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过罪就不应该有“体面”工作?
张步洪先生针对缓刑留用公职人员的再犯罪问题建议在刑法中设立资格刑,通过立法将有犯罪或有过犯罪记录的人排除在“体面”的工作之外,不能不承认,张先生的观点不失新颖且论据充分,对预防上述人员的再犯罪是十分可行的,因为直接剥夺了他们再类似犯罪的机会。一句话,他们已失去了公职犯罪的资格。但我认为这项制度目前在我国建立为时尚早,应缓行为要。本人是个“人性善”论者,我相信每一个人都会象“鸟儿爱护自己身上的羽毛一样”珍惜自己的名声和信誉,即使他们因种种原因触犯了刑律,但人的向善性是不容置疑的。资格刑对他们是有约束力自不必多言,但对那些甘愿放弃声誉、自暴自弃者而言,也无异于废纸一张,这就是制度的“作茧自缚”效应。而且资格刑由谁来操作,怎样操作,如何监督,如何救济,这都是一个大问题。毕竟我们国家没有这方面的经验,而外国与中国的国情是大相径庭的。一旦错上了资格刑的“黑名单”无异他就成了另类,成了“众矢之的”,承受名声扫地的后果,就像在法律上推定了一个人的灭亡一样。
我们中国人像来就是讲究“过勿惮改”,“人皆有过,改之则善。”而一旦上了资格刑的黑名单似乎就很难讲“改过自新”了。我国当前正处于劳动力买方市场,本来正常人(遑论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就面临着就业难的现实压力,资格刑的实施就更会把他们推向绝路,使他们有成为职业罪犯的危险,也最终把我国刑法惩罚和教育的方针虚无化,也与我国刑事司法“给出路”的一贯原则相违背。以我的考虑,似乎一个人犯了个不大不小的错误而被判“终生监禁”,显然是“罪刑不相适应”的。毕竟我们不能人为堵塞一条改过的机会。
一句话,资格刑可以实行,毕竟它对维护社会安全有那么多优点,但问题是怎样克服它内在的弊端,千万别养痈遗患。如果条件不成熟,干脆来个“缓行”好了,待时机成熟,再作考虑,一旦仓促上马,成“豆腐渣”工程,那就贻笑于大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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