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边浪子 发表于 2009-2-20 22:59:30

“正义蛋糕”分出的问题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是人们千百年来一直苦苦探求的问题。对此可谓见仁见智,但至今还没有标准答案。不过西方的“分蛋糕原则”被人们广为接受,认为其有助于实现司法正义。
  “正义蛋糕”有问题。
  “分蛋糕原则”主要内容是:为防止分蛋糕之人私心,让其在最后得到蛋糕,这样他就会尽量把蛋糕分得均匀。这在西方称之为程序正义,但程序正义其结果未必就正义。因为按此法分配蛋糕,至少还存在以下影响公正的因素。一是、分蛋糕之人如有亲属参与其中,尽管他得到最小的蛋糕,通过亲属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使其得到补偿。补偿的份额远远超过其应得份额,且理由冠冕堂皇:符合程序正义。二是、如果分蛋糕之人对其中某人有仇或不满,完全可以分出两块都小的蛋糕,尽管他干的是损人不自己的活儿,但报复别人的愿望得到实现。人是生活在物质和精神双重世界之中的,物质上的损失通过精神上满足得到了弥补。因此,在这种分配中他并不吃亏。而且这种办法很阴,叫被害人有苦说不出。三是、一个具有反社会人格或心理不健全的人,出于不正常的心理需要,可故意把蛋糕分得不得均匀,尽管他为此也会付出一定的代价,但他变态的心理和报复社会的欲望得到满足。由此看来依“分蛋糕原则”行事,并不能保证“正义蛋糕”分得均。
  “问题蛋糕”如何分?
  一是、分蛋糕之人在分蛋糕过程中不能有利益,那怕是取小的利益也不能允许。从人性恶的角度看,人都是自私的。有最小的利益在其中,他就会想方设法谋取更大利益直至最大利益。如果有可能获得全部利益的话,他会为此而奋斗。按照西方自然正义的观点:一个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那怕他是最后分得蛋糕也同样如此。
  二是、法官性情很重要。爱则欲其生,恨则欲其死。人类大敌往往是自己的情感,吴三桂曾“冲冠一怒为红颜”。分配蛋糕的法官如果有爱恨情仇渗透其中,就很难做到公平正义。法官在分配蛋糕过程中应持平常心、秉中和性。“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 法官最好没有喜怒哀乐的情感,这样才能做到中立和公正。但中国是个讲人情的社会,让法官抛弃七情六欲是很难,也是不现实的。我们古人允许法官有情感,但要有节制,有度,把握好分寸,要中庸。“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 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 西方为了避免法官有情感,让法官蒙上眼罩,颇有点自欺欺人的味道。尽管孔子认为要做到“中庸”是很难:天下国家,可均也;爵禄,可辞也;白刃,可蹈也;中庸不可能也。” 作为一个裁量正义的法官,应向“中庸”努力。
  三是、法官品德很重要。法律不可能规定得网密如凝脂,必须给法官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利。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只有法官的品德能对它加以保证。法官的品德必须要以一定外化可以看得到的东西来表现它。白居易曾言:试玉要待三日满,辨才须待七年期。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在国外法官是先从律师a>做起,律师a>做得成功了,品行良好,才有可能成为法官,期间可谓路漫漫其修远。但通过长期考验出来的法官,其品行是有保证的。很少听说美国有法官犯错误,就在于其考验期长,成为法官被称之为人生迟到的辉煌。
  “正义蛋糕”引发的问题。
  一是、大家共认的东西也会发生问题。“分蛋糕原则”是一条被人们普遍认同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程序正义的规则。让分蛋糕之人最后得到蛋糕,这种做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或普通情况下能够实现司法正义。但有多数就有少数,有普遍情况就有特殊情况。在少数情况和特殊情况下,仅靠程序上的规定,不足以保证公正的实现。正义的实现是离不开一定的程序,但仅有程序也不能完全保证正义得以实现。实现正义是一个非常复杂性的过程,不能把它简化为有程序就够了。三是程序、制度有助于实现法制,但程序、制度不是万能的,都是有漏洞可钻。对任何一项制度都应有警惕的心理,不要认为有了好的制度和措施就万事大吉。再比如我们常要求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他所要考虑的因素远远要广于事实和法律两因素。分蛋糕人的情感、心态、利益都会影响蛋糕能否分得均匀。人们习以为常的东西也会发生错误。
  二、借鉴外国经验应考虑具体国情。引进国外的正确东西或先进的理论或经验,这本身没有错,如不结合国情则不可取。在引进西方法治文化时,要考虑我国的本地资源。分蛋糕原则能够比较好地处理西方的问题,但如果把它简单地引入到我国,它就可能性无用武之地。从国情来看,中国总体上还是个熟人社会、中国人整天是生活在关系之中,人与人之间有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存在;而西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应简单,这就决定了适应西方的制度、原则不一定就是适应东方的制度、原则。东、西方的法治基础、文化背景有很大的不同,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盲目引进西方的法治文化,反而不利于促进我国法治文明的实现。
  三是、怀疑精神、批判态度不能少。部分同志把法治现代化简化为科技、制度现代化,以此来指导我国的司法改革a>。如,对刑讯逼供的制止,喜欢用科技手段来保证。科技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制止刑讯逼供,但科技手段也可用来造假,成为开脱刑讯逼供者责任的一种手段。遇到疑难证据时,人们不喜欢去做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而是简单地借助于测谎工具来证明当事人是否有罪。存在一种对科技盲从的心态,缺少怀疑精神、批判态度。这对一个民族的成长,法制进步是非常有害的。有些所谓高科技的东西在人类智慧面前是不堪一击:据报道某银行引进一台先进的保险柜,结果守门的保安只用几分钟就轻而易举地从中取走了十几万元人民币。这从反面对我们如何进行法治建设提供了借鉴。在司法实践中,要警惕一些贴上科学标签司法措施:如测谎仪。由于对科技产品缺少批判和怀疑,许多冤假错案(杜培武案)也是以科学名义出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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