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elair8250 发表于 2009-2-21 23:32:09

免费体验后“猝死”谁担责?

免费体验产品疗效是很多商家都会使用的促销方式,苏州一位老年顾客在免费体验某公司推出的电子仪器治疗后不久死亡,其家属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6万,精神损失费1万元。
    去年5、6月,一家推销名为“负电位静电健康器”电子治疗仪的公司在苏州某小区门口设立了一门诊部,并特别推出“免费体验产品”的活动,门诊部每天人满为患。家住该小区内的曾阿婆年近七旬,平日里身体一向就不好,颈椎病、高血压、心脏病一样都不落。在告知自己患有多种疾病的情况下,曾阿婆接受了免费体验,事后,阿婆觉得效果还可以。三天后,曾阿婆又在老伴的陪同下再次走进了门诊部接受体验。可是,体验结束后回家不久,曾阿婆突然感觉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无效,当日死亡。其医学死亡证明书上写明死亡原因为“猝死”。
    曾阿婆的家属认为,根据网络资料显示,被告使用的仪器不宜适用于心脏病患者,公司在明知曾阿婆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然为她做治疗是导致其猝死的直接原因。
    某公司认为,公司只是为曾阿婆进行体验,并非治疗;而且曾阿婆的身体状况并不属于该仪器的禁忌范围,仪器的禁忌范围只限于带心脏起搏器的心脏病患者;原告所提供的网络资料上的仪器并非是其使用的仪器。
在审理中,应被告的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该仪器对于一般心脏病人使用后会否产生危险进行鉴定,但鉴定部门均认为该鉴定无法进行。
    后经过多次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曾阿婆“猝死”是否是因使用了被告方的仪器引起的心脏病突发所致,原告对此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曾阿婆患有甲亢型心脏病,有房颤,心功能不全,这种病情,本身猝死的机率就很高。本案系一般侵权诉讼,对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应由原告承担。现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导致对曾阿婆的真正致死原因难以查明,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原告承担。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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