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客中华 发表于 2009-2-21 23:31:55

扬州大学副主任投毒正主任

  高校职务竞争引发畸型心理FONT>
  扬州大学副主任投毒正主任FONT>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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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0月14日下午,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警大队接到一妇女报案,称其在扬州大学医学院工作的丈夫2004年10月9日下午喝办公桌上的饮料后出现中毒症状,怀疑系他人投毒所致。
  “空降”正主任惹矛盾FONT>
  今年四十出头的贡某事业上可以说是比较风顺,1984年大学毕业后就分配到扬州大学医学院工作,经过努力被校方提为副教授、细胞生物和遗传学教研室副主任,并主持教研室的工作。2002年扬大为了引进人才a>,将东南大学的博士生吴强引进到医学院,任命为细胞生物和遗传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与贡某安排在同一个办公室。对此贡某很不服气,自己一直主持教研室的工作,最后主任的位置被吴强取得,太不公平了,于是产生了对人和事报复的心态。吴强与贡某在一些问题上的看法也有分歧,双方时常产生矛盾。
  2004年5月底,贡某将在外面吃饭时和朋友喝剩下来的四瓶啤酒拎回办公室,过了几天,贡某与吴强在办公室里时就给了吴强一瓶啤酒,吴强当时就打开喝了一半,剩下的半瓶放在办公室公用的冰箱里。几天后贡某发现吴强喝剩的啤酒还在冰箱里放着,由于双方有矛盾,就想给吴强一点苦头吃。贡某搞试验时知道“秋水仙碱”可阻止细胞分裂,因为人的消化道细胞应该不断地分裂、替换、再生,在吴强喝剩的啤酒里放入少量的“秋水仙碱”,他喝下后就会造成肠胃不舒服,从而达到整整他的目的。贡某将先前从同事那里要来的瓶装粉沫状的“秋水仙碱”用手指弹了一点放到啤酒里,将瓶盖盖好,摇匀后放回原处。几天后吴强将冰箱里的啤酒喝掉后,出现了上吐下泻,到医院治疗了数天后才有好转,事情就这样过去了。
  “秋水仙碱”再害人
FONT>  2004年9月,贡某认为吴强在给研究生开课的问题上没有与其商量就开了课是看不起他,非常不满,与吴强闹起了矛盾,故又想伺机毒害吴强。2004年10月9日下午五点多,因为吴强晚上七点要给专业证书班讲授《医学遗传学》课程,所以让同在医学院工作的妻子到外面买了一个汉堡包和一瓶果汁饮料给自己吃。买回来后妻子喝了几口饮料就回家了,吴强吃完汉堡包,一看才六点多钟,就将喝剩的半瓶饮料放到桌上,锁好办公室门,到学校里的“职工之家”打乒乓球。此时也在“职工之家”打乒乓球的贡某悄然离开,回到办公室,看到吴强喝剩的半瓶饮料放在桌上,便又在他的饮料里放进“秋水仙碱”让他喝后不舒服。吴强回到办公室,由于打球后口渴,便拿起桌上剩下的半瓶橙汁饮料喝了一口,入口后顿感奇苦无比,以为是味觉出了问题,运动后发生了变化,于是又尝了一小口,感觉更加苦,便将剩下的半瓶饮料倒到办公室的水池里,用自来水将饮料瓶冲涮了一下,加了大半瓶温开水,喝了一口,淡淡的,证明自己的味觉没有出问题,但是当时急着要上课,也没多想,就带着大半瓶温开水上课去了。上课快结束时吴强感到有点不舒服,以为是上课累了,也没在意,回家后不久就感觉到头昏、胸闷、心里发慌,紧接着就上吐下泻,折腾了一个晚上。第二天早晨七点多,吴强赶紧打的到医学院医务室看病。医生给挂了两瓶水,但他仍然呕吐不止。吴强挂完水仍不见好转,医生建议其转到苏北医院就诊。吴强便转到苏北医院住院治疗,初诊为食物中毒。但通过几天的检查,发现吴强的内脏气官受到损伤,不像是食物中毒。10月13日晚,吴强打电话将他的病症告诉了身为职业病专家的父亲,父亲听后认为这不是食物中毒,应该是化学中毒。在问清了吴强不可能在实验室受感染的可能后,父亲建议他到公安局报案。
  副主任落网FONT>
  于是,吴强让妻子于2004年10月14日下午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于当晚六点多便到了苏北医院向吴强了解情况,便询问其有无发现什么可疑情况。吴强讲贡某较为可疑:第一,办公室总共三人,出事那天傍晚自已上楼时贡某下楼,自己是喝了办公桌上的饮料后不舒服的,但那天另外一人没上班;第二,10月10日上午,自己在医务室挂水时,贡某从门前经过看见自己,就进来说:“这不是吴博吗?是不是吃了什么坏东西得急性肠胃炎。”自己并没有告诉他又拉又吐的事,他怎么会知道自己得的病呢?第三,住院后,连平时不大打交道的其他同事都来探望,贡某与自己一个办公室不可能不知道我住院,但一直没有来探望;第四,自己来后,贡某不是太开心的,并且说我来错了,应该到生化教研室去。
  公安机关结合吴强反映的可疑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04年12月16日传讯了贡某,贡某交待了自己投毒作案的经过,至此案发。
据专家介绍,“秋水仙碱”属于抗癌药品,在抑制癌细胞有丝分裂的同时,也会杀死正常细胞,是有毒性的,正常临床使用静脉注射用1-2毫克,过量使用(一般指6毫克以上)会致人死亡。吴强喝了贡某投放的含有“秋水仙碱”的饮料后先后出现了上吐下泻、肌肉酸痛、右下肺炎变、双侧胸腔积液、肠梗阻、脱发、牙龈萎缩、双脚刺痛等症状,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2004年12月17日,贡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05年2月4日,广陵区检察院指控贡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扬州市广陵区法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吴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贡某赔偿损失。 广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贡某以投毒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吴强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故一审判处被告人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受害人吴强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31902.4元。
  宣判后,贡某不服,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上诉。5月10日,扬州市中级法院审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得当,依法驳回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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