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用剪刀撬盗ATM机未遂被从轻处罚判11年
新华网浙江频道2月20日电 (记者方列)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月19日上午判决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发财心切,竟然用小剪刀盗窃ATM机,尽管他最终没有得逞,却为此换来了11年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08年10月18日凌晨,在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中国银行九堡支行自助银行内,用随身携带的
一把折叠小剪刀和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卡撬挖自助银行内两台ATM机,后被当场抓获。经清算,案发时自助银行内的ATM自动存取款机内有现金人民币184000元,ATM自动取款机内有现金人民币12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