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200y 发表于 2009-2-21 23:31:58

随“性”所欲与法律规制

  性,是人类最基本的生物本能,是一种难以言传、难以抑制的感觉、想像、冲动、激情和隐秘。若不加以限制,人们将更可能或更愿意顺其本能而随“性”所欲,纵情声色。人本质上是一种滥性的动物,这样说也许不算太过。因此,对性行为、甚至性意识施加限制当属必要,否则,人伦规范和社会秩序便可能混乱不堪。
  对性行为或性意识的限制主要来自两个方面:道德和法律。但显而易见,仅仅依靠心中如灿烂星空般的道德法则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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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大部分涉“性”问题的。毕竟,许多人不会自觉地“依德治性”。在他(她)们看来,偷香窃玉、红杏出墙、寻花问柳、一夜情缘等行为的道德成本也许远远比不上这些行为所能带来的快乐。尽管性是人类社会中最具私人性的意识和行为,但它绝不属于纯粹的“私人领域”,它汇聚了人的快乐与痛苦、爱恋与仇恨、生存或死亡,涉及人的交往与互动,因而往往可能引发各种纠纷和冲突。
  这时,法律出场了。
  而且,古今中外,性都是法律规制的一个重要领域;美国这样一个“自由”社会亦不例外。
  人们是否拥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人们可以和谁、从事何种性行为?法律为什么禁止提供性服务?什么是性服务?同性可否相恋并结婚?人们是否有裸露身体的自由?可以在何种场合、针对何种对象、以何种目的裸露、裸露哪些部位以及怎样裸露?《裸露的权利:美国法与性》一书基于大量现实的案例,对诸如此类的有趣问题作了深入浅出的描述和分析。
  该书通过克林顿“拉链门”事件,分析了口交算不算性交、什么是性交的问题;通过珍妮露乳事件,纽约州拉萌娜等涉及裸身的案件,新泽西州科普梅郡艾莲案,俄亥俄州帕米拉有伤风化案等,分析了美国有关身体裸露的法律;通过普林斯顿大学学生芭芭拉为做网络“超人”而涉嫌卖淫案等案件,探讨了美国有关性服务的管制规则;通过乔治诉威斯康星州以父母拖欠子女抚养费为由而限制结婚的法律违宪,劳伦斯、伽纳诉得克萨斯州有关鸡奸罪违宪,佛罗里达州政府诉伯利重婚罪、乱伦罪和法定强奸罪等案件,论及美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捍卫宪法的色情大亨莱瑞·弗林的几宗诉讼案件、凯利制作传播虚拟儿童色情作品案等案件,探讨了美国有关色情业管制的法律,如此等等。
  有了法律规制,就不能随“性”所欲。所谓权利便只能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所谓自由便只能是法律所不禁止之自由,违反法律要承担不利后果。
  《裸露的权利:美国法与性》一书就此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而读者在获得美国涉“性”法律知识的同时,也能感受到作者们轻松幽默的笔调。阅读该书是一件有趣的事情。
  不过,也应当看到,该书过分追求可读性,调侃性,“呼悠”性(就连作者张哲瑞联合律师a>事务所的网站亦以此为名,http://www.hooyou.comA>),以及文风的纵横随意,显然会产生一些消极影响。比方说,对案例描述的不准确,对煽情情节的放大,对性行为细节的夸张,进而对案件事实的扭曲,对法律问题的解析不够深刻和全面,等等。
  作者在书的前言中声称,该书是“为了以一种读者喜闻乐见的风格唱和波斯纳法官的阳春白雪”,但本人似乎没有见到“阳春白雪”,更没有看到波斯纳式的理性分析。顺便提一下,这个以移民为主要专业领域的律师a>事务所所编著的这本书或可视为该律师a>事务所宣传推广计划的一部分,至少难以避免人们这样的疑问——当然,这是它的权利。
  最后但并非不重要的是,尽管作者们皆为美利坚合众国的大律师a>,相当注意自我保护,比如,对案件当事人的姓名大多作了变动,但本人仍然有所担心:这样一本“裸露”他人隐私的作品是否具有如此呼悠呼悠“裸露的权利”,会不会带来麻烦,甚至导致被诉。

  《裸露的权利:美国法与性》,?美国张哲瑞联合律师a>事务所编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版,定价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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