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rgx 发表于 2009-2-21 23:31:53

股评主持人代炒股失手赔十万

  一对老夫妻委托电台股评主持人代为炒股,结果却一亏再亏,不得已将其告上法院,索赔10余万。6月9日,南京玄武法院审结这起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股评主持人不得不为自己的“失手”而埋单。
  股评主持人“出马”理财
FONT>  年届半百的刘荣英、庄一平老两口从单位内退后,用手头存款炒起了股,他们分别在湘财证券虎踞南路营业部(下称湘财证券)和南京证券公司建康路营业部(下称南京证券)开了资金账户。刘荣英平常经常收听电台里的股评节目,而且对主持人的点评深信不疑。
  2001年夏天,刘荣英通过收听江苏交通广播网与在电台主持股评节目的王路相识。经过一番协商,刘荣英决定将其在湘财证券的资金账户交由王路管理,双方口头约定亏损超过5%即停止操作,盈利和5%以内的亏损均按7?3风险共担,刘荣英承担70%,王路承担30%。之后,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
  出师不利一亏再亏
FONT>  2002年3月,王路开始在湘财证券为刘荣英进行股票交易操作,此时账户起始资金为15万元。
  3月12日,王路第一笔买入长运股份11100股,价格13.40元,总值149569元,4月10日又以12.273元卖出,此时账户资金为135896.47元,亏损达9.4%。几次失手后,刘荣英向王路提出不能如此操作,王路则保证亏损部分由其负责填平。王路的母亲陶立也保证如王路不能履行协议,则由她负责履行。
  基于对未来市场的美好期望和对王路的信任,2002年6月底,刘荣英又将其丈夫庄一平在南京证券的资金账户交由王路委托理财,账户起始资金为133491.97元。
  多次操作后,刘荣英账户里的资金仍然看跌。双方为此开始产生一些摩擦。2003年1月29日,王路不得不给刘荣英写了一份书面说明:“本人在代刘荣英女士操作证券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失误由本人完全负责,因本人目前经济能力有限,尚无法以现金方式完全偿还,故作以下承诺:1、继续谨慎操作以弥补亏损;2、自行筹措部分现金(春节期间)交由刘荣英女士,待扭亏后再退还本人。”
  在刘荣英的要求下,2003年2月18日,王路再次向刘荣英出具说明一份,载明:“刘荣英南京证券股票账户出现亏损,解决方式视同其在湘财证券的账户”等内容。
  之后,双方为账户亏损问题一再产生矛盾。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2003年2月20日,刘荣英对两个账户的交易密码作了修改,终止了双方的委托理财关系,这时两账户共计亏损了109590.19元。
眼看损失越来越多,刘荣英要求王路赔偿损失,但双方对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不得已,刘荣英老两口诉至法院,要求王路和其母亲共同赔偿损失109590.19元。
  到底谁掌控操作权?
FONT>  法庭上,身为电台股评主持人的王路对自己的操控失手不愿承担责任。他说,炒股亏损并非因自己操作失误,而是由证券市场风险造成的,这种风险无论是自己操作还是委托专家操作都是不可避免的,应属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和刘荣英的约定,王路说,自己确实与刘荣英约定亏损超过5%即停止操作,对于这一约定,双方均应执行,而刘荣英一直掌握交易密码,可以在亏损超过5%时修改交易密码从而停止操作,但刘荣英却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损失扩大,则扩大部分应由刘荣英自行承担。自己实际已向刘荣英支付了4500元,达到了约定的5%亏损内的30%,故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对亏损超过5%时由哪一方停止操作,采取何种措施停止操作以及5%以上的损失如何承担等重要问题均未约定明确,在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辩激烈。
  法院认为,从停止操作的字面理解,停止操作的义务应属享有交易操作权的一方。本案中,刘荣英将其股票账户交由王路进行委托理财,刘荣英虽也掌握交易密码,但其已丧失了对自己股票账户的交易操作权,此权利由王路作为受托人享有和行使。因此,当亏损达到双方约定标准时,停止操作的义务也在王路。如依被告所言,刘荣英在亏损超过5%时强行终止操作,那么作为委托人她则有可能因此而违约并承担责任。
股评主持人为“失手”埋单
  股票市场,风云变幻。但对于王路的股票账户亏损并非因操作失误,而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辩解,法院并未采纳。
  法院认为,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虽然近年来股市持续低迷,投资都普遍亏损,但所产生的亏损与投资者投资的目标、时机以及对盈利的期望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这种损失并非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故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而是股票市场必然存在的正常的投资风险,因而被告不能因此免除应承担的责任。
  王路在为两原告进行委托理财期间,造成两原告资金账户损失109590.19元,依据双方约定,湘财证券账户5%以内的损失由刘荣英承担70%,王路承担30%,而南京证券账户亏损解决方式与湘财证券相同,故两原告应自行承担两账户5%以内的损失中的70%,对于超出5%的亏损因系王路未能按约停止操作造成,属操作中的重大失误,王路承诺由其完全负责,故超出部分的损失应由被告王路承担赔偿责任,扣除王路已向原告赔偿的损失4500元,被告王路还应赔偿两原告损失95167.97元。据此,法院判决王路赔偿原告刘荣英、庄一平损失95167.9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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