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xYEZvj 发表于 2009-2-21 23:32:01

省委能免去市长吗?

6月13日晚,河北省定州市电视台新闻播报一则消息称:河北省省委决定,免去定州市市委书记和风、定州市市长郭振光二人的职务,同时该消息称,新任代理市长昨日到定州市人民医院看望了在袭击事件中受伤的绳油村村民,并表示必须要将该案件彻查到底,严惩凶手。
    据媒体报道,6月11日凌晨四点半,河北省定州市南部绳油村外一块荒地上,二三百名头戴安全帽、穿着迷彩服的青年男子手持猎枪、钩刀、棍棒、灭火器,向居住在荒地窝棚里的村民发动袭击。此次袭击至少造成6人死亡,另有48位村民受伤送院,其中8人仍有生命危险。
    此次袭击村民事件,人员之众、规模之大、手段之残忍、后果之严重,无不骇人听闻。毫无疑问,作为定州市地方党委、政府的负责人,也应当为这次惊天惨剧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省委“决定”“免去定州市市长”,却值得商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a>》、《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a>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选举定州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应当是该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也就是说,市长的权力,只能是市人民代表大会所授予。如果罢免市长,只能在该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然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如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从本级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的人选。
  当然,任免干部应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干部“四化”等方针,但更重要的,还得严格依法办事才行。省委决定“免去定州市市长”这个说法,就是个典型的法律常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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