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股东知情权如何维护
打赢官司,讨得公司知情权;但不懂财务,看不懂账册——FONT>FONT> 农民股东知情权如何维护FONT>
FONT>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农民入股成为新股东,本是集体企业改制道路上一件令人欢欣鼓舞的喜事。但是,铜山县柳新镇马楼村村民杨秀顺、陈永兴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6年前,他们成为村集体企业改制后的公司股东之一,6年来,却始终无法实现股东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股东知情权,他们将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请求。但是,不懂财会知识,看不懂账本,他们又将怎样实现知情权呢﹖
FONT>企业改制 引发新矛盾FONT>
1998年3月,为了搞活集体经济,增强企业竞争力,铜山县柳新镇马楼村民委员会对该村集体所有的铜山县向阳纸箱厂进行改制。3月14日,经过竞标大会公开拍卖,该村村民即原厂职工陈恩荣以66万元中标。
同年3月25日,由于要扩大生产规模、改进生产设备,时任纸箱厂厂长的陈恩荣招收包括杨秀顺、陈永兴在内的7人入股,其中大多为原厂销售或技术骨干。双方约定:7人每人投资5万元,成立股份制企业。随后,双方签订入股协议及入股合同书,并制定章程,开始组织生产经营,厂名仍为铜山县向阳纸箱厂。数日后,7人如约交付5万元股金,成为公司新股东。
当公司开始正常运转以后,陈恩荣的态度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他没有像当初承诺的那样公开财务,让几位股东参与公司管理。虽然7人在公司内各司其职,但都从事技术或销售。陈恩荣作为厂子里最大的股东,又担任厂长,公司经营及人事安排等大小一切事务都由其全权负责。更让人气愤的是,自公司成立以来,陈恩荣从来不按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其他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一无所知,根本无法行使其股东权利。
为此,杨秀顺、陈永兴等人多次找出陈恩荣,要求其实现当初的承诺,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而陈恩荣的态度很冷淡,先是找各种理由推诿,后来更是很难见上一面,见了面也绝口不提开会的事。
在此期间,股东们虽然分过红,但是大家都有了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由于经济利益及同村的关系,双方没有起大的冲突,但是在一次次的争论和交涉中,双方的予盾也一天天变得尖锐起来。
对簿公堂 讨要股东知情权FONT>
2004年初,杨秀顺、陈永兴二人突然得到了有人已经退股的消息,这让他们大为震惊。因为一般人都知道,退股最起码要召开股东大会,并取得股东们的同意,厂长是无权擅自让人退股的。
这个消息很快得到了证实,不久又有两位股东退了股。当二人再一次找到陈恩荣时,陈恩荣的态度却突然强硬起来,他告诉二人,向阳纸箱厂在改制之后,至今未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陈恩荣表示,向阳纸箱厂仍然是集体性质的企业,所谓的股份公司根本就不存在。
陈恩荣的话让两人目瞪口呆,难道当初的入股合同书、股份合作章程都是一纸空文﹖
2004年4月8日,杨秀顺、陈永兴一纸诉状,将铜山向阳纸箱厂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支持其知情权,即查阅铜山县向阳纸箱厂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公司账簿等文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向阳纸箱厂自拍卖后其性质已不再是集体所有制。购买人陈恩荣与原告等人签订入股协议书、股东入股合同书,制定股份合作章程,其模式及组织结构已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要件,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其仍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进行经营,违反了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股东的权益是知情权,权益的最终实现是分配权,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常理,亦不违背相关法律。
2004年4月26日,铜山县法院判决:被告现主要负责人向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被告向原告提供公司相关文件,供其查阅。
拿到判决书后,铜山县向阳纸箱厂不服,提出上诉。同年7月29日,徐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不懂财务 知情权如何维护FONT>
2004年9月28日,杨秀顺、陈永兴向铜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铜山法院执行局多方调解,向阳纸箱厂做出让步,同意二人查阅相关账册。然而在查阅过程中,双方又引发了新的争执。
这一次双方争执的焦点为“查阅的主体”。杨秀顺、陈永兴认为,向阳纸箱厂是乡镇小厂,各种制度不是很规范,其相关的财务手续并非像大型企业那样严格,也从没有公司账簿一类的资料。其次,向阳纸箱厂方长期由被执行人管理,其真实性值得怀疑。虽同意让其查阅,但自己文化水平有限,不懂会计知识,也看不懂账目,无法真正维护知情权,遂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去查阅。
向阳纸箱厂方却认为,知情权仅指股东,其他人员不享有知情权,且法院判决查阅的主体就是其二人。厂内的财务是内部机密,不宜对外公开,因此,不同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去查阅相关账目。为此,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关于二人能不能委托他人来行使知情权,由于我们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a>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此类案件极为少见,没有先例可循,因此,在当地法律界也引发了不小的争论。
铜山县法院审委会经过研究,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原申请执行人杨秀顺、陈永兴可以委托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账务相关方面进行查阅。理由是人的能力不可能全都具备,杨秀顺、陈永兴作为股东享有知情权,同时,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能委托他人帮助其查阅。第二种意见,申请执行人杨秀顺、陈永兴不能委托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账务相关方面进行查阅。理由是:被执行人作为民事主体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公开,账务涉及厂里的不宜公开的方面。其他人不是股东,不应享有知情权。杨秀顺、陈永兴作为股东可以查阅,至于看不懂,那是自己的水平能力问题,如果委托他人查阅,则侵犯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后经向徐州市中级法院请示,中院批复申请执行人杨秀顺、陈永兴可以委托他人对判决确定的查阅内容进行查阅。
2005年4月7日,在徐州、铜山两级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表示了对对方的理解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向阳纸箱厂同意给付各申请执行人13万元的退股金,二人退出股份并放弃其他请求。至此,争论一时的知情权纠纷案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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