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viflpb 发表于 2009-2-14 09:22:27

警察·河南人

  前段时间,一本名为《河南人惹谁了》的小册子风靡大江南北,当然,在此之前,一句“千万不要相信河南人”的“名言”也是家喻户晓。据说还有一本叫做《解读中原》的书也是为恢复河南人名誉而提笔的。我作为一个地地道道的河南人,具有籍贯河南身在其中的条件,也有外地求学置之度外的客观,因此,我想对于“河南人”这个问题我还是有些发言权的。其实《中国律师a>》上刊登的一篇名为《感悟诚信》的文章也说过,河南人和其他地方的人一样,有的古道热肠、至刚至坚,自然也有的制假售假、坑蒙拐骗。恐怕天底下的骗子并不都生在河南,更不可能河南人都是骗子。凡有人群的地方就会存在左中右,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现在,河南人的形象就是极少数河南人自我毁坏的。
http://www.dffy.com/upfile/20050417174137-0.jpg

  言于此,我发现,警察问题与河南人问题竟还有些相似之处,不得不说两句。
  现在,不论是新闻媒体报道,街头巷尾谈论,亦或是专家学者研讨,无不对警察这个特殊的群体具有极大的偏见。有时提及警察谈到的只是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态度蛮横、效率低下、案件久积不决等。特别是鄂州杨叶派出所涉及的荒唐强奸案、兰州击毙讨债人案,以及聂某案、佘祥林a>案等案件的相继曝光,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批评。一次学术研讨会上,一位学者说道:“刑事诉讼中的病枝几乎都开在侦查阶段”,我不知其依据为何,有无实证,抑或是主观感性的支配所得。不可否认,这些确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暴露出现行侦查体制中的缺陷以及警察队伍中部分人员的素质低下。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只要一谈及警察就是凶神恶煞,而一提及犯罪嫌疑人则亲同手足,这显然也有些失之偏颇。诚然,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是人权保护的应有之意,是现代法制文明的必然要求,但近年来学界的研究却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现象,过分强调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失去本应有的理性、中立、客观的研究态度,同时也忽略犯罪的被害人、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的保护,更别说忽视警察权利的保护问题了。所以,前几天,当我看到耿连海的《警察权益保护》一书时,顿感欣慰,欣慰在终于有学者开始注意到问题的另一个侧面,看到问题研究的平衡性了。
  其实,警察是个特殊的群体,作为国家公务员,警察并没有优厚的工资待遇,而另一方面他们所担负的使命、承担的压力、面临的挑战却是常人难以想象的。特别是侦查活动具有极强的活力对抗性,当今社会犯罪的高智商化、高技能化、有组织化、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社会的发展又带来大量的流动人口问题等社会问题,侦查工作、治安工作面临巨大的挑战。警力不足、经费不足的情况下,警察不仅要做份内的警务工作,同时还有大量的非警务活动,“有困难找警察”使本来就不充足的警力更加分散。同时,最近出台的一些刑事政策,如“命案必破”等,本来是一种口号性、决心性的政策,在一些省市却演变成为硬性指标,资源有限,要破案,要短时间破案,刑讯逼供就在所难免了,有的地方警察经费紧张,出差办案的路费都没有,地方警察机关只能自谋经费,在这种情况下,要办案,还要赚钱,搞些“创收”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对警察一味谴责显然是不公平的。
  不可否认,警察队伍中确有害群之马,他们素质低下,法制观念差,但如果就像对待河南人的态度一样,全盘否定,显然也是不客观的。就像每年都有大批警察同犯罪作斗争因公殉职,同时每年也有很多警察受到处分,甚至刑事制裁;人们被英雄的事迹所感动和鼓舞的同时,也为那些犯错误的警察表示愤怒。这是不争的事实,警察也是有血有肉的人,在同犯罪作斗争,保护人民群众的同时,也可能会受到黑暗势力的感染。因此正确认识和评价警察,正确认识和评价警察工作才是必要的,不能一味的歌颂,更不要一味的批评。
  回到制度问题,侦查阶段的确暴露出很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是孤立的,它离不开整个诉讼程序的设计,如果只一味批评而不着力于问题的解决,这也不是研究的应有之义,很多学者认为警察的权力过大,约束机制过小,警察素质低下,法制观念不够,特别是对刑事诉讼法的改革热情不高,具有天然的抵触性。其实不然,对于侦查阶段的法制改革,警察更是欢迎,真正听听实践部门的声音,科学、有效的程序设置更有利于侦查活动的开展,试想在完善的司法程序中,刑讯逼供的证据效力得到排除,违法办案得到追究,公安机关的政绩观正确定位,有谁还会再选择这种野蛮粗暴的办案方式呢?
  因此,我要重申的是,对大众而言,学者的意见更具权威性,其导向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因此,学界的研究一定要保持冷静的态度,客观全面地看待问题,防止片面化。否则某天真要流行“千万不要相信警察”的口号时,恐怕就不仅仅是警察群体的悲哀,更是学界、民众,乃至国家的悲哀了!

  作者简介:郭冰,女,(1980—),河南省漯河市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侦查方向在读博士研究生(木樨地校区研究生部,100038)。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警察·河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