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世穷人 发表于 2009-2-12 13:38:25

偷情男女岂能被裸绑游街示众

  重庆江津油溪镇大街上发生一起以捉奸为由,将一对男女剥光衣服捆绑游街的恶性事件,法律界人士称,这一行为已涉嫌构成侮辱罪。
  男女偷情不是我们这个社会所倡导的,也是一种不文明的举动。但是采用捉奸的形式将偷情的男女抓住,然后施以捆绑进行游街示众,就更是不文明之举,显然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符合。
  作为偷情者来说,他(她)们的行为是不光彩的,是有违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应该受到社会的和道德的遣责。但是这种遣责仅限于道义上的遣责,绝不是就可以将其衣服剥光捆绑示众。因为尽管偷情男女做了错事,但他(她)们的合法权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将偷情者男女衣服剥光的行为,本身就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所谓人格权,主要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人格权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偷情的男女虽然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但并不因为不文明而丧失自己的人格尊严,即使是犯了罪的人或者是罪该处死的罪犯,国家也明令禁止对他们进行游街示众,更何况是一对偷情的男女。
  有人会认为,“人都是要脸的,让他们丢丢脸,下回可能就不敢再偷情了”。这不是积极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一种愚昧倒退不文明的做法,这种“让他们丢丢脸”的行为,其实是在故意侮辱他人的人格,是一种涉嫌犯罪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
  男女偷情自古就有,只要有两性存在,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这种事情。在封建社会,对男女偷情这种事情的处理是非常严厉和残酷的,但是随着封建社会被推翻,新的社会制度建立,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对男女偷情之事的处理应当趋于理性化和法治化。一旦遇到这样的事情,应当冷静对待,妥善处理,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也可以从道德这个层面上对偷情者进行遗责和教育,而不能用愚昧的、极端的、不文明的手段来进行解决。本案中的这些人不计后果,凭着一时的激情,将偷情者衣服剥光捆绑游街示众的行为,不仅不能起到教育作用,而且也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反而还要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得不偿失的代价可能就太大了。
  有了问题或者是矛盾和纠纷,我们应当理性对待,理智处理,要倡导人们寻求合情、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而不能用粗暴、不文明的手段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不会发生将偷情男女剥光衣服捆绑游街示众事情。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偷情男女岂能被裸绑游街示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