基本权利是‘谋求幸福’,这不仅是关于政府的新原理,它也是被这样提出并为官方所赞同的关于生活的新原理。”3(三)继承和发展了主权在民思想。他认为国家权力永远地属于全体人民。“构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人民是那个国家中一切权力的源泉。他们可以自由地通过
   
   
   
   
    他们认为是适当的代表处理他们共同关心的事情,他们可以随时撤换这些代表,或者正式
    改变这些代表的组成。”4“我不知道除了人民之外,还有什么是能储存社会的根本权力的宝
    库。”5他认为人民行使权力应用代议的方法实行,因为不可能每个公民都亲自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他们只有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来行使权力。人民主权应该实行普遍选举的原则,使每一人民都有几分最高权势,使人民成为左右政府的势力,政府权力才能巩固和稳定,人民的权利才能实现。
   
    二、自由思想
    杰斐逊非常强调人民的民主权利。他认为一个民主政府必须尊重人民的思想言论自由,而不能禁锢和压制人民的思想。人民的思想言论自由是人性使然,是理性的要求,剥夺言论自由和表达思想的自由,是违背人的本性的。他从人民主权原则出发,认为人民应有发表意见和批评政府的权利。无论这种批评是否正确,政府都不应加以禁止和治罪。政府应当相信人民的良知是会辨别是非的。“真理是伟大的,如听其自然,它也会传播开来,…当真理得以任意对抗错误时,错误就不会有危险了。”6只有让他们自由表达意见,社会的真理才会越辩越明。出版自由比言论自由更重要,一个政府只要本身是真正廉洁的,就不怕报纸和杂志的攻击,更不会因为恶意攻击而倒台。
    信仰自由也是杰斐逊所关心的问题。他为弗吉尼亚州起草了《宗教自由法案》,并视为一生三大成就之一。他反对教会强制人民的信仰统一,特别强调信仰自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在《弗吉尼亚记事》中写道:“只有谬误才需要政府的保护,真理自己就可以站得住脚。”7他争取宗教自由的斗争是针对殖民地的宗教压迫的。他在斗争中发表了大量的言论。他认为宗教信仰完全是个人的事,正如婚姻与家庭一样,任何其他人都无权干涉,国家更无权干涉。“万能的上帝把人类的精神创造成自由的,并且表明他的最高旨意,…任何企图利用世俗的刑罚或重担,或利用剥夺公民权利来影响它的企图,结果只会造成虚伪和自私的习惯,…人民的见解是不受政府管理的对象。”8他反对宗教与国家的结合,认为宗教在成为国家的工具时,就成为自由的威胁。在每一个国家和每一个时代,教士总是敌视自由,只要教会和国家编织到同一个结构中去,建立在正义和自由基础之上的共和国就是一个幻想。他关于人民的任何宗教信仰都无损与于他人的观点,发挥了洛克在他的第一部《关于宽容的书简》中所阐明的理论。但是,杰斐逊并没有照搬洛克的理论,而是进一步发展了它。因为洛克反对把宗教自由扩展的天主教徒和无神论者等身上,而杰斐逊则主张任何宗教信仰包括天主教等在内,都享受自由。他说“洛克走的那么远,是一件伟大的事情…但是在他停止不前的地方,我们要继续走下去。”9杰斐逊在为宗教自由作辩护的时候,也同时为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作辩护,因为官方宗教压制人民的言论和思想。杰斐逊不仅强调宗教信仰自由,而且认为宗教问题和其他问题一样,自由地讨论是有必要的、有益的。因为理智和自由是防止错误的有效办法。《宗教自由法案》的通过在美国历史上开辟了一个新的自由时代,把国家和教会分开了,并且保证了所有的公民不论种族在信仰上一律自由。实质上,这不仅是一个宗教自由的法案,也是关于人类思想和精神自由的神圣宣言。
   
    三、教育思想
    美国革命的一个特点之一是革命领袖一般都比较重视教育,这在近代革命领袖中是比较少见的。他们往往把教育与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杰斐逊全面而精辟的分析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杰斐逊非常关心美国的民主前途。在如何保持民主不变质的问题上考虑的非常周详,
    发现教育是防止民主变为暴政的有效手段。他研究了欧洲政治发展发现有一个共同趋向,即权力不断的自我膨胀,到一定的程度就超出了人民的控制而导致暴政。为此,他提出了
    一系列建议和主张以防止美国的这种蜕变。首先主张三权分立,以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互相制约。他在为弗吉尼亚起草的宪法草案中就明确规定了此原则。其次,为防止权力膨胀,他还提出国家层层分权的组织原则,这样不致于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政府。值得赞叹的是杰斐逊认为以上措施都是治标的。要从根本上堵塞暴政的出现,必须在教育上下功夫,在人的素质的改进上下功夫,因此他提出普遍发展教育的主张来。他要求普及教育,以提高人民的文化知识水平。这个道理在他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普及教育知识的法案》中论述的非常周详。一个国家要真正实现民主管理,必须提高公民的智力意识,而公民智力意识的提高有赖于国民教育的提高。只有重视发展国民教育,提高国民民主意识,才是实现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是否重视国民教育是衡量一个政府好坏的重要标志之一。他把普及教育作为防止民主政府蜕变为独裁政府的有效手段。“假如我们认为人民的智能不足以审慎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其补救方法不是剥夺他们的这种权利,而是通过教育启发他们的辨别能力。”10
    然而,杰斐逊的构思并没有在普及教育上止步不前。在他眼中,只是通过普及教育来提高人民的文化知识水平是不足以防止政府蜕化的。为杜绝这种蜕化变质,还必须通过高等教育来培养德才兼备的政治领导人才。“应当发现这样的人才,由全社会共同供他们接受教育,这样作比全社会的幸福由平庸或邪恶的人所左右要好。”11他还明确地主张任何人除非将他造就的值得信任,并且能够维护他的同胞的神圣权利和自由,否则他就无法有效地参与社会管理。由此可见,杰斐逊把教育和民主的命运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他主要是从捍卫民主的角度来认识教育的重要价值和重要功能。但他的视野并未局限于此。他还从增加人类幸福及人类进步的角度来看教育的重大作用。他认为发展教育可以造福人类,因为教育能使每个人有平等地的机会发展他的潜能,教育可以促进人类生活的改善。“人们只有掌握了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才能改造好社会,治理好国家,才能具有辨别是非曲直的能力,这样有利于社会的民主政治和发展社会的福利事业。管理良好的教育其所产生的道德的政治的和经济的益处是无法估量的。”12知识就是力量,愚昧就是软弱,教育可以培养训练民主社会的合格的公民,教育有助于改进人们的道德品质,从中他看到了教育的道德价值和精神价值。在他未成功的《关于进一步普及教育知识的法案》中,他毫不含糊的地强调了这一原则:国家有权利也有义务为“大多数人”即无力受教育的贫穷人子女提供正当的教育,贫富在教育面前是平等的。此法案虽未获通过,但法案本身就是一个创举。他在这个法案中提出了一套在美国从来没有人提出的富有创造性的教育方案,不仅影响了美国后来的教育制度,而且也影响了法国。近代法国的免费初级学校制度就是学自杰斐逊。
   
    四、法治思想
    杰斐逊认为一个民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实行法治,严格依法办事。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障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保护他们的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法治的前提是法律本身是人们意志的体现,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他说:“宪法是由人民的智慧制定的,并且以人民的意志为转移,人民的意志是任何政府存在的唯一合法基础。”13他不仅强调立法权属
   
   
   
   
    于人民,而且要求政府执法,公民守法,认为这是安定的保障。他强调国家的法律必须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者,同时,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在一定的时期后进行必要的适应新时
    期的修改。他认为:法律和制度必须是和人类的进步一起进步,在人们的各种情况发生改变时,社会制度和法律也应改变,人们要根据新的经验去修改旧的法律,或制定新的符合当代人要求的法律。
    杰斐逊作过多年的律师,又长期在弗吉尼亚议会工作。他在弗吉尼亚法律修订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利用这个机会进行了一系列的民主改革,其中包括“罪刑相称法案”。作为启蒙学者,目睹弗吉尼亚刑法的残酷,决心改革刑法,使其合乎人道主义精神。他提出了三个来源于贝卡利亚及其他理性主义者的原则:第一,因为惩罚本身就是一件坏事,只有在有利于矫正犯人的过失或防止未来的犯罪时才被证明为正当;第二,为了防止犯罪而对犯人实行超乎必要的严厉惩罚是不会达到目的的;第三,在防止犯罪方面,惩罚的确实性比严厉性要有效,因此惩罚应明确的与罪刑相称。这三原则成为杰斐逊改革刑法和制定“罪刑相称法案”的指导方针。
   
    杰斐逊代表美国中等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他的一系列思想在北美独立和以后的一个时期内产生了重大影响,推动了美国各项制度的建立。研究杰斐逊的民主法律思想,对于当代中国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十五大提出要实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客观形势的要求。汲取杰斐逊的思想精华,并结合我国的社会主义现实,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发:
    1.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原则。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宪法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杰斐逊在《人权宣言》中提出主权在民的思想,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广泛的实践。”在这里不仅提出了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而且还提出了人民有权创造幸福生活。
    2.法治的人权原则。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建国半个世纪以来党在正式文件中第一次明确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在保障人权这一点上,杰斐逊也有相似的观点。当然,由于基于不同的出发点,杰斐逊的观点主要来源于自然权利学说,重在指生命、自由和幸福权,而我们认为人权首先应该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3.法治的自由原则。杰斐逊倡导思想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及宗教自由,认为这是人民的基本权利。这些观点主要是在反封建过程中提出来的,对人们思想解放和社会进步有很大作用,但在美国现实中没有也不可能完全实现。任何自由都有限度,同样在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的自由也有限度,这个限度就是法律的规定。“自由就是作法律允许的事情的权利”14。十五大报告中强调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当然由于我们现实经济水平和人民思想水平的限制,人的自由还没有达到很高的程度,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要求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而法治将为这种自由的实现提供切实的保障。
    4.加强法治教育。杰斐逊将教育与美国的民主的稳定结合起来,认为教育可以治本,这当然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却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我国的教育事业一直比较落后,近年来虽有较大的发展,但总的来说教育环节仍然薄弱。要在全社会实现法治,不仅要有法制,而且要有人民守法的强烈意识和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所有这一切都要靠教育。只有教育才能培养各层次的法律人才,才能大力推广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监督和辨别水平,增强人们的依法办事的能力和维护法律权利的意识。
   
    杰斐逊是美国历史上屈指可数的思想家之一,它的博大精深的民主思想体系带有浓厚的人文主义色彩,带有明显的“非资产阶级”的倾向。正因为如此,它的许多思想精华应是全人类的历史财富,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建设也有积极的意义。当然,作为一个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其永远也跳不出阶级的局限,而且他的许多思想在18世纪的美国也被证明为不合潮流。但是,作为一个资产阶级上升时代的启蒙思想家和政治家,他的思想和《独立宣言》在人类历史上有不可磨灭的地位,这一点是必须强调的。
    【写作年份】1999【学科类别】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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