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诉的地方规则
甲地的贪官2万起价,在乙地只值5千;假冒商品的犯罪数额是真品价、销售价还是成本价,江苏、上海、湖北三种算法;同为泉州地区,在石狮盗窃一辆价值近2万元的摩托车被失主当场发现并追赶,如果没逃出收费站送劳教处理,冲到相邻的晋江被截获,判一年以上;同在泉港区,直接针对政府行为的严重妨害公务犯罪可以适用“轻缓政策”,而间接损害政府形象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却只能坚持“严打方针”。都是国家公诉,怎会有地方标准?
无论是贴上“经济发展”的标签,还是打着“保驾护航”的旗号,从个案层面和类罪意义上说,内地刑法,苦于司法解释的紊乱和刑事政策的侵蚀,已出现割据和失衡,但有的算得上“保护主义”,大部分却不失为“实事求是”。
刑事起诉标准地方化,这是不争的事实。最高检近期在苏州举行专题研讨会,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检察长首先是政治家”的交集之一,是公诉需要进行政府利益分析。困惑中,笔者想到了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集大成者——最密切联系原则。
法域不同造成的管辖冲突和后果差异,需要相对公平的规则和方法求得相对正义,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存在前提。
美国法官在判断何地的法律是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时,要考虑“州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法院地的有关政策;在决定特别问题时其他有利益州的有关政策及其相应利益;公正期望的保护;构成特别法律领域的基本政策;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统一性;法律易于认定和适用。”
内地刑法统一法域,按说不该有冲突。但检察官在个案适用中不时要揣摩“两高”解释、地方政策和会议纪要等字里行间的“原意”,领悟“依法办案”的指示“精神”,“拿来”其他地区的判例,在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进行利益平衡。
检察官(准确地说,应该是检察院)的角色常如陈兴良先生所喻的“法官之前的法官”,用什么“法”,怎么“用法”,先替法官做了一次选择。
2004年5月27日,泉州市检察院与公安、文化、工商、技监、广电、烟草、卫生、药监和版权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打假”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以同类产品的同期市场价予以计算”。
这意味着成本只有几元至多几十元的假名牌服饰,将以几百上千元的真品价进行评估,很容易达到追诉标准。对当地许多兼营加工假冒世界名牌服装和运动鞋的厂家来说,好比“后天”将临。
各基层职能部门自觉责任重大,多以“《会议纪要》不溯及既往”,“新标准需要宣传和缓冲期”为由相互观望,谁也不愿“先入地狱”。
一位工商局长向当地的检察长坦言:“我们严办,别地轻办或者不办,肯定有很多企业和订单流失,到时政府怪罪下来不好交代。”
当然,也有的适法冲突并非源于政府压力,却因符合政府利益而合理地存在。比如对于司法解释中“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犯罪对象的,应当定罪处罚”的理解争议,检察机关的意见发挥了主导作用。石狮盗窃高发,警力有限,对数额在两千以上两万以下的盗窃未遂行为处以程序相对简化的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可以节约司法成本,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晋江外来人口结伙流窜犯罪严重,对盗窃未遂的从严惩处和深挖细查,有利于防止流窜犯罪和团伙犯罪。
至于“在决定特别问题时其他有利益地区的有关政策及其相应利益”,司法实践中也偶有体现。烟花爆竹案件定性的主销地就主产地现象就是典型。
事实上,“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更多地体现在同一地区对同类案件的不同处理。
今年6月央视《新闻调查》播出了泉州泉港《涂岭的拆迁》。其中的“血案”最近已一审判决,罪名是故意伤害。开发商蔡某及其哥们儿张某对死者动了刀子,都判死刑,另两人与死者家属徒手缠斗,分别判了十五年和十三年。
对于如此严厉的惩处,承办检察官在预测二审十有八九不会改判时直言不讳:“官愤”大于“民愤”。笔者的理解是:面对舆论及上级的压力,尽快从缠访中解脱出来,减少“血案”对其他拆迁工作及政府形象的影响,是最紧迫的政府利益;而死者家属发动乡邻千人签名请愿,形成了“严惩”的“正当期望”。因此,对共同犯罪责任认定的证据标准相对其他故意伤害案件被放宽了,徒手纠缠究竟是劝架还是帮凶,检察官选择了后者。
而之前发生在泉港的“916”妨害公务案,几名用事先准备的石头和拳脚打伤多名区领导和拆迁工作队员的案犯,最终都被判了缓刑。这一回政府并不理亏,但为了稳定和发展的大局,选择了宽恕。
可见,国家公诉并非总是以“法律为准绳”。日益凸显的地方规则,与其让它成为潜规则,不如给它名分。
把最密切联系原则写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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