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迷TOYOTA 发表于 2009-2-17 13:55:22

法官该何时退休

  最近,关于是否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争论很是激烈。延迟退休到底是好是坏,众说纷纭。这场争论,让笔者在宏观层面上失去了利弊取舍的方向,但却启发我们去思考另一个更为具体的问题:法官该何时退休?
  现实情况是尴尬的。《法官法》第四十条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然而在这部法律颁行了近十年之后的今天,国家仍未对法官退休制度做出“另行规定”。法官退休制度多年来仍是参照公务员的相关标准,男60岁、女55岁的年龄杠子,在司法界被严格地执行着,甚至一些地方的法官“退居二线”的年龄杠子更是被前置到45岁左右。
  与过早的退休年龄相对应的是,人才a>的紧缺甚至断档已经成为很多法院正在面临的现实问题。据2004年8月5日《中国青年报》发表的一篇名为《法官奇缺影响青海司法审判》的报道,一些边远地区的法院,法官人数已经下降到难以维持一个三人合议庭的程度。《北京晨报》2004年9月11日报道的《北京市法院十年只增99人 人力瓶颈制约工作开展》指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张家旺委员提出建议:法院可返聘已退休的老法官,这一建议得到了不少委员的首肯。
  我国首席大法官肖扬更是在前不久京津冀部分基层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明确表示,资深法官是人民法院的宝贵财富,是法官队伍的中坚力量,要留住他们。他不无忧虑地讲道:一些地方基层法院法官还不到50岁就提前退休,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要特别注意培养基层法院的“资深法官”,防止年富力强的法官提早离岗。
  由此可见,现行法官退休制度正在造成这样的格局:大量被称为“法院宝贵财富”的资深法官不得不在他们职业生涯的最佳年龄段离开审判职位,而与此同时,较高的入门门槛以及培养一名新法官漫长、艰难的过程,又使得新生力量无法及时补充。
  对法官这一对职业素质的积累有较高要求的职业,我们不妨看看国外的做法。
  各国法官退休制度采取的方法大致可分为自愿退休和强制退休两种。美国实行自愿退休制,法官为终身职业,法官在达到一定年龄时可以自愿退休,但法律不得命令法官退休。美国大法官霍姆斯退休时已是91岁高龄的老人。英国法官的平均年龄是60岁,历史上45岁以下的法官屈指可数。前任英国上诉法院院长、大法官丹宁勋爵一直到83岁高龄才退休。
  当然,也有不少国家对法官采取强制退休方式。其退休制度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任期较长;二是法定退休年龄较高。如巴西、荷兰规定为70岁;希腊规定为65至67岁;依法官等级不同而定,法国规定一般法官65岁退休,首席法官70岁退休等等。此外,国外的法官退休制度还有两个特点:一是退休后的法官被视为资深法官,职务不因退休而变动;二是法官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区分男女性别。
  对照国外法官的退休制度,在其他国家法官尚处在黄金期的年龄,而在我国可能就要面临退休。
  尽管社会上关于整体延迟退休年龄的观点遭到了强烈的质疑,但对于具体的法官职业而言,这些质疑的观点却并无用武之地。首先法官延迟退休不会妨碍就业,目前以及可以预见的很长时期内,法院的人才a>状况将始终处于流失大于流入的格局,并且整个法官职位总数的规模很小,其保持较低的流动率不足以影响整个社会的就业趋向。其次关于职业的特殊性,谁都知道社会阅历与经验知识对于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法官职业的重要意义,年龄增加导致的体力与精力的损失显然远远小于同时期内法官经验与阅历的不断积累与丰富,国外老当益壮的法官群体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说明了这个道理:越是老而睿智的法官,只要他的智力不发生障碍,就越是能够胜任高难度的审判工作。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在延迟法官退休年龄的利弊分析中,利远远大于弊。更为重要的是,延迟法官退休还可以培养更多的资深法官,形成相对稳定的法官职业群体,从而促进法官职业化的进程,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的水平与质量。
  有观点认为:现有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延迟退休可能无法实现上述预期。对此应予强调的是,延迟法官退休是基于法官能够胜任当前审判工作的前提,在制定相关具体制度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到法官的任职资格与业务水平,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使真正“资深”的法官能够长久留在审判职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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