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c8ccomcn 发表于 2009-2-13 23:05:07

全国司法考试 众名家谈法制的过去和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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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建设的成就与未来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今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年,1977年我有幸成为文革后的第一批大学生,步入大学殿堂研习法律,迄今为止已经三十年。

  在我国灿烂的历史古国文明中,曾经出现过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辉煌时期,这些盛世既是中华民族的骄傲,更为世界所广泛地运用。但是遗憾的是,这些辉煌时期所遗留下来的法律传统,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并不十分明显。相反,最近三十年我国法制建设的辉煌成就,不仅将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留下浓重的一笔,这一时期所积累下的成果,也为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为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之所以在这三十年中重视法制建设,也是“十年文革”给我们留下的惨痛教训。任何人都不能忘记在那十年中宪法成为一纸空文,法律被肆意践踏,不能忘记那个年代给整个民族带来的深重灾难。基于文革惨痛经验的总结,我们切身感受到法制对于社会的长治久安,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的深刻意义。

  近三十年,我国法制建设成就巨大,举世瞩目。但我们仍清楚看到封建社会的残留因素仍然是当前法制建设向前推进所必须破解的难题。这其中凸显出的问题也暴露出了我国法制建设中的盲点。矿难、贪污腐败等众多事件表明,我们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定三十年来法学建设的成就,更不能因此而丧失对未来法制建设的信心。相反,要通过法制的进一步完善来解决这些问题,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所必须经历的历程。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推进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倍显重要。和谐社会首先是法制社会,法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安定、有序。从这个意义上讲,和谐社会和法制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旨在追求规则范围内的社会进步与和谐。

  只有拥有良好的法制环境,社会才能有序,生活才能安定,人民才能幸福。唯有法制昌明,中国才能作为大国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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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推进法制建设

  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改革开放三十年,也是法制建设的关键的一年。近几年做法学研究,我也一直在思考如何推进政府法制建设这样一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方法是通过行政诉讼。大家都知道,近年来我国一直在修改行政诉讼法,但我个人认为法院不应该在制度的构建中过分地渲满,不能太急于通过行政诉讼法这样一个制度来解决其中的所有问题。因为这样做往往会超出这个制度本身的能承受力。

  其中之一就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定不能成为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如果一旦法院成为了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那么事情就会变得非常可怕。在英国的法院审判中很讲究行政公正,如果遇到一个行政诉讼的案件,法院只会判当事人胜诉或败诉,但决不会判行政机关该如何更改行政命令。而在我国为了显示司法公正,法院过多地承担了一些行政职能。

  另外再说一个我亲身经历的事情,在某次开车的时候,我经过一个拐弯,当时并未发现任何禁行标志。但开过来后,才发现没有其他车拐入这个方向,是自己不对。随后,我看到了前来执法的交警。我跟交警解释说:你不能处罚我,因为在拐弯的地方根本没有设立禁行的标志,你为何要处罚我呢?我还建议公安部门赶快去设立一个禁行标志,以免再有类似的情况发生。当时那位交警的态度很好,他说,欢迎您给我们提供合理合法的建议,您可以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是仍然进行了处罚。这件事情使我想到为什么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在处罚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但却没有“要是判定行政机关有过错的话,所造成的当事人不利,这个不利不能加于当事人身上,或应从轻处罚”的规定呢?

  此外,我认为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我们国家,正当权益要想受到充分的保护还应加强程序法的建设,加强规则细化。要告诉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你该做什么,在什么情况下该怎么做”,然后再对未能严格按照规则办事的人员予以处罚。而现在的一些法规因为规则不明确,虽对违法者给予了处罚,但却不能对其他人员产生教育作用。例如,法律规定“执法者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开枪”,但是什么样的具体情况下才可以开枪,却没有人告诉他们。而当造成重大事故时,想要补救则为时已晚。在西方一些国家“多少米开外你可以用这样的子弹”、“5米开外不允许使用脉冲枪”、“手铐在使用中何时可以背铐,背铐不许向上提拉”等细则都有明确规定。也许这些问题还过于狭隘,但加强规则细化才能真正督促行政机关更好地服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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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律师界的变化

  刘桂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

  律师是一个什么样的职业呢?有人曾经给律师下了这么一个定义,说这是一个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酷,做起来很难的职业。这当然是一种文学表述,而我要用一种回顾的眼光,来看看三十年来,我们的中国律师界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

  首先,三十年来中国律师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变化。三十年前的这个时候,很多人还不知道律师是什么。后来,人们从印度电影《流浪者》中知道了律师这个名词。但大家仍不清楚律师到底是一个职业呢,一个专业呢,一个行业呢,还是一份事业呢?!如果说三十年前律师仅仅是一个空洞的名词的话,那么到今天它已变成了一个实实在在的职业。

  中国律师第二大变化是从少到多的变化。近日《北京晚报》的一篇报道指出,三十年来北京律师数量翻了5000倍。但严格来讲,这个数字已经变得不准确,因为每一天这个数据都在不断地更新。作为全国拥有律师数量最多的一个城市,北京地区现在拥有律师17000多人,这其中有8000人为外地律师。1979年时,全国仅有律师800多人,而现如今全国律师人数已达到13万。这就是中国律师从人数上和基数上发生的变化,律师这个职业对中国现代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从这些数字上便可窥豹一斑。

  第三个变化是中国律师事务所从小到大的变化。在三十年前,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称之为法律顾问所,1983年在深圳诞生了中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在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后第一批做律师的人包括了中学语文教师、法院工作人员、五十年代做过律师的人等,各种各样的人才被选择成为律师。而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变化,现如今,我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已经达到八九百人的规模。数年前当大家谈论律师这个行业的时候,如此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简直是难以想象的,但现在这一切都变成了现实。与此同时,类如长江律师联盟等律师联盟组织也应运而生。

  第四个变化是律师所发挥的社会作用越来越大。三十年前,社会上很多人不知道律师是做什么的,而现在律师已经不仅仅是在某个个案中发挥作用,他们更成为了社会法制的风向标,在社会公共管理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现在很多的案件,律师们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发出自己的声音,引起各方重视。

  第五点是律师所从事的领域从杂到专的变化。当时第一批的律师甚至可以说是早期的律师,我们都可以称之为“万金油”,而现在的律师正逐步走上专业化的道路。现在大家选律师不但要看律师的知名度,更会从律师擅长专业方面进行选择。很多律师都有了自己的专业领域,例如离婚案件领域、机场保险案件领域、房地产专业领域等。

  学生现场提问

  学生:在宪政制度中,如何看待律师、检查官、法官这些司法工作者之间的关系?

  刘桂明:社会上对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律师与检查官的关系很感兴趣,其实律师、法官及检查官都是法律的执行者。律师这个词在英文中叫“lawyer”,音译成中文呢就是“老爷”,但在实际中似乎并不是这样。从法律层面来看,律师、法官及检察官应该是控辩平衡的关系。我国的儒家思想讲究对等,而墨家思想讲究平等。在现实社会中,到底是平等还是对等,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学生:有了规则后执行更重要,还是需要补上缺憾中的规则更为重要?

  余凌云:执行当然是非常重要的,这是毋庸置疑的。但疾风暴雨的革命运动已经过去了,我们要善于打破一个旧世界,同时也要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我们在这转型的过程中,在政府的构建过程中,我们还需继续完善规则。只有这样,行政权才不会偏离,才能真正做到民主。

  学生:如何看待人权普适性?

  胡锦光:我个人认为,既然我们承认了人权,那么我就应该客观地承认人权的这种普适价值。我们国家已经签署了一些世界上的人权公约。现在,除了亚洲以外,其他各大洲也都有了本大洲的人权公约,并且成立了人权法院。从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我们以现在的情况谈人权,必须要承认这些普适的方面。

  小链接:

  由于本版篇幅限制,仅选取论坛中三位教授的精彩演讲,在此链接中,也摘取了其他几位教授的独到观点,以飨读者。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强世功教授通过对宪政历史的回顾,从中国宪政走过的进程中提出问题,引人深思。强教授针对“中国如果没有宪法文本怎么办”,“在宪法被束之高阁的情况下,近30年中国是如何进行宪政治理的”等问题进行了讲解。强教授指出不仅要关注30年来宪政建设,也要关注中国5000年来的宪政文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教授作了“中国人权的进展与课题”的主题发言。他从执政党对人权态度的转变、制度层面的转变、官员观念的转变、民众认知的转变四个角度介绍了中国人权发展。结合相关理论和现实面临的问题,胡教授对人权理念是否具有普适性、如何能够达到保障人权的效果、如何认识制度层面公民权利立法水平低、如何改善民众参与度较低、在人和制度之间究竟哪个更可靠等课题进行讲解,加深了同学们对于人权宪政问题的认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力宇教授则从宏观层面,阐述了“当代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可逆转性”。朱教授通过回顾历史,介绍了自己对学界关于宪政建设的“两个法律时期、三次法律革命”的认识。同时,朱教授还对我国宪政发展的历程进行了反思,系统地阐述了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可逆转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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