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KUWYh 发表于 2009-2-13 23:06:03

07年司考备考:考察刑法因果关系的两种场合

  作者:雷振
  总说:司考对因果关系的考察只考两种场合,即一行为一结果与两条件一结果,一行为多结果与多条件多结果还没考过。(注意这里没有用一因一果与多因一果的说法,因为行为是否结果之因,需要具体判断,在未结论之前,以“因”称之在逻辑上是混乱的)

  意义:对认定罪名、罪数及何种停止形态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是出题人和考生都不能回避的要点。

  分说

  1、一行为、一结果之分析

  考点:判断该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判断标准:彻底的条件说,以假定的因果为例外。

  解释:

  第一步:看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条件关系。刑法上的条件关系:公式:-1=-1,如果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无前即无后)的关系,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实则必要条件说。

  举例:2006年第2题C项: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的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第二步:如不存在刑法上的条件关系,看是否构成假定的因果关系(公式:-1=1,但1=1,有该条件固然能产生结果(充分条件),但即使无该条件,由其他条件也能产生同样结果(非唯一的充分条件),肯定说,有因果关系(无前有后,有前有后)

  题眼:因为简单,考得较少,一般以案例的形式从理论上考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很容易判断,送分题。

  2、两条件、一结果之分析

  考点:判断前条件还是后条件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判断标准:先看两条件是同时发生还是先后发生,如同时发生,看是否二重的或重叠的因果关系;如先后发生,除了重叠的因果外,主要就是所谓的介入因素问题,是重点,考点,必考点。

  注意:条件包括行为和自然事件。

  1、两条件同时发生,在考试中这两个条件往往都是行为人的行为:

  先看是否符合条件说:

  A:符合条件说,有因果,公式仍然是-1=-1

  B:不符合条件说。

  再看是否符合二重的因果关系:不符合条件说,但拟制为有因果,指二重的因果关系。公式:1=1,-1=1,同时成就的两个以上的条件分别都能导致结果,但在无意思联络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整体考察说,如果任何一个行为单独均能发生结果,除去全部行为将不发生结果,则全体行为都有因果关系。(有一必有后,无二必无后)

  题眼:对二重的因果没有考过,但要注意。

  2、两条件先后发生,

  先看前条件是否足以单独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否则可能是重叠的因果关系):

  如果前条件足以单独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则有两种可能,或者是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或者是介入因素(后条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或曰因果关系被切断)。

  注意:先后的两个条件,前条件在司法考试中一般是行为人的行为,后条件即所谓介入因素,可能包括非行为的自然事件。为便于分析,将前条件称为A,后条件称为B,结果称为C。

  解析:

  介入因素包括四种形态:自然事件、他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行为人的第二次行为。

  解题步骤

  1、在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一定要先看介入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或曰是独立于前行为还是附属于前行为的。)为应对考试,有出题人成熟案例的,以案例为准,此外,以一般人的生活逻辑为标准进行判断,一般人能想得到的就是正常的、附属的(例如杀人后抛尸就是合乎生活逻辑的)。

  2·1、如果介入因素是正常的或附属的则不切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公式:A=C,B=-C

  2·2 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或独立的,还要看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2·2·1 如介入因素只是略微提前结果的发生,仅有介入因素尚不足以导致结果的发生,不切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A=C,B=-C

  2·2·2 如介入因素足以单独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切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B=C

  举例:如甲的行为已经导致乙重伤,濒临死亡,后来,丙对乙殴打,只是导致乙的死亡时间略微提前,仅有丙的行为尚不足以导致乙死亡;但是,如丙开枪射杀乙,丙的行为足以单独地导致乙死亡,应认定丙的行为切断了甲的行为和乙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断绝)。

  题眼:介入因素是因果关系部分的重点,尤其是行为人的第二次行为和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这两个要点。注意对介入因素切断因果关系后可能结合未遂、预备、罪数深入考察。

  3 例外:如前条件或同时条件之一不足以单独地导致结果的发生,看是否重叠的因果关系: 公式:-A=-C,-B=-C,A B=C,单独的一个条件不能导致结果,两个条件并存才能导致结果,肯定说,认为这种情况下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2006年第2题D项。(无一必无后,合并方有后)实际上用条件说也可以得出此次结论。

  三、注意: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模式:不履行义务才是因,产生危害结果(广义,指侵害和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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